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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浅思

发布时间:2015-07-06 11:48

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但目前来看,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工作还没有跟上,监督不到位、监督乏力的现象仍然存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特别是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提高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一、增强做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

按照中央五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高检院《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以及省政法四部门下发的《关于在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要求,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努力把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重大意义。社区矫正是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对原监外执行罪犯教育、管理、改造方式的有效改革和创新,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司法实践,目的就是把社区服刑人员教育转化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去年12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今年全国政法机关的三项重点工作。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今年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也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关键和基础。社区矫正与三项重点工作密切相关。高检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中,将检察机关参加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一要认真履行检察职责,积极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和推广工作,保证纳入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促进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因此,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是否有力,是否到位,是衡量检察机关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否取得成效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把握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立足职能、服务大局是对全部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检察机关在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一定要坚持正确的职能定位,解决好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在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对象、减少和避免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虽然目标一致,但各自的监督对象和具体职责是不同的。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监督对象是五种社区服刑人员,其职责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促使社区服刑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治。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其监督对象是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监狱、看守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职责是开展法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检察机关必须要有准确的定位,正确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角度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做到监督要到位,配合不越位,真正把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二、创新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方式和途径

试行社区矫正本身就是对现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和创新。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也一样,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可循,需要在摸索中前行,在创新中发展,不断更新执法理念、创新监督方式,依法开展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做到全过程监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一)建立社区矫正罪犯评估体系。保障社区安全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目标,没有社区安全就不能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为此,在开展法律监督过程中,可探索帮助职能部门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危险评估体系,即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定期评估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危险情况,如通过是否有酗酒、吸毒、出入不正当场所等行为,确定其是否存在再犯罪危险因素,在掌握其表现和变化情况后,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促进矫正目的的实现。

(二)实施无缝衔接全程监督。针对判决生效、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等环节衔接不畅的问题,探索建立派驻检察室与监所检察部门,本地监所检察部门与外地监所检察部门的联动机制,定期核对相关数据及登记报表,使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从审判(决定)机关到社区矫正机构的交付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帮助探索完善监督管理的新方法,通过提高矫正工作的科技含量,努力提升监管效能,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实效。

(三)深入社区实行驻地监督。即监所检察人员要成为一名“社区检察官”,对矫正工作实行“驻地”监督。可探索成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的各类培训、集中教育活动,以及定期核对、查阅案卷、走访矫正对象等,对社区矫正的管理、教育矫正、考核奖惩活动进行全方位检察监督,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出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确定重点监督对象。把不服从矫正机关管理、有脱管苗头,或存在重新犯罪可能的社区服刑人员确定为重点对象,建议社区矫正组织要求其每周以固定电话的方式报告活动情况,每月与其本人见一次面,每季度听取一次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汇报,摸清他们的思想动态、生活状况及就业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帮助社区矫正工作部门探索制定个性化教育方案,分类型分阶段、分级别的矫正模式,提高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整合资源强化社会监督。在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引起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关注。同时,设立社区矫正的监督举报电话,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社区矫正提供便利渠道,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

(六)推行约见检察官谈话制度。在加强检察监督的同时,积极推行约见检察官谈话制度,监所检察人员利用适当时机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走访、谈心,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居住情况、活动范围等,有针对性地做好转化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教,依法受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司法领域创新社会管理手段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要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积极探索符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质,符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的监督方式方法,通过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参与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维护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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