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比较研究
如今,仍旧有大部分人不了解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差别,认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并不存在太大的差异。然而实际上,两种法律虽然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各方面依旧存在较大的区别,不能一概而论。本文分析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相同点以及不同点,并提出从观念上联系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立法过程中注重立法的整体性等四种方式,以明确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差别,促进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良好关系的发展,也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后的建立提供参考。
我国众多法律当中,人们往往容易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混淆。但是事实上,两部法律存在许多差别,同时也有诸多冲突。就目前而言,无论是实际运用当中还是司法实践当中,两部法律都处于分离的关系。但是,两者都是判定犯罪的标准,拥有相同的价值取向,可以融合为统一的整体。我国若希望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融合,便需先对其进行比较,确认两部法律的异同点,为之后发展两者良好关系奠定基础。
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相同点
(一)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本质相同
无论是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目的都是为了使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因为利益纠纷而产生冲突,且冲突发生较为恶性的变化,此时便形成了犯罪。犯罪这一行为不仅令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一定损害,同时也令社会和平以及正常秩序遭到破坏。国家为避免犯罪行为产生,并给予犯罪人员一定惩罚,规范民众的行为,所以制定了刑法,而确保刑法可以顺利实施的一系列诉讼法也相应产生,从而稳定社会秩序,保证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不会受到威胁。
格兰威尔·威廉斯所著的《刑法教科书》对犯罪的解释如下:“能够引发刑事诉讼且嫌疑人受到刑罚的违法行为被称之为犯罪。”因此,犯罪这一行为便是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之间的相同点,两者都是因犯罪行为而存在。刑法是判定嫌疑人有无犯罪的标准,而刑事诉讼法则是过程。若没有刑事诉讼法这一过程,法官便无法开展对案情的判定,导致罪犯得不到应有的刑罚,刑事纠纷也得不到合理解决,刑法失去了其本身存在的意义。若仅有刑事诉讼法而没有刑法,则法官没有依据对罪犯进行判刑,定罪与量刑工作也难以展开,诉讼过程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存在的意义。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与刑法都是因犯罪而产生并存在的,并且两者都是法官在对罪犯进行判罪量刑时不可缺少的法律依据。
(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相同
通过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之间本质的相同,可以看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应较为密切。两者的密切关系不仅体现于法律条款的字里行间当中,同时也体现于精神层面以及理念方面的相同,即两部法律所体现的价值取向相同。法律当中的法律规范以及制度安排内容能够对人类生活形成积极影响,同时也可以为人类幸福以及文明建设做出贡献。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最终目标也形同,都是维护正义,使得我国社会更为安定与和谐,保障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差别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负责范围不同
虽然同为法律,但两部法律的负责范围并不相同。刑法是实体法,主要负责为法官判定犯罪以及刑罚提供标准,属于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程序法,主要建立了审核案件以及罪犯判罪量刑的程序,确认了审判机关以及追诉机关所拥有的权利,同时确立了被告以及原告所拥有的诉讼权利以及双方相互的法律关系,属于刑事程序法。程序法是实体法得以实现的基础,而实体法则是程序法进行的目的。程序法本身便具有一定独立的特点。刑事诉讼法主要作用于国家权利以及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影响到公民自身的自由、财产以及生命安全等各种权利的实现。随着诉讼民主化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程序也出现较大的变化,原本担负不同诉讼责任的国家机关,其自身的职能也被重新分配。就目前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科学性以及民主性还需发展,使刑事诉讼法能够逐渐保障民众的人权。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能够保护民众的权利与义务、稳定社会秩序、惩罚罪犯。不同的是,刑法呈静态方式限制了国家刑罚的权利,而刑事诉讼法则呈动态从程序方面限制了国家刑罚的权利。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构成了刑事法的内容,两部法律各自发挥自身的职能,能够使刑事法更为全面,对我国社会安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若将刑事诉讼视为逻辑证明的过程,在该过程当中,刑法的规定便是逻辑证明的基础以及前提,而刑事诉讼则是根据实际情况所提出的条件。由此可见,刑法具有普遍性,而刑事诉讼法则具有针对性。刑法是法官确认所有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法的法律标准,即哪种行为可认定为犯罪,触犯该条法律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而刑事诉讼法则是确认哪些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同时罗列针对某一刑事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需完成哪些手续。若某一案件由公安局立案,检察院进行起诉,则该案件可认定为刑事案件。开庭时间,一审时间等程序问题都属于刑事诉讼法的管理范畴。而判定罪犯有罪,且判处罪犯应受到哪些刑罚,则属于刑法的管理范畴之内。
