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问题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合法权力,可以有效预防犯罪,当前在世界各国法律中都有关于此方面的规定,大量法学专家也对正当防卫进行了广泛研究,但在实际司法过程中,还会出现大量存在不同意见的案件与问题,笔者依据自己多年实践工作经验,利用刑法有关条文对正当防卫进行了详细讲解。
一、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判断自己实施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就需认真解读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做出下面解释:
为了有效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其他权利不受当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本身采取的行为如果损害了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则可以認定为正当防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正当防卫行为对非法侵害人造成了严重侵害,那么还需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如果犯罪行为属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等,这时的防卫行为引起不法侵害人伤亡,那么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通过研究刑法内容可以发现,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进行了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保护范围与保护权益不断增多,为广大学者研究正当防卫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认为“只要本身行为没有过错则可以认定是正当的”,这一规定与广大民众的要求是一致的。
二、依据刑法判断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行为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力,但并不是说公民可以依据自己的理解任意使用正当防卫,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刑法对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1.起因条件。起因条件就是达到了一定条件才能进行正当防卫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当不法侵害行为属于现实中的行为时,公民才能开展正当防卫,也就表明,开展正当防卫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此实施正当防卫行为一定是不法侵害行为是现实中行为,在此需要提出的是,不法侵害应该包括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
2.时间条件。时间条件就是指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或者不法侵害人已经不能继续实施侵害行为,这时就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了,再采取强制措施则可能导致犯罪。
3.对象条件。对象条件就是指正当防卫行为应该只对不法侵害人员进行,主要原因就是不法侵害人实施了不法侵害,只要能够阻止不法侵害人继续实施侵害行为,那么正当防卫就达到了目的,因此不能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其他人实施强制行为,否则可能导致形成违法犯罪。
4.主观条件。主观条件就是指实施正当防卫的人思想上应该以保护国家、社会、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目的,因此正当防卫是主观与客观同时存在的一种行为,如挑拨、打架、斗殴等主观上都没有防卫思想,因此上述行为不但不是正当防卫行为,而且还可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在实际司法过程中,首先要认真分析实施人的主观思想,这是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主要因素。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虽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力,但实施正当防卫应该在一定的范围内,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如将一个正在实施盗窃的人致于死地,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过度的,与当前法治精神也不适应。
所以为了防止正当防卫的不当使用、为了保护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应该约束正当防卫行为。
三、正当防卫不同于犯罪行为
正当防卫是为了有效防治各种非法侵害的行为,但假如公民不能正确行使这种权利,不但不属于正当防卫而且还可能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一)故意挑拨
如果公民因为实施了不当行为而导致侵害行为的发生,进行实施防卫则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故意使用言语挑拨对方对自己攻击,然后再进行还击,这种行为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与有关司法对此做出规定,挑拨他人的行为属于拥有不合理的意图,本身是不合法的,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一旦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还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要想正确判断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首先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思想,是不是为了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而实施的。
(二)打架斗殴
当前我国刑法与司法实践中,认为打架与斗殴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这是因为参加打斗的双方其目的都是为了侵害对方的人身权利,因此这种行为不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但在打架斗殴当中也存在一种正当防卫行为,如在打架斗殴过程中,如果一方停止打斗,实施了逃跑或求饶的行为,将手中的武器已经放下,但另一方并不停手,继续实施侵害其人身权利的行为,放弃方只能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身安全,这种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但还需认识到,不同案件都有本身不同的特点,因此关于打架斗殴当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并不适用相同的条款,还需结合当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如打架的时间、地点、双方的力量情况等,应该在全面考虑的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判断。
四、结论
总之,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这是国家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表现,但使用此项权利应该受一定的界限约束,不正当使用防卫行为则会造成对他人的侵害,不能体现刑法提倡的公平、公正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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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吴紫琦(1995.01.08)女,民族:汉,籍贯:湖北省随州市,单位:武汉东湖学院,职务:学生,学历:本科,研究方向:刑法。
来源:神州·中旬刊 2017年2期
作者:吴紫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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