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传媒与犯罪的预防和控制
关键词: 传媒/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普法宣传/司法监督
内容提要: 现代传媒的主要功能是信息传播,它对犯罪预防作用的主要体现是普法宣传,针对不知法者进行法制教育,同时也使知法者进一步守法,并使之树立起社会正义感从而达到 预防犯罪的效果;通过司法监督保证司法程序公正,防止司法腐败;通过正确引导媒体 ,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影响,从而更好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现代传媒是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产物,其在传播途径上有用以复制和传播的机械和有编辑人员的报刊电台之类传播组织,居间的传播渠道有印刷媒介,包括报纸杂志和书籍,电子媒介,包括电影广播和电视。[1]当代大众传媒是现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产物,从亲身传播到媒介传播,从印刷文化到影像文化以致新兴的网络文化,近百年来,人类技术的每一次大的进步几乎都会引起传播媒介的变革、分化和演进,大众传媒每一次形式上的变革都对社会文化产生难以估量的巨大影响。[2]现在,人们已经生活在一个信息化的社会中,大众传播媒介对人们产生巨大影响的同时,也引起大众对传媒更多的 关注。
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成为当代信息传播工具的四种形式,尤其是互联网的出现,标志着新的传媒时代的到来,它改变了传统的传播方式,人们接收信息不再受到国界和文化的限制,极大地提高了信息覆盖的区域和所能够普及的程度。1998年5月联合国正式提出“第四媒体”的概念。作为“第四媒体”的互联网络已成为人类信息流通的一种新工具。这四种媒体每天都源源不断地将信息传播给大众,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以及对国家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的感情及认知。
由于传媒的作用和功能主要在于信息传播,并通过对时事信息传播和评论来影响司法,所以媒体对预防犯罪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宣传法律知识,对人民群众进行普法教育和宣传;二是通过报道和评论进行司法监督。许多媒体都纷纷开辟了专门的法制栏目,对法律知识和重大案例进行宣传和报道。一方面,通过激起大众的知晓欲起到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另一方面,将司法机关的活动程序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有助于预防司法腐败的产生,而司法腐败通常是职务犯罪的温床。
一、传媒的信息普及功能与犯罪预防和控制
大众传播媒介的性质决定了大众传播媒介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向受众传递大量的信息。[3]所谓受众,就是接收信息的人。它既包括大规模信息传播中的群体即报刊的读者、电视的观众、广播的听众,也包括小范围信息交流中的个体。随着网络媒体的出现,受众中又加入了一个新的成员——“网众”。[4]大众媒介传播所传递的信息是人类精神产物的一种外化,正在发展变化中的客观事实以及文学、艺术、科学、广告等信息形态都是大众传媒涉猎的范围。[5]负担信息传播的使命,传媒对于预防犯罪的作用首当其冲是普法,通过宣传起到帮助大众鉴别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差别的鉴别作用。尤其是在我 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封建传统影响深刻,大部分人法制观念比较淡薄,通过传媒普法并预防犯罪的作用不可小视。
对于自己的行为没有正确认识的情况下触犯刑事法规导致犯罪的现象在很多时候都是存在的。比如说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以及有关保护环境生态方面的犯罪,在不了解有关法律规定的时候,行为人也许会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如在家庭暴力犯罪中,很多人认为这是自家的私事,对妻子子女等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是正常管教而不属于法律管辖的范围,不知自己在实施暴力的时候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并且构成犯罪,这时候除了加强地区法制教育之外,媒体在普及法律知识方面就充当了重要角色。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四种媒体通过各种方式将法律知识普及到大众,人们在了解什么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之后,出于遵守法律做守法公民的良好愿望,便会抵制来自各方面的不良诱惑,制止自己欲实行的违法行为。
