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会计制度
1 司法会计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在司法会计通过检验、鉴另分析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并通过严谨的逻辑论证,对侦查部门提交鉴定的财务会计闷题进行量化分析后,制作出书面文件,即司法会计鉴定书,提出结论性意见,为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理案件提供科学的证据,以利于查实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所以司法会计还担负着做好庭前准备、庭中质证、庭后补充,完善、修正等环节的工作。对于公诉案件。检察院作为指控方,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在绝大多数经济案件中,不管是贪污、侵占、挪用,还是虚假出资、偷税、抗税等,都需要会计鉴定的支撑,没有客观公正的会计检查、鉴定结论,必将会削弱检察院的公诉效果。
电子证据作为现代社会出现的一种新型证据类型, 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成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论题。虽说”数字检察”发展速度极快,但随着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的深入开展,困扰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良性发展的问题和矛盾逐步显现,涉及体制机制、思想观念等各个层面。要努力去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促进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提升检察的地位、凝聚人心、增强实力。
2 司法会计制度目前在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会计电算化系统犯罪多具有相当高的会计电算化专业知识和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采用高技术、高智能的计算机技术手段, 这也导致了司法会计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难度。尽管如此, 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 司法会计可利用会计电算化系统犯罪自身的特点实施一套全面、有效的审查方法。常用的审查方法如审阅法、分析法、印证法、实验法、论证法等。审阅法。是用传统方式审查原始凭证的合法性, 采用人工控制和自动校对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对打印存档的会计资料查看阅读, 可以及时发现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这也是会计检查活动必须采用的一种最基本的检查方法。分析法。是将业务员经办的业务和数据记录、审核、批准分开, 输人的关键数据要采用分批总数控制的方法, 按责任分工,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进行审查, 对输出报告进行分析, 核实例外情况, 审查有无异常情况或涂改的行为。印证法。是指将若干证据所分别证明的若干事实结合起来进行验证。
会计电算化系统应用越来越广泛的今天, 电子证据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 已经成为证据系列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在我国, 司法会计对电子证据的查证刚刚起步, 审查的理论和技术方法远远跟不上会计电算化的发展。司法会计人员面临着更新知识的需要, 不仅要有丰富的会计、审计、经济、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熟悉财政、法律法规; 而且还要掌握计算机和会计电算化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促使我们对于频繁出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采取有效的方法进行查证、揭露, 以有效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
3 我国司法会计制度的完善
目前我国司法会计制度仍让存在诸多问题。总体上看,我国目前尚没有真正形成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资格制度,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鉴定人为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同时《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以及高检院等司法部门的有关规定都不同程度地表明,司法会计鉴定人包括公、检、法内部的专职司法会计和执业注册会计师,但是,以上法律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限定仍然不够严格,比如,没有明确专门知识的人的具体范畴,也没有严格限定专职司法会计之中具备什么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以及哪种层次和资历的注册会计师才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其结果是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素质非常不整齐,导致当事人双方针对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鉴定资格、鉴定结论是否具有证据效力经常发生争执。如果不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定,其鉴定结果的可信性必然会大大降低,难以从根本上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质量,必然会严重阻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行业的发展。此外,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总体上设置比较分散,重复建设和鉴定结论相互矛盾较多,其中司法会计鉴定体系的也很突出。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体制改革应该符合独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原则。应该逐步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体系,消除重复建设、互相扯皮的弊端,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综上,科技强检意味着快速、准确、透明、效率与公正。虽然目前我国司法会计制度仍有不足,但相信随着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不断推行,司法会计与电子证据取证的不断结合,以及从中央到地方,从高检院到基层检察院,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共识不断加深。完善司法会计制度建設,任务虽艰,前景光明。风好正是扬帆时。
参考文献:
[1] 王志红.司法会计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6(01).
[2] 樊永流.浅析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思路[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09).
[3] 朱红.质量控制关键点和风险点理论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的应用[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09).
[4] 杜国伟.反贪办案中司法会计的价值考量[J].人民检察,2016(06).
作者单位:
上海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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