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当前位置:法学论文>刑法论文

运用微博完善社会转型期地方社会治理机制的方

发布时间:2015-07-23 11:05

关键词:城市;治理机制;社会转型期;微博
  中国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改革地方政府的社会管理体制,培育公民社会以实现政府与社会合作的现实需求呼之欲出。而如今流行于全球的治理机制的内在规定性是在现代有限政府和成熟公民社会基础上,实现政府与社会之间持续、有效的互动与合作以处理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治理机制在中国社会推行是否必要和可行,以及具体的实现途径问题,是我们关心中国现实不得不考虑的。
  一、社会转型期中国城市推行治理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正处在全球化背景下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其经济结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发生了深刻变化。建国之初至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社会是一个典型的传统社会,社会结构以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建立。人们的日常生活通常与特定的场景、特定的地域以及特定的人群紧密结合,个体长期束缚于乡土、社区、宗教、行会以及家庭等这些长期性、稳定性、封闭性的社会关系之中,因此传统社会道德得以建立和盛行而社会个体的利益表达也被消融在其所处的社会关系共同体的利益表达中。而与之对应的社会管理体制则是全能主义或威权主义的社会管理体制,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国家是社会生活的组织者,是唯一的中心,不存在西方国家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更不存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合作以及公民社会对于国家的监督。然而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社会从原来稳定、封闭的状态迅速转变为流动、变化的状态,其私人领域逐渐摆脱全能主义的阴影。在市场经济大行其道的背景下社会个体的交往范围逐渐摆脱了以往关系共同体的束缚走入更为广阔的空间,其利益表达也从关系共同体的利益表达中解放出来,急需新的有效的利益表达途径。在社会个体利益表达激增的同时,社会利益冲突不断升温,而由于社会个体的交往范围已大大超过了以往关系共同体的范围,因此在关系共同体中产生和适用的传统道德已无力规范现今广阔的时空范围,建立的新社会规范需要获取新的社会认同。
  从前城市政府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这体现在:第一,新社会规范的建立和维护需要社会成员的内在认同,而缺乏广泛社会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不能有效地把社会规范的外在强制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内在认同;第二,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趋势,对城市政府决策的及时性、科学性和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地方政府在解决社会问题、满足公众需要、获取政治合法性上必须和社会展开合作;第三,市场经济下对于城市政府现代性构建和公共服务的要求,需要社会对政府实现有效的体制外监督。总之,必须扩大社会成员的政治参与,强化社会监督,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共赢。而治理机制就是强调“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广泛合作、上下互动,通过合作、协商、确立认同和共同目标、建立伙伴关系来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1]35但治理机制是一个舶来品,它首先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其建立实施以西方国家的现代性政府和成熟的公民社会为基础,而在政府的现代性构建和公民社会的发育都不甚完备的情况下,治理机制在中国城市推行有没有可行性呢?浙江大学王诗宗教授在《治理理论及其中国适用性》一书中运用杰索普的“策略性—关系性”分析路径论证了治理在中国社会的适用性。[2]123-140本文认为也是可行的,其主要基于两点考量:首先,解决地方社会事务的现实性需要和城市政府的政治合法性获取都需要治理机制确立,这也是推行治理机制的必要性,虽然现有的政治体制现状和治理机制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我们可以通过微观层面的作为逐步改善宏观的政治体制;其次,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可以回过头来想一想,当年中国政府决定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的时候,我们是否具备了西方国家发展市场经济的一系列条件呢?这其中或许就体现了后发赶超型的中国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宏观指导和理性构建下不同于西方社会的发展路径。然而中国城市在推行治理机制的时候必须要保证城市政府运作的主导地位(国情使然)和重视与治理机制相适应的社会文化建设(中国社会发展路径的短处),这也是后发赶超型国家依靠政府宏观指导和理性构建的发展路径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微博——中国城市推行治理机制的媒介