传媒的宣传能力,直接反映了媒体的发展状况。在我国,1978年全国拥有电视台32家,全社会共有电视机300万台;1999年全国电视台增至368家,全社会电视机增至3.2亿台;2002年全国拥有电视机的家庭人口总数为10.94亿人,覆盖率达到92%。[6]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选择互联网。虽然我国互联网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极为迅速,1996年底因特网用户已经超过10万,1997年10月底已上升为62万;上网人数1998年6月底已达到117万,到2001年底增至3370万。目前我国内地共有报纸2007种,分属1200家报社和报业集团,比20年前增长近10倍。[7]所以从我国媒体发展的状况看,媒体胜任宣传法律知识的能力是毋庸置疑的。
媒体以其特有的视听效果在法制宣传方面除了能起到普及法律知识从而使人们能够运 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还具有上面提到的鉴别合法与违法的作用,从而提 醒人们远离违法现象。此外,还能通过实际的案例和对犯罪人处罚的生动报道起到威慑作用,从警示层面上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如果说传媒的鉴别作用是针对不知法的大众,那么传媒通过宣传起到的威慑作用主要是针对另一个群体:知法者,尤其是欲以身试法者。
传媒宣传的心理威慑作用可以分为个别威慑和一般威慑。个别威慑是对行为人潜在的犯罪心理产生压力而防止其犯罪的效果。如果行为人意图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对该行为的后果抱有侥幸心理,但通过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媒体上了解实施该行为要受到的处罚,或者已经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受到的刑罚处罚的痛苦以及被社会否定之后,他就会重新考虑是否实施该行为。作为一个有正常理智的人,在权衡实施犯罪行为得到的满足与受刑罚处罚及社会否定的痛苦后,会放弃原本打算实施的犯罪行为。此时行为人虽然没有切身体会刑罚之苦,但是通过媒体目睹他人受罚状态,足以使其产生对刑 罚的恐惧,而阻止其意欲犯罪的动机,最后打消意念,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媒体 宣传起到的一般威慑作用在于它能面向普通大众,即使大众不是内心想要遵守法律,但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传媒的各种报道和宣传,了解了罪刑价目表,目睹他 人受到惩罚,出于恐惧刑罚而使自己遵守法律,从更广的层面上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在信息社会高度发达的今天,媒体可以说是无孔不入,对各个案件的追踪报道,使普通 大众在了解信息的同时,也审视自己的行为,通过媒体报道看到犯罪行为人所受到的处罚,从而告诫自己不能涉足犯罪行为。媒体宣传已经起到了预防犯罪的作用。
对影响比较大的案件,通常传媒关注程度也较高,对这些案件及时报道其处理结果对被害人来说是一种安抚,对普通大众而言有利于树立起大众信任感和公共信心(pubilc trust)。由于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极大伤害,他们有处罚犯罪人的强烈愿望和要求 ,在亲眼目睹犯罪人受到应有处罚后,通过传媒宣传报道,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同情和对 犯罪人谴责的认同,会极大平复受害人的精神创伤,避免了受害人强烈报复情绪的产生 ,也阻止受害人向犯罪人转化,这不能不说是另一种角度的预防犯罪。而民愤较大的案 件,媒体更起到双向作用:一方面通过媒体使大众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另一方面也可 以通过媒体反映公众愿望。在树立起公众信心的同时,也使受到犯罪破坏的社会平衡得 以修复,有利于营造一个更好、更安全的社会氛围,从宏观上有利于制止犯罪行为的发 生。
