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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下行政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发布时间:2015-07-20 09:46

许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2012级本科生,海商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20-02
  一、公平与效率基于行政法的意义
  行政法中所指的行政也称公共行政,即国家公权力机关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是与立法司法并列的第三种国家职能。行政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正,即通过个人利益的分离、独立出公共利益,并对公共利益进行再分配,从而实现社会成员公平地占有利益。由此可见公平公正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重要意义,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过程中应在参与者各方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只有公平地进行分离、独立,公正地进行再分配,即公平行政, 树立起行政主体的公信力,保障行政相对方的权益,真正实现行政的目的。
  效率起初是一个物理学上的专有词汇,是指用功与总功的比值。随着社会的发展,效率一词又引申出较为广泛的含义,应用于不同的领域。有学者将行政法中的效率定义为“国家行为(含设定组织或进行任何程序)的节约、合于经济的计算,一般指在特定目的之下的时间、人员 、财政等方面之节约。” 然而,笔者认为这是对行政法上的效率与行政效率的混淆。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行政行为,限制行政权力,从而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方的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很明显地,行政法中的效率概念应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共同作用的体系化的效率。而上述定义则过于片面,将定义的中心仅仅落在国家行为之上,只将国家行为的节约作为衡量效率高低的标准。因此,又有学者指出,上述的效率只是行政主体进行活动的效率即行政效率。 区别于行政法上的效率,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对于行政法上效率概念的混淆,也进一步导致我国对于效率提升的途径上也存在误区。我国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过多地将精力集中在行政主体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上,而忽视了行政相对方对于效率提升的重要意义。“真理是最终价值”,基于行政法的本质与特点,行政作为国家职能的一种,将限制作为价值目标,离开了对于公众合法权益的保障,忽略了公平正义的实现,未达到行政目的,便可以看作是无效的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应当将实现满足公共利益,保障行政质量作为前提与基础。
  二、行政法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公平与效率二者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的。一方面,离开效率,谈公平的实现是没有意义的,此时是一种平均主义下的普遍的缺乏。离开了物质的保障,公众的权益也难以得到实现与满足。今年年初,海南省人大代表邢诒川在“晒”出了他经过调研,并结合他个人的真实经历制作的“行政审批长征图”。长达五页的A3纸张。图中详细地记录着一个投资项目从获得土地到办完手续,要经过土地获取、方案审查、工程许可等八个阶段,30多项审批,盖百余个章,全程最短也需经历272个审批日。如果哪一环节手续不全,材料不合格还要被打回重走流程,使得很多项目审批短则1年,长则3年。冗长的审批流程充分展现了的行政法中效率缺失,无疑是对国家资源的严重浪费。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耽误的时间、损耗的精力更是难以弥补的,这都构成了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侵害。低效率的行政带来的真的就是高质量的公平吗?其实不然,行政效率的低下脱离不开认为的设卡。效率提升的关键其实不在于环节的减少,而在与不透明环节的缩减。如果真正做到阳光行政,对行政环节、内容进行公示,那么出于不正当利益的认为干扰因素自然减少。公平正义的实现自然带动了行政效率的大幅提升。
  另一方面,“不患寡而患不均”,片面地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更是十分危险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经验教训就是以效率牺牲公平。现如今,在追求行政效率的背景下,许多执法机关为了提升效率而采取一定程度上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构成损害的行政手段。例如,钓鱼执法,是指行政相对人本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却在行政主体的引诱之下做出违法行为。上海市为整治非法运营的黑车现象,曾采取“钓黑车”方法,由执法人员假扮遇到紧急情况或身患疾病的乘客,打同情牌拦截私家车,并最终抓获所谓的“黑车” 。这样的做法虽大大减少了黑车现象,但也使不少只是出于热心的私家车主为此被定为是黑车,挨了罚单。这样的做法表面上虽维护了社会秩序,但却实际上造成了社会公信力的丧失,加剧了道德滑坡现象,对于社会平稳运行埋下隐患。人民日报也曾经因此评论:钓鱼执法,危害猛于虎。作为执法机关,对于效率的追求如果不以正义价值为准绳,就与卢梭所讲的“最强者的暴力”没有区别。
  三、新时期下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以来,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指导着我国经济、分配制度、行政等各个领域的实践。效率超过了公平成为了我国重点提倡的发展策略。这一原则的提出背景是基于我国在建国初期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干好干坏一个样,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社会生产的积极性,导致效率的普遍低下,阻碍国家发展。改革开放后,为了摘掉贫困的帽子,亟需将提高效率摆在在更为突出的位置。邓小平同志提出“发展才是硬道理”。这样的价值选择更有利于大力优先发展生产力,带领人民摆脱贫困,提高综合国力,符合当时改革开放初期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改革开放几十年间,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法治等方面都取得了飞速的发展。然而,在新时期,新的社会背景下,新的社会问题也随之出现。一方面,社会差距拉大,体现在城乡差异,东西部差异,职业差距等等。另一方面,只重效率滋生的拜金主义,道德滑坡。公正的缺失也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人们自我实现的需求难以满足。与此同时,虽然说我国长期以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的行政效率并不高。行政立法欠缺成熟,行政机构设置分工不明确,多头执法,出现权力的交叉与空白。行政程序也过于繁琐,导致行政执法效率低下。我国历史上君主专制体制根深蒂固,对于行政的价值取向理解出现较大误区,行政主体的观念一段时间内没有得到矫正,导致行政手段与其目的的背离。