  受治理机制内在规定性要求,城市治理机制的良好运行需要政府的民主制行政①和公民社会的广泛参与。民主行政即是参与式民主在政府行政方式上的体现,公民的广泛参与亦是参与式民主的题中之义。对此,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协商民主可以对城市治理机制的内在规定性做较好的阐释。哈贝马斯强调“民主意志形成过程的功能要求应当在于政治公共领域的交往过程当中,而政治公共领域的基础是市民共同体,中介是大众传媒。这样,同样的议题在同一时间内就会形成一种公共舆论,使各种议题和立场产生政治影响”。[3]176协商的过程依赖于一个政府与公民能够自由充分交流的公共领域,民主行政和社会参与都要借助于这样一个平台,构建这样一个平台有哪些要求呢?首先,利用这个平台,政府可以及时、直接、准确地掌握社会的第一手资料,对社会信息的任何加工都会渗入加工者的主观意图,不利于政府对社会真实信息的整合。其次,公民和政府可以在这个平台进行广泛、持续的交流互动,规避“搭便车”现象的发生。②现实社会中,如何构建这个“公共领域”呢?我们可以把目光投向微博这一传媒③,看它能否满足“公共领域”的一些要求。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数据,截至2012年6月底,我国微博用户数达到2.74亿,较2011年底增长9.5%,网民使用率为50.9%,比2011年底增加2.2个百分点。[4]社会对微博的接受程度可见一斑。微博的流行与它自身的特点是分不开的。首先,微博用户可以通过手机、IM软件和外部API接口等多种途径发布信息,这样的技术就保证了信息能够在最快的时间内被任何一个微博用户发送出去。[5]这样的速度和覆盖面令任何一种传统媒体相形见绌,另外在传播内容上更是包罗万象,从文字到视频、从国际热点到地方美食。其次,在微博时代,网民不再只是单纯的受传者, 而是进行了一次华丽的转身,以信息传播主体的角色定位站在了时代的前沿。[6]微博打破了传统媒体中话语权的集中和垄断现象,权威在传统媒体中的强势地位被弱化,一般公民的话语权利增强,从结构上瓦解了话语霸权。[7]52再次,微博的出现使得任何一位微博用户都可以自由的关注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并展开评论与传播者进行对话,改变了传统媒体中受众被动接受的局面。
 微博的这些特点可以满足程序主义协商民主对“公共领域”的要求,可以为政府的民主行政和公民的广泛参与提供技术支持。微博普及面之广,社会接受程度之高足以胜任地方城市政府了解社会的一个有效途径,绝大多数微博用户是社会个体,他们通过微博发布的信息都是第一手资料,不存在二次加工的问题。同时,微博是一个网络虚拟空间,“互联网中交往对于中国人际交往而言,它是对现实交往模式的一种反动,即为面子、礼节、容忍、苦闷和权威压迫所带来的释放”。[8]309人们可以摆脱现实社会中“人情”、“面子”等交往习俗对个体利益表达的限制,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提高通过微博传递信息的真实性。如此自由的表达可以对政府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当然正因为其虚拟性的特点,会存在网络行为失范的问题,“判定网络行为失范的标准在于,一个看是否违背或偏离了既有的规范,另一个是看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9],需要一定的规范。另外公民个体在对于公共事务、公共利益的追求和获取过程之所以会存在“搭便车”现象,是由于公共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和社会个体对于公共利益追求需要一定的成本所造成的,前者是公共物品的本质属性不可改变,我们能改善的就是确保公民个体追求公共物品成本的最小化。
  三、运用微博完善中国城市治理机制的对策思考
  如上所述,治理机制在中国城市的推行和适用必须保证政府的主动指导和主体地位,必须注重与治理机制相适用的社会文化建设;运用微博完善城市治理必须对微博环境进行一定的规范促使其健康发展,必须提供一定的制度和法律基础,确保运用微博的治理机制的有效运行。因此本文对运用微博完善中国城市治理机制的思考意见如下:
  第一、政府主动推进城市治理机制,增强对社会微博信息回应的有效性、及时性,尝试微博治理机制与地方人大制度的有机结合。城市政府的地位和实际作用决定了城市治理机制的推行必须依靠城市政府的主动性。城市政府对微博信息的有效回应性,即是民主行政和治理机制的内在要求,又是激励公民运用微博进行广泛民主参与的必要条件。如何来保障城市政府的回应性呢?我们不妨借助与地方人大制度的结合。一方面,政府有效合理地直接对社会微博信息进行回应,另一方面,在地方政府对某些微博信息不回应的情况下,地方人大可以对那些信息进行分析,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向政府提出议案,通过人大制度来保障政府对于微博信息的回应性(这里的回应性指一市之政府对一市之公民的互动与回应,不存在更广泛范围之回应,这需要一定的技术条件)。这样一来既可以增强人大与社会的联系程度又可以规避“媒治”的风险。正如“美国著名新闻工作者盖特纳(Michael Gartner)在讨论新闻媒体与公众、社区的关系时说:报纸的职责是向社区做出解释,而不是召集社区开会;新闻记者的职责是调查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报纸的职责是揭露坏事,但不是发动批判运动;记者和编辑的职责不是起草法规或领导一场运动或展开一场道德审判”。[10]微博治理机制与人大制度的结合也正是治理民主观主张的参与式民主与代议制民主相结合。
  第二、规范微博环境,培育健康公民文化,规避社会的碎片化和分裂化风险。
  治理是一个舶来品,在我国缺乏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文化,而治理机制最终是依靠特定社会文化下的人来运行,因此治理机制如要有效运行,必须培养与治理机制相适应的社会文化:参与意识、责任意识、协作意识、妥协意识。本文不主张盲目利用社会组织来参与治理,因为在与治理相适应的社会文化还没有形成和完备的情况下,大量社会组织的出现会诱发多元民主的一系列弊端。④因此推行治理要借助于可以广泛、自由协商的微博环境以培养健康公民文化,政府与社会个体都应重视微博这一传播媒介的作用,发掘它对于社会的规制和改造作用。在这个过程中规范微博环境是必要的,本文不主张对微博实行实名制,但在利用微博侵害别人权益的不法行为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其实网上社会本质上只是网下社会的延续,“从现实的角度看,‘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人们‘交互作用’的结构、环境和空间的延伸和拓展;从虚拟的角度看,网络社会‘依存’于现实社会,是一种‘真实’”。[11]规范微博环境最终要依靠使用者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的提高以及法律和道德与社会现实的规定性相一致。
  综上所述,运用微博促进推行治理机制的总态度是“穏求进”,总的措施是“先政府后社会、先文化后实体”(这里强调的是运用微博促进推行治理机制所要完善的重点而不是完善的先后顺序)。(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
  基金项目:贵州师范大学2011—2012年度学生科研重点项目“运用微博完善社会转型期地方社会治理机制的研究”研究成果。
  