如果说威慑和安抚是传媒从禁止违法的角度通过信息传播起到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积极效果,那么培养社会正义感则是传媒的信息传播功能从鼓励守法的角度来预防和控制犯罪。如果传媒能够使大众从由于畏惧刑事处罚而被动守法转换到出于社会正义感而主动守法,那么从犯罪预防和控制角度而言,收到的将会是事半功倍的效果,因为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由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造成我们经常提到 的“物欲横流”、“拜金主义”盛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正义感很多时候都被忽略,因 此在培养社会正义感的过程中,传媒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通过对一些富有社会正 义感的人物及其行为多加宣传报道,或者以之为题材创造影视作品,潜移默化地影响大 众的世界观和价值取向。这样人们就不仅仅会因为畏惧而守法,更多是出于一种荣誉感 也可以称为社会正义感而主动遵守法律,认为违法犯罪的行为是可耻的而予以道德上的 谴责,通过伦理道德教育更能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这要求传媒在宣传的时候不单要大 力宣传引人注目的大人物和典型事件,而且还应该着眼于日常生活中的小人物和非典型 事件,他们同样有着宣传的价值。“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关键是要树立起好的榜样 ,贴近生活实际的榜样。更贴近我们日常生活的往往是平凡的小人物,而他们的生活和 行为几乎是我们的生活和行为的一面镜子,因此更容易造成大众的模仿,引起大众的共 鸣。从培养社会正义感这个角度来看,现代传媒对犯罪之类的恶行及其实施者的贬斥和 压制作用不容小视。
现代媒体的触角已经渗透进生活的各个角落,并且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信息普及的及时是现代传媒高速发展的成果,也为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带来积极的效果。在信息网络不健全的时代,很难及时了解各地即时发生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法律信息,而对每个人的身份资料与各种情况也只能通过书面档案了解,既不方便又显迟滞。而现在,虽然在远离城市、经济极端不发达的山村,村民难得看到报纸,更没有电视可看,但是架设在村头大树上的广播喇叭“村村通”却能及时为人们提供消息。作为“第四媒体”的互联网络已成为人类信息流通的一种新工具。它几乎能够以光速传播世界上发生的所有新闻。网络不但快速传播信息,而且可以及时更新宣传内容。[8]现在在有条件的地区,网络已经能够将个人信息载入,甚至通过网络可以随时查询到个人资料及纪录。通过及时的信息传递,建立起社会良好的沟通和咨询整合体系,在涉及有关犯罪预防控制时,能够及时发布消息,使大众了解发生的情况。例如德国第二电视台(zdf)有个节目,这个节目是将西德各邦与联邦刑事警察局破不了的重大刑案,以侦探电影片的方式搬上电视;对于每个刑案的线索或可疑点,特别提出说明,有时聘请主办刑警上电视,现身说法地解析案情,或提示现场所发现之证物,节目过程中,时时提醒观众提供线索。[9]这个节目开播后,很有成效,很多悬案就靠这个节目破获。假如观众所提供的情报系有力的线索,并导致破案,则这位观众还可以领取一笔为数甚多的奖金。这种将观众的娱乐需求与仗义执言的正义感及功利主义的求偿心理糅合在一起的节目,在抗制犯罪的工作上,也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10]在我国侦破云南马加爵案件中,公安 部2004年3月1日发布a级通缉令捉拿在逃犯罪嫌疑人马加爵,通过网络、电视、广播、 报纸四大媒体报道宣传,搜捕工作在各地迅速展开,2004年3月15日晚,马加爵在海南 省三亚市落网。不但马加爵很快在海南三亚落网,而且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还捎带抓 获了一批涉嫌其它案件的在逃嫌犯。[11]马加爵何以如此迅速落网,首先,强大的舆论 和警方的追捕力度,使犯罪嫌疑人惶惶不可终日,使继续犯罪、破坏社会稳定的危害减 少和降低。广大群众知道了一个杀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追捕,必然就会增强防范意识。 其次,案情公布于众,便于动员公众参与侦破,就算他长了翅膀也难逃过13亿双眼睛。 [12]通过这些案例说明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功能,迅速及时传递信息,将有力地预防和 控制犯罪。
在现代传媒高度发达的情况下,传媒负担信息传播的功能已经不再是单一的由传媒向受众传递信息了,大众也可以通过传媒反映自己所了解和掌握的信息,这是现代化传媒在预防控制犯罪方面的一个新特点。湖北蓝田案件便是典型一例。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刘姝威发现:从蓝田的资产结构看,1997年开始,其资产拼命上涨,与之相对应的是,流动资产却逐年下降。这说明,其整个资产规模是由固定资产来带动的,公司的产品占存货百分比和固定资产占资产百分比异常高于同业平均水平。她推理:蓝田股份的偿债能力越来越恶化;扣除各项成本和费用后,蓝田股份没有净收入来源;蓝田股份不能创造足够的现金流量以维持正常经营活动,也不能保证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于是在《金融内参》上发表名为《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的文章,拆穿了“皇帝新衣”的神话,保护了广大股民的利益。因此,现代媒体传播过程中,受众已经不再是单纯处于被传播的一极,受众在主动获取信息之后,再通过媒体向外传递自己所掌握的信息,突出了其主动性地位。通过媒体和受众的互动加强与反控制犯罪的社会效果,当然,这种效果是由现代媒体特有的高速度和高效率所带来的。
