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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犯罪预防理论研究及体系的建设策略

发布时间:2015-07-23 11:04

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7期 作者简介:栗赫遥(1987- ),女,辽宁人,中国刑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犯罪学。

无论是对于犯罪原因的研究,还是对于犯罪现象的研究,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寻求预防犯罪的措施和对策。由于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想要有效地预防犯罪并非易事。
  一、犯罪预防的概念
  英国“警察之父”——罗伯特皮尔早在1829年制定的《警察训令》说明中就对预防犯罪的目的和作用作出了一种界定:“从现在起就应该明白,我们要达到的主要目标是‘预防犯罪’。警察应朝着这个伟大目标努力,它会使我们更有效地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实现警察其他的所有目标。”
  关于犯罪预防(Crime Prevention)的界定,世界各国的有关专家学者都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不同的犯罪预防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犯罪预防,是指与犯罪控制相对应的,为消除犯罪发生的原因和条件,预先防止犯罪的发生,避免犯罪的现实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政策和采取的各种措施,即“防患于未然”。广义的犯罪预防最早是由犯罪实证学派学者菲利提出来的,直至20世纪80年代,世界各国犯罪学家几乎都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和界定犯罪预防的概念的。美国犯罪学家史蒂文·拉布教授认为:“犯罪预防指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或在进一步的行为发生之前就消除犯罪的一种努力。” 英国内政部和伦敦警察厅界定犯罪预防的概念为:“犯罪预防既是对犯罪危险进行预测、识别和估量,并制定行动对策以减少或制止犯罪。” 日本学者菊田幸一认为犯罪预防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前,通常应该采取的防止它发生的手段”。我国学者通过借鉴国外犯罪预防研究成果,联系我国犯罪预防实践,也提出了关于犯罪预防的概念。康树华教授认为:所谓犯罪预防,就是调动社会的一切积极因素,运用各种手段和采取社会性和专门性的防治措施,以达到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二、犯罪预防的理论研究
  (一)社会预防理论
  菲利主张以社会变革杜绝犯罪替代以刑罚防止犯罪,提出在不同的社会领域采取不同的预防犯罪手段。冯·李斯特也提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著名论断。马克·安塞尔的“新社会防卫”理论中也提到犯罪预防只能是针对犯罪现象赖以产生、存在各种可能的原因或因素来进行。所以说,犯罪根源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追根溯源犯罪人的犯罪意识来源与社会。因此犯罪预防工作首先要调动一切社会上的积极因素,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对策,净化社会环境,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的目的。
  (二)个体预防理论
  龙勃罗梭重视犯罪的生理因素,强调早期预防,认为治疗犯罪就如同治疗任何别的疾病一样,有很大的成功的可能,治疗犯罪应当及早开始。加罗法洛重视犯罪的心理因素,关注预防重新犯罪问题。犯罪是行为人在一定程度上生理或心理失衡的产物。重视个体生理和心理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实施不同的犯罪预防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三)情境预防理论
  犯罪的情景预防是针对特定的高发性的犯罪,通过系统的持续的设计、管理或控制滋生犯罪的微观环境,从而增加犯罪的难度和风险,减少犯罪的机会和可能获取的犯罪收益,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英国学者克拉克根据“控制环境——增加难度——减少回报——预防犯罪”假设提出了目标的强化、防卫空间的设计、社区犯罪预防策略以及疏导和转移犯罪人远离被害人的策略等一系列具体措施。情境预防犯罪理论将预防犯罪的重点从犯罪人转移到刺激产生犯罪动机的外界情境,以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
  (四)被害预防理论
  所谓被害预防是指以被害人为视角,通过减少、消除各种易致被害的因素,进而使国家、社会、公民个人免于刑事被害或减少成为被害人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被害预防理论强调被害人主动发现并自觉消除自身存在的各种容易致害因素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该理论从被害人角度来预防犯罪,在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互动时,使其二者分离,或至少削弱被害人和犯罪人的动态联系,并采取相应的可行性措施从而减轻犯罪产生的效果。被害预防不仅通过加强对被害人自身因素的强化,还应对其可能受害的环境进行避免。
  (五)综合预防理论
