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行政法的独特性与行政法教学改革
摘要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法的独特性,并针对当前行政法教学现状,指出合理掌控教学目标、改善重难点的教授、改变教学方式及打牢行政基础知识四项完善行政法教学的有效手段。在教授行政法时,其课堂教学模式较为单一,基于行政法自身的独特性,因此,要不断加强行政法教学方面的改革,不仅满足国家对行政法教学的要求,也应提升学生对行政法的应用能力。
关键词行政法独特性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孙颖,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DOI:.1009-0592.2020.12.074
行政法教学与应试教学相似,其主要教学目的是普及行政法知识,但由于行政法内容的特殊性,此教学方式极难适应当前的时代发展,也很难达到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因此,各高校教师应及时开展行政法的教学改革,并将教材内容与生活进行紧密相连,增强其实践性,提高学生对行政法的应用性,从而达到教学改革的实际目标。
一、行政法的独特性
(一)理论与实践不一致
在时间上,行政法创建时间较晚,在研究过程中,由于诸多理论并不成熟,未解决全部的问题,针对“公共利益论”“服务论”“控权论”等形成不同观点,理论生成较晚就很难指导实践,因而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并不一致。传统的行政主体受限于行政机关,但当前的行政机关已属获授权的组织,当前行政法更多是由实践领导理论,因此,在公益领域、卫生监督与环境保护等领域产生了较多的案子,行政立法理论的滞后性较为明显。
(二)行政内容较为复杂
相较于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的法典并未完整、统一,其原因在于,行政法的内容涉及到的内容极为广泛,由于存在于生活领域,其内容纷繁复杂,再加上专业性与技术性较强,行政关系又变化较快,较难完成一部既完整,又系统的行政法典。
具体来说,只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可制定刑法与民法,且其法律文件数量较少,形式也较为单一。基于行政法的特殊体制,其内部的规范较多,部分行政法规极易发生改变,在生活实践中,程序法又与实体法连接紧密,因此,对于行政法的尺度较难把握,尤其是针对高校学生,若没有从事行政事务的相关经验,或对政府机关运作的方式不了解,在学习行政法规范时,由于其过于抽象,极易产生沮丧情绪,打击其学习行政法知识的积极性。
(三)发展速度较快
行政法的发展速度较快,虽然行政法创建的时间较短,但随着新政法的出现,第三部门开始兴起,而行政法的“新”体现在公民参与行政的方式、行政程序愈加正当化、行政主体也趋向多元及新形式的行政行为等,因而关于行政法研究的重点也发生了改变,即由“实质法治”替代了“形式法治”;由“国家-社会-个人”代替了“国家-个人”;由“软法治理”取代了“硬法之治”等。当前行政法已主要研究行政程序的运用;并增加公民参与行政管理的方式;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应用行政学等。针对行政学极快的发展速度,教师在教授行政法时,需将其与实践相结合,增强学生对相关行政法规的理解[1]。
(四)法系差异大
行政法案中,英美法与大陆法有较大差异,法德中的行政法与法院分离,其设有专门的行政机构,并负责审理相关行政案件与行政诉讼,该国家的政法奉行双轨制,其司法有较严重的二元主义。英美的行政法则与民刑诉讼一致,全部通过法院管辖进行统一审理,其行政法院系统并不独立,主要方式为单轨制,即一元主义。大陆性的行政法主要分为三部分,即行政救济法、行政行为法与行政组织法,美英的行政法主要由法院推动,行政法要高于司法审查,并重视行政公开、程序正当等。
由于两套行政法有较大差异,无形中增加了学习行政法的难度,使学生对行政法难以理解。在正常的学习思维中,在学习一项新知识前,学生会在脑海中设置一套合理的制度模板,并与中国的制度进行标准化比较,且直观易懂。但由于两种体系截然相反,又缺乏直观性,会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产生较多困惑。教师在教授行政法时要为学生解惑祛疑,并讲述两种制度形成差异的历史背景与原因,使其更为顺畅地理解相关差异。
二、完善行政法教学改革的有效手段
(一)准确把握教学目标
社会需要各色各样的人才,而大学则是培养其能力的地方,大学法律系统的教师应逐条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使学生对其更加熟悉,在碰到具体的或生活中的案例时,学生可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相关争议,因此,在实际开展法律学的教学中,教师应准确把握讲学目标,提升其对法律知识的认知度,并掌握应用法律知识的场合与方式,进而借助其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首先,学生对行政法的原理与概念需有个大致的了解并掌握,如行政权力、公共行政、行政法源、理论基础、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和各项原则的内涵等。其次,针对相关法律法規,教师应引导学生进行记忆,尤其是某些重要的法律条文,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许可法》等,重点条文教师应重点解读以加深学生们的记忆。最后,若学生能够熟记法律条文,教师可定期设定几个实际案例,并将二者进行有效结合,在此基础上,考察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2]。