二、传媒的司法监督功能与犯罪预防和控制
除了信息传播功能之外,对于司法传媒还肩负着另外一个使命——监督。在传媒与司法的监督和被监督关系中,应当强调二者共同追求的社会价值——民主与法治,将二者协调统一,达到对犯罪预防和控制的效果。
由于现代传媒对社会生活的特殊作用,有人称媒体监督是除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但是,笔者认为媒体监督在此的概念是权利,而不是权力。因为传媒本身不拥有权力,它对司法的影响是通过引起民众的关注或者当权者的重视从而对司法施加压力所造成的。因此把传媒和立法、行政、司法并称叫做“第四种权力”是不合适的。“第四权理论”又称为“监督功能理论”(the watchdog function theory)[13]。传媒本身只是一种中介,它本身没有什么权力。它只是起了一种“信息通道”的作用,即把各种经过其筛选和加工的信息以不同的方式传递给广大社会成员。在这一过程中,传媒既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也引导了大众参与权。由此可见,传媒对社会生活的监督或介入其实是公众舆论监督或介入的体现。[14]也是民主理念通过司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是司法公正追求的终极目标即民主的实现方式,这构成了传媒权力的来源。现代法治国家中,传媒监督是一种最常见的监督形式。传媒与司法有着天然的互相依存又相互排斥的关系。它们分别是社会生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新闻自由(free press)和司法公正(judicial impartiality)。司法通过依靠公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传媒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二者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传媒与司法之间这种价值追求的统一性主要体现在新闻监督与审判公开的相互关系上。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莱克大法官所言:“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权利,实在难以取舍。”[15]而且也正如英国历史学家艾可顿深刻剖析的那样,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大众通常对司法有着理想化的期待,但是司法并不一定会自发地倾向追求公正。在法官面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双重选择时,我们不否认基于法官的应有尊严和荣誉感,他会做出倾向于追求司法公正的选择,但是也可能为了不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失,而缺乏足够的免疫力来对司法腐败进行抵制。这种情况下,除了要健全法官任命体制之外,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媒体是大众了解监督司法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预防司法腐败的产生。
追求目标的统一性决定了传媒监督司法的正当性,但是在追求目标相同的基础之上,传媒与司法又有着天然的矛盾和冲突。
传媒可以说是一柄“双刃剑”,它并不是如同司法那样单一一味追求公正,它有自身的私利,事实上本身很多传媒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因此会导致为了吸引更多注意力和卖点出现扭曲事实和妨害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情况发生。但是,媒体监督依然对司法公正是一个有效的促进。因为,从理论上讲,司法的封闭性使程序具有过滤的功能,排除了审判过程中非法因素的干预,使法官能不受任何势力的影响,依据法律和事实公正审判。但在我国现实中,由于法官整体上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法院在人事权和财权上受制于行政权,法院的行政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在很大程度上拥有最终裁判权,公开审判制度没有真正有效实施,因此,司法并没有真正的独立。在这种条件下,司法的封闭性不可能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封闭,它不具备对抗强权势力和利益诱惑的机理,而只能是对弱势群体、柔性监督的封闭。[16]二者的冲突方面,我们要进行的不是一个价值取舍问题,因为二者追求的共同价值在于保障社会公正,在这一对并非不可调和的矛盾中应当如何进行协调,需要媒体和司法双方的协作与配合达到双赢。