三、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良好关系发展的方法
(一)从观念上联系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建立,需要我国先拥有正确的观念,我国若希望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解决两者无法融合的问题,必须先改变自身的观念,重新认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并确定两部法律的定位。这是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良好关系发展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在立法过程中,不仅需要注重对刑法的建立,同样需要关注刑事诉讼法的建立。不得忽视两部法律中任何一部法律的内容,否则会使刑事法的内容较为片面。若立法过程中只强调刑事诉讼法所具备的独立价值,而忽略了刑法所具备的实体价值,这样建立的刑事法容易被架空,法官判定案件没有依据,刑事程序的进行没有目的,使得刑事程序法丧失了本身存在的意义。刑法的法律法规不足以对法律程序进行指导与支持。如果忽视了刑事诉讼法的建立,则负责审理案件的各个机关存在责任不明的现象,可能出现机关职责冲突的现象,使得案件审理难以进行。由此可见,无论是立法,还是法律实际运用过程中,刑事一体化观念都是基础。我国应同时利用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摒弃原有只重视两者区别或是相同点,进而区别对待两部法律的陈旧思想,纠正部分并不科学合理的思想,如“重视实体法律,轻视程序法律”。我国应客观科学地对待与认识两部法律的关系,通过比较两部法律之间的异同点,将两者有机结合为一体。
(二)立法过程中注意立法的整体性
我国应从立法层面正确对待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确保两部法律能够达到相互配合,相互呼应的效果。我国在立法之初,便需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视为一个整体进行制定,从而减少两者之间存在的冲突。除此以外,我国修改与完善两部法律的时间也应保持同步。修改过程中,如发现刑法中存在问题,需考虑到刑事诉讼法当中必然有对应的问题,反之亦然,从而保证两部法律问题的探讨事件同步。我国在对两部法律进行完善与修改之后,应令法律相关学者或专家对两部法律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法律条款所表达的意思清楚准确,同时调节两部法律内容当中的冲突,保证两部法律的条款没有严重的矛盾,以便两部法律保持独立的状态下还可以相互服务,最后促进两部法律的共同发展。
(三)立法前需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以及修改是极为复杂与繁琐的工作。我国在立法或是修改刑事法之前,需进行预测工作并调查社会实际状况,将两部法律自身的特点与预测结果、社会现状、经济形势等多方面结合,确保刑事法能为社会安定做出贡献。为此,立法人员需具备良好的预测能力,能够找准立法的主要方向、趋势以及重点。针对刑法而言,立法人员可调查我国近些年来刑事案件的数量,根据数量及数量的发展趋势,确定刑法当中惩罚的力度。若我国近些年来刑事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可适当提高惩罚力度。若数量逐年递减,则可降低惩罚力度。针对刑事诉讼法而言,立法人员可调查多件刑事案件的审理流程,观察当中是否存在漏洞或是较为严重的问题,并将所得出的问题作为之后修改的依据。立法人员做好准备工作,能够使立法人员修改完成的法律更加具有针对性,也较为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令刑事法更为完善。
(四)科学研究方面建立良好的联系
因为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负责。因此,两部法律有其自身的理论基础、研究对象以及领域。换言之,两者虽然有联系,同属于刑事法,但彼此独立。受传统观念的长时间影响,导致我国往往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放置于两个并不相同的领域当中进行研究。因此,使得两部法律在实际运用当中并没有太多的交集,自行发展,无法形成互动以及联系,这极不利于两部法律的发展。我国部分学者,只注重其中一部法律的探究,忽视了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刑法研究人员以及刑事诉讼法研究人员都只关注自身领域的研究,对对方领域的知识只是简单地涉及,并未深入探讨。久而久之,两个领域学者之间的交流会逐渐减少,进而使得两部法律的联系也逐渐减少,直至被完全切断,使得我国刑法的发展与进步受到限制,甚至会使我国刑事法当中出现较为严重的漏洞。
由此可见,我国在立法过程中,需令两部法律的学者多做交流,并向学者或是专家普及两部法律的基本知识以及两者的内在联系,积极鼓励学者将两部法律融合为整体进行研究,避免出现部分学者想要将两者统一,但无法深入研究的现象出现。加强两部分学生之间的沟通,能够有效解决法律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加强了刑事法的严密性、合理性以及准确性,同时也能够促进我国刑事法立法工作的稳定进行。
四、结语
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是保证我国社会安定,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法律之一,对我国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比两部法律的异同,能够得出两者之间存在的关系。我国应使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良好关系得到进一步发展,令我国的法律体系更为完善,使得刑法不断为我国的发展做出贡献。
作者:孙业礼 靳来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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