  参考文献:
  [1] 冯钢.转型社会及其治理问题[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2] 王诗宗.治理理论及其中国适用性[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3] 哈贝马斯.合法性危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4] 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2-7-19.
  [5] 林雪娇,冯年锁,温金英.微博的利弊及前景探析[J].中国报业,2011(10).
  [6] 张红军,王瑞.微博:“沉默”受众的演讲台—微博带来的受传角色变化及相关问题[J].新闻知识,2011(09).
  [7] 张淑华.网络民意与公共决策:权利和权力的对话[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
  [8] 翟学伟.中国人的关系原理—时空秩序、生活欲念及其流变[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 [9] 李一.网络行为失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10] 陈力丹.质疑“媒治”[J].当代传播,2010(5).
  [11] 戚攻.“虚拟社会”与社会学[J].社会,2001(2).
  
  注解
  ① 突破了政治与行政的二分法,将行政和民主重新结合。
  ② 首先由美国经济学家曼柯·奥尔逊于1965年发表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公共利益和团体理论》(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Public Goods and the Theory of Groups)一书中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是不付成本而坐享他人之利。
  ③ 微博,是微型博客的简称。其创意来自于美国的Twitter。核心是用简短随意、不超过140个字符内容来发表信息。
  ④ 多元民主论的问题大致有:使社会不平等稳定化,公民意识狭隘化,公共议事受阻以及人民失去对议事日程的最终控制。

上一篇: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的综述

下一篇:移动支付的隐患与规制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