三、传媒的自律与犯罪预防和控制
在通过媒体收到积极预防控制犯罪的作用的同时,必须注意正确的宣传方法,避免对大众产生误导作用,收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首先,媒体宣传和报道要注意真实性。所谓真实性,就是指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反映客观事物的实际情况。这是传媒在发挥宣传功能时首先要达到的必然要求。真实性有两层含义:一是具体事实,或曰所“报道的单个事情的真实、准确”;二是总体真实,亦即“从总体上、本质上以及发展趋势上去把握事物的真实性”。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具体真实是基础,它对总体真实起制约作用;总体真实对具体真实起指导作用。[17]
其次,媒体宣传和报道应当保持客观性。在通常情况下,带有某种感情偏向或者煽动性鼓吹性的报道,很容易将大众情绪引向偏离客观事实本来面目的歧途。同时还应该注意将客观的报道宣传与带有感情色彩的个人评论在排版设计中分离开来,以免造成“媒体审判”的不良影响。在新浪、搜狐等网站就专门设有网友评论或者时事评论专栏,避免报道与评论相混淆,保持媒体宣传方面的客观性。脱离客观真实的说教式宣传报道会失去社会大众的信任感,甚至助长人们的逆向思维,对于预防和控制犯罪这类需长时期花大力气所作的工作不会起到任何有益作用。而且,我们还必需强调媒体对司法的监督要做到客观公正。防止媒体走向两个极端:其一是作为政府部门的“喉舌”,凡事只从官方正面进行报道,使大众应有的知情权得不到实现;其二是片面追求时效性,不作深入的调查分析,简单而偏激地进行主观臆断。这两种情况都会产生对舆论的误导,使司法公正得不到实现。因此,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必须要做到客观公正,在报道时不能带有感情色彩,将客观的报道与带有个人感情色彩的评论加以区分并注明纯属个人观点,站在公正立场充分反映事情全貌。
除了真实性和客观性之外,及时性也是对传媒提出的重要要求。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宣传报道,及时使大众知悉情况,会避免因宣传滞后,而造成人们因疏于防范而受其害或因时过境迁而错失侦破案件的最佳时机,以至于增加整个社会的司法成本和负担,降低社会预防控制犯罪的效率。
传媒在通过信息传播,从而负担着引导舆论方向重任时,应当随时动态地对传播效果予以监测,并随着不断调整传播策略和方法,真正进行对受众的有效引导。[18]传媒是正确引导舆论的重要外力,因此,传媒在传递信息时必须同时兼顾真实客观与及时。
再次,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传媒不能进行报道,并且出于正确引导青少年考虑,应该尽量减少有关暴力、色情之类题材的宣传。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三类案件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案件。出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以及国家安全、商业利益等其他各种考虑,传媒通常都被要求不能公开报道。由于青少年处于身心未发育完全时期,可塑性很强。过多接触负面题材,使正在成长中的他们容易盲目模仿从而造成青少年犯罪,在不经意中媒体又扮演了“教育者”的角色。如果这个“教育者”能多从正面加以教育引导,则能够对青少年犯罪起到预防和控制的作用。这就要求传媒不能一味追求商业利益,还 必须重视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从法律角度对传媒进行规范。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尚未完善,可以先借鉴域外经验。国外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我们可以在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自己的传媒规范。
要求传媒做到自我规范,传媒的行业自律是传媒谋求自身政治空间、争取社会广泛认同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传媒自身独立品性的保证。传媒需要从职业标准出发约束自己的行为[19],媒体应当从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角度出发,而不仅仅单纯考虑到自身利益。制定出传媒的职业道德标准(professional ethics),使自己更好适应在社会中所扮演的特殊角色,传媒的这种自律更有助于树立起公众对传媒的信任,这本身也会为媒体自己换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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