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的大众认同相关思考
法律法规是国家实现科学、有效治理的重要依据,在当前社会发展迅速、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重要时期,法治社会的建设及依法治国更加凸显出重要性。在当前社会发展迅速的阶段,无论是刑事司法中专业化和常识化矛盾,还是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复杂关系,经由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推动,均能够有效缓解矛盾,实现关系的调整和优化。本文主要针对刑法解释公众认可的概念、特点、现况及产生的影响做了探讨,提出其实现的有效路径,以期为促进我国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快速实现提供有效参考。
法治社会的构建是我国一直以来的追求的目标,并始终坚持将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原则。但大众存在着法律常识的缺失,因此和法律专业性方面形成了一定的矛盾。随着刑法规范的增多,这种矛盾更加的凸显。社会公众在面对刑事案件时往往以自身的感性认识和主观价值导向为依据,最终得出的刑法结论必然与司法结论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导致公众对于刑法解释难以有效认同。如何有效利用公众认同的价值准则为依据,对不同刑法解释方法进行价值比较,进而得出最佳取舍,这也成为我国司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当中的重要课题。
一、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相关概述
(一)含义理解
这里要论述的公众认同,就是指我们在日常生活生产中对周围人或者物所持有的一种认同感,也指个体的归属感。它以对个体自我认识为基础,同时又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在刑法学的观念下,所谓的公众认同是公民对刑法的认识与认可。每一个公民个体因为各种原因对于刑法的公众认同程度也不同。主要体现在人们对于犯罪行为的危害与形影的惩罚的对应性的认知程度不同 。对刑法的公众认同度的重视,就是对人权的尊重的充分体现。
刑法的解释最重要的目标就是要确定公民对于司法机关的最终决定以及相应的法律条文规范能够明白,并能表示接受认可,这也是公众对刑法产生公众认同的基本条件。此外,通过解释,要确保公众对具体犯罪行为与刑事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能够清楚明白,让公众对逻辑关系的推理予以认可。
(二)刑法公众认同的基本内容
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和刑事责任,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刑罚的种类,其中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其中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量刑、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假释和时效;其他规定。刑法公众认同的基本内容主要表现在与生活礼仪和规范有效性相关的方面,对于刑法公众认同的基本内容,没有一个十分全面的解释,民众只是希望能够看到社会正义的伸张,好人有好报,坏人也应该得到他们相应的惩处,而不是只是将刑法作为摆设而没有实质的效果,刑法的公众认同感既重视对合法权益的遵守,又可定规范性的重要性,不过在不同的时期,侧重点会有所不同。公众认同一般是指人们的信赖感。刑法的公众认同主要包括法益对于个人的意义和刑法规范与公众认同两方面的内容。
(三)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特点与价值
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实现过程即通过对各种刑法解释方法包含的刑法价值进行有效分析核对与选择,并将其与公众认同的价值进行比较,选择最为合理的刑法解释方法,进而得出最为妥当的刑法解释结论。具体来说,刑法解释公众认同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其在本质上为价值分析方法,将公众认同的价值作为半段标准,进而完成价值衡量和比较,作出最优选择;其次,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司法和审判的正义性。社会公众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刑法解释结论的关注,以及关注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和见解,其主要目标是判断刑事审判是否正义 。
二、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现状
(一)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积极表现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不断加快,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实现已经取得了较大成绩,并突出体现在两方面积极表现。首先,我国司法工作开展的主要目标是保证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其刑法解释追求社会公众认同的主要目标则是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审判案件结果关乎涉案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和谐和国家形象。实现刑法解释公众认同,能够有效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其次,刑法解释公众认同使得个别案件在定性时,以有效平衡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罪名进行选择性适用。如特定案件在社会造成极大的恶劣影响,引发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则在罪名定性时往往充分参考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
(二)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消极表现