(二)加强重难点的教授
由于行政法包含的内容较多,因而在开展实际教学时,基于其庞杂的内容、宽泛的教学范围,教师应将该科目的重难点突出。根据对行政法的分析与研究,其重点内容主要为行政法的相关理论,如行政救济、行政程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及行政理论基础等,而难点内容则包括行政诉讼判决、行政诉讼确认、行政效力、行政设定与行政法法源等。行政法中的“法”较为宽泛,包含法律、规章与法规,在实际教授时,应让学生了解到不同种类的行政法法源,并明确三者间的差别,避免发生混淆。学生需了解并掌握行政法法源的位阶与种类,如有必要,教师应详细讲解《行政法立法》中每份文件的规定效力与位阶,使其理解基础理论更加容易。若学生记住并理解了行政法法源,其后的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处罚与教授行政许可就更易理解,行政行为中的无效行为与违法撤销间的差异和适应性,学生需了解清楚。同时,针对行政法中的难点,教师应借助多项行政诉讼类案件,使学生能够在不同的案例中准确识别出案件的被告,并通过判决结果,分辨出判决的种类,进而明确判决的具体类型。通过释惑行政法中的重难点知识,不仅能使学生知识架构更加清晰,增加其信心,还能有效提升教学效率,改善行政法教学效果[3]。
例如,某大学教师在教授行政法时,先教授教材中的重难点内容,如行政法法源、行政程序、行政主体等,借助互联网技术,将多种理论制成幻灯片形式,以加强理解,通过多种实际案例使学生了解到此类知识点的运用方式,从而加深了对行政法的理解。
(三)改善教学方式
为改善行政法教学效果,法律教师应及时开展教学方式的改革,使学生的学习手段更加丰富。
其一,法律知识大多以案例的形式展现,教师可采用案例教学法,由于案例教学中多为法律学者,并不是真正的法官或律师,学生会对案例教学产生刻板印象,但法律学者也可能经验丰富,因此,学生应将注意力关注在案例上,而非教学中的对象。法律学者的优势在于其特有的思考能力与学习者辨证能力,学者比纯正的律师或法官更加合适。在教授行政案例时,其案例不能过于复杂,可选择小型、简单的案例,易于学生的理解与掌握。同时,针对某个重要的知识点,教师应根据释义细致认真地讲解与剖析行政法中的条文含义,方便其灵活运用。在教授行政法知识方面,教师还可应用辩论式、分组讨论式、双师教学及翻转课堂式的教学手段进行课堂教学,充盈学生的行政法知识库。
其二,在教授行政法相关条文时,学生应先掌握最基本的知识点,再通过循序渐进,在基础知识周围增加其他法规。针对初学者,教师不应教授过多的外国法制,防止其产生知识点混淆、行政法结构混乱等问题。当讲解某一原则或概念时,教师可略微提及,使学生了解到运用方式与实际意义即可。相较于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的教学内容与课程设计多实行倒金字塔结构,即先教基本概念、再教次要知识,而民法与刑法的教授类型则为平面结构,即将所有的知识点统一教授。教师还应引导学生找寻法律法规的能力,此法律法规包括个别行政法规与一般行政法规,切实改善其法律法规的运用能力。
(四)夯实行政基础知识
一方面,为了更好地夯实行政基础知识,学生应开展大量的实践活动,通常来讲,教授学生行政法知识的教师并不是法律从业者,因此,多数学生缺乏法院、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锻炼,且表层化、抽象化的知识也较难理解。在掌握行政知识的过程中,学生需了解行政权力运作的具体过程,为使学生了解地更加清晰,教师应定期进入政府基层进行挂职锻炼,提升自身实践经验。同时,各高校也可鼓励立法人员、法官或法律学者进入到课堂授课,使学生对该知识结构了解地更为系统,对行政权力运作的实际过程有了更直观的认识,自身实践时也可快速找出不足并有针对性地解决。
另一方面,虽然行政学兴起的时间较短,但其知识量较丰富,若想学好行政法,学生还要掌握其他法学类的基础知识。民法学与宪法学是与行政法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学学科,规范国家权力的法律极为宪法学,而规范行政权的法律则为行政法,民法学知识也较为重要。教师在教授的过程中,应明确法律中的各项管理与规定,从而使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更加系统,借助宪法学与民法学,也更易理解行政法中的条文内容[4]。
例如,某大学法律教师为巩固学生的行政法知识,其定期开展了与行政法有关的活动,通过案例的搜集,加深了学生们对该知识点的印象,同时,部分法律从业人员还会定期进入法律课堂授课,使其对政府部门的权力运作有了更深的理解,夯实了行政法类的基础知识。
三、总结
综上所述,行政法应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进而改善整体的行政法教学效率与效果。各高校教师应加大对行政法教学改革的重视程度,不断革新教学方法,使学生在理解行政法基础知识的前提下,改善其应用能力,使教学行为与行政法中的教学理念相协调,从而实现行政法学的教学价值,完成既定的教学目标,促进学生的综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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