  在1984年通过《联邦综合犯罪防止法》后,美国犯罪学家对于犯罪预防的达成了基本的共识,认为必须采取综合手段开展犯罪预防工作。日本学者也提出了“共同体体制”理论,认为必须以系统论观点或综合治理的观点来考虑犯罪预防对策问题。该理论任务犯罪预防应通过探究犯罪发生的原因,预测犯罪发展的趋势,以消除诱发犯罪的可能性。苏联的犯罪学家也认为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要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揭露犯罪人,对他们处以刑罚,进行教育改造,防止他们重新犯罪,并对可能发生的犯罪建立全民预防体系。在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就提出了“综合治理”的思想,到90年代初形成了全国范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从理论的完整性和实践的有效性上说都是独具中国特色的。
  三、我国的犯罪预防体系的完善
  我国目前正处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化工业社会的转型的特殊时期,由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冲击,社会结构崩溃,人们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信仰也随之崩解,导致社会的“失范状态”和犯罪机会的大量增多,社会进入了犯罪高发时期。犯罪的高发态势意味着犯罪形势在不断变化中,因此犯罪预防体系的构建建立必须根据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作出调整,唯有如此才能在应对瞬息万变的犯罪形势。
  对于犯罪预防体系,我国学者们纷纷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主要包括“综合治理理论”、“双层预防理论”、“三道防线理论”和“四道防线理论”等。犯罪预防体系的构建不仅需要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还应当具备现实的可行性。笔者认为我国的犯罪预防体系正日趋完善,但亦有需要改进之处。
(一)促进社区 预防
  社区是社会的“细胞”。在社区内人们渐渐互相熟悉,互相帮助,遵纪守法,注重维护个人、家庭和小区的现象,逐渐将形成强大的无形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有利于居民有效监视自己所属社区的所有空间,极早发现孕育、滋生犯罪发生的环境,并将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同时,应协调开展社区警务,将警察分散在各个社区中,使他们接近民众,按照社区居民的意愿开展活动,以社区为据点,由传统的把精力集中在对事件做出反应的反应式警务转向推行问题的导向式警务,着力改善当地社区居民生活质量,推动社区居民对预防犯罪的参与,提高社区的预防犯罪意识并恢复社区的威慑能力。
  (二)重视被害预防
  一些犯罪行为的产生多数情况下是由于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作用的结果。被害人本身存在的某些的因素很可能促使犯罪的发生。因此,国家应实施犯罪被害调查,分析被害原因和被害趋势,制定预防被害的措施,做好相关的损害赔偿。除此之外,国家应建立“被害人联络制度”,指定联络人员和办公场所,设立相关窗口,管理联络被害人的工作实施状况,防止由被害成为报复社会,加害他人的犯罪人。
  (三)加强技术预防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犯罪手段不断智能化,案件侦破难度也逐渐加大,技术预防在犯罪预防工作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某些特定场所安装更新防盗装置,一旦装置报警,警察就会迅速赶往现场进行相应的处置,避免了行动的滞后性,也增加了犯罪风险。在犯罪高发地区实行全程无死角监控,也可增强空间的安全性,减弱犯罪的隐蔽性。同时,网络犯罪正在逐步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从网络诈骗到网络非法交易,从泄露个人信息到编造散播网络谣言,等等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无不威胁着公民的安全。网络安全离不开专业的预防打击计算机犯罪的网络警察队伍,更要建立有效的网络安全防护体制,实施系统全面的信息监控,积极主动的从根源上预防网络犯罪,减少网络犯罪的发案率,为案件侦破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1] [英]菲利浦·约翰·斯特徳.英国警察[M].何家弘等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90.
  [2] 张旭.犯罪学要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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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意]菲利.犯罪社会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5] 康树华.新社会防卫评析[J].贵州社会科学,19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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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意]龙勃罗梭.犯罪人论[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8] 张小虎.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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