在实现刑法解释公众认同过程中,因法律的专业性和常识性之间的差异,在特定案件的刑法解释结论上,往往存在刑事审判定罪量刑与社会公众期待之间的差异,公众无法对刑法解释产生认同。如在“邓玉娇”一案中,依据司法审判,邓玉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而社会公众则认为其反击性为有着防卫性质,不能将其行为认定为犯罪。这就体现了刑法定罪与公众认同间的偏离。其次,由于刑法解释专业化和常识化之间的矛盾,处理案件所应用的专业化刑法知识是社会公众所不具备的,其依靠常识作为判断依据,必然导致其对刑法解释专业化缺乏有效认同。
三、公众认同对刑法理论及制度的影响
(一)引进刑法公众认同概念可以解决一些争议性问题
公众对于刑法的认课理念具有强大的威信,在这种理念感被无限放大后,能够有效地处理很多具有争议性的难题。比较常见的以因果关系为例。根据因果关系,不管什么事情,一切开始有因必有果,由于这种逻辑思维比较牢固,所以很多事情都会被我们极端化处理,而借助刑法公众认同这一公式,可以排除一些极端原因或者错误结果对判断的过程与结果的影响,防止出现错误的判决。
(二)被害者承诺的伤害
就刑法的公众认同来说,从违法论的角度出发将更能凸显其作用。受害人的承诺是犯罪行为处理的重要证词,但是在案件实际办理过程中,并不一定只要是受害人承诺就有使用价值,也不是所有的言论都符合公众认同的刑法的要求 。例如,在一起聚众赌博案件中,经常会看到,一些受害人在参与赌博前亲口承诺要是输了自愿剁掉一根手指,这种言论完全是欺骗性言论;在一些常见的交通事故中,一些受害人为了获得暴利,会不惜伤害自己,他们的言论也具有欺诈性,所以也不符合刑法公众认同,不能完全采纳。
(三)对故意的认定
这里的故意和有意是相对存在的,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一种认识。例如,在一场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虽然没有做出具体的犯罪行为,但是在他人看来甚至是他自己看来,他已经认识到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在这种情况下也要对犯罪行为人进行惩罚。对于这种认识我们并不要求所有的公众都能认可,只要行为人能够得到相应的处罚就行了。这种意识从本质上来讲其行为人已经知道和意识自己的行为的危害性却还要为之,它与过失性犯罪恰好相反。
四、刑法解释大众认同的实现路径
(一)构建合理高效的民意表达机制
为充分发挥民意和公众意见在刑法解释公众认同中的重要作用,就应首先构建起合理高效的民意表达机制,使得刑法解释在公众意见获取上更加便捷和精准。就当前的情况来看,根据国内已经存在的公众表达体系,比较典型的公众意见想法调查法有以下几个:媒体调查法、审议性调查法和代表性调查法、焦点小组调查法等。综合而言,虽然以上调查法能够反映一定的社会公众意见,但其仍然存在普遍适用性不足问题。结合人口数量和人口流动性特点,将原有的民意获取方式进行有效转变,从社会公众主动表达获取民意,对不同群体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和提炼,获取更为准确的公众意见。此外,还可通过引入中立量刑咨询机构,有效掌握并准确反映民意。
(二)刑法解释应当符合社会常理
我们都明白的一个道理是:广大人民对于社会最基本价值的看法,其实主要表现在他们的伦理要求的基本模式上。就像刑法中的对盗窃罪的定义是以非法方式达到违法占有的目的,盗取不属于自己的较大金额的财物的行为。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能看到一些公开盗窃的行为,如在公交车上一些扒手明目张胆地偷窃别人的钱包,根据司法实践的处理方法,将这种行为归为抢夺罪来进行处罚。根据伦理观念,这种行为就是对他人的公开抢夺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但是张明楷教授认为是公开盗窃,本文的观点是在此处对于犯罪行为的解释与常理有出入,因为公开主要是指受害者能够看见,而且公众也能看见,因此,它与刑法条例中的秘密窃取的内容一样,与社会常理相一致。
(三)以合法性与合理性为解释原则
在解释原则的选取上,应当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作为主要原则,通过两者的有机结合,确保刑法解释过程和结论符合公众认同需求。首先,合法性原则即在进行刑法解释时,以刑法和法律形式作为主要规制,避免解释的任意性和随意性。而在以合法性为解释原则的基础上应用合理性原则,则能有效避免单纯依据合法性原则时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合理性原则是法官在案件裁判过程中注重利益方的有效平衡,确保刑法判决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基础上得到社会公众最大程度的认可。尤其在疑难刑事案件当中,当民意和判决出现冲突时,应用合理性原则,实现刑法公众认同。
(四)刑法解释方法的反思
对于刑事就行解释的模式很多,通常情况下可以划分成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类。第一种解释又能分成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几种不同的类型。通常情况下,公众对于刑法解释的认知要以论理解释的方法最能起到预期的效果。这里所说的论理解释就是以一个具体的犯罪案件为例,从立法精神目标出发,按照一定的逻辑思维模式,对刑事法律规范进行逐一讲解。这一方法的使用必须要结合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必须师出有名。因此,论理解释注重的是对刑法规范条文对社会发展的作用的描述,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这一点当然也能满足每一个社会公众对于社会生活的需求。所谓的符合社会时代性也就是刑法规范对民意民心的体现。从这方面来看,论理解释对加强公众对刑法条例的认可度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五、结语
刑法解释公众认同是我国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关键性工作,国家应予以足够的重视,通过民意表达机制的构建、合法性合理性解释原则的应用等方式,推进刑法解释公认认同的进一步发展,为构建法治国家和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作者简介:陈韬,镇江市委党校;闫子路,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田晓峰,大庆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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