 因此,在新的发展阶段,随着对于行政价 值取向认识的转变,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谐发展成为新的时代背景下的发展目标。中共第十七届五中全会上,讨论并制定了“十二五”规划,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更加明确地提出对于协调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的要求,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公平与效率并重”转变。
  今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并在公报中多次提到了公平、公正对于法治建设,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方面。因此符合新时期实践的行政法下的新型公平效率关系已逐渐显现:“公平与效率并重,更加注重公平”。
  四、行政法下新型公平效率关系的实现
  平衡效率与公平,如何最大程度上实现行政目的的探索任重而道远。效率与公平相协调的原则应当贯穿行政法的各个方面与各个阶段。
  首先在立法层面来讲,我国一直未出台一部体系化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依靠的仅仅是单行立法独立、割离式的进行调整规范。一方面,系统化的行政程序立法的缺失使得行政实体法内容的具体实现难以保障,行政的公正性没有收到足够的规制。换句话说,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没有收到强有力的限制,行政相对方的利益没有得到明确的保障。这便可以看作是没有很好地实现行政目的,行政的基础便不复存在。另一方面,由于行政程序立法没有经过系统化的创制,法条之间难免存在横向层面上的冲突与空白,这样势必导致行政行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困惑,从而进一步导致行政效率难以提升。因此制定出台一部行政程序法典,对于保障公平提高效率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无疑是为行政机关套上“枷锁”,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的阻力也是必然的。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路途曲折,脚步也十分缓慢。1986年行政法学研究会第一人总干事、中国行政诉讼法奠基人张尚鷟提出,要加强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的立法工作。在2000年前后,行政程序立法迎来了短暂的春天,法学界形成了三个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同时2003年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也将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工作提上立法计划。这也掀起了行政程序法的立法高潮。但令人沮丧的是,五年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立法计划中却不见行政程序法的踪影,行政程序法的出台再次遥遥无期。今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过后,行政法学界又嗅到了,行政程序法立法复苏的气息。《决定》中提出“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同时立足于依法治国的时代大背景下,有理由相信,行政程序法有望再一次被提上立法日程。
  再将眼光放到行政行为上。这是攻克公平效率平衡难题最直接的突破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公平与效率并重,更加注重公平”的新时期下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革新,导致大量的行政行为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转变。这种改变既包括客观上行政行为的原则、方法上,也应体现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在主观上对于行政理念的转变。首先对于行政处罚,在坚持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对于效率价值,应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依法适用简易处罚程序,落实当场缴纳等制度。在行政许可方面 ,对相关规定必须进行公布;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外的实施和结果,进行公开,不得歧视偏私。同时尽量减少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效。在行政强制方面,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人权保障原则,尽量从人权保障角度出发,设置完善的行政强制程序,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进行行政强制。同时应注重时效制度、简易程序等执行程序, 以提高执行效率。对于其他较为柔性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首先还是应以行政相对方的主观意思表示作为基础,给予行政相对方充分的意思自由。应基于协商确定,而不应承受来自行政主体强制力的压力。而为了平衡效率价值,行政主体在此种行政行为下享有一定程度上的相对优益性,来确保公共利益的更好实现。
  任何一种价值的实现为都离不开监督。为了行政当中,效率同公平相协调最大程度上得到保障,保证公正的前提下不损害效率,就需要来自各个层面的监督。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对于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从多方面入手,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努力建设完善的监督制度,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总之,行政公平与行政效率看似对立实则辩证统一。进入法治社会建设的全新时期,只重视单方面的发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要求,不能再忽视公平追求效率,而是应当力求二者的有机结合与平衡调和。坚持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宗旨,从立法,执法,监督各个方面着手,共同促进行政法治的完善进步,法治国家的早日实现。
  注释:
  翁岳生.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83) .
  王成栋.论行政法效率原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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