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独立审判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分析
关键词:司法公正;独立审判;体制改革
独立审判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其基本含义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审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情况①:一是外部独立,它是指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维护独立审判的原则,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二是,内部独立,即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并自觉做到: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向上级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三是,内心独立,即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一、司法公正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公平正义。
“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②。公平正义是人类的共同渴望与追求,古往今来,多少仁人志士千辛万苦、历经艰险、不畏牺牲地追求公平与正义。“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③。这是战国时期楚国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追求真理、追求正义的豪言壮语。试想,一个没有公平正义的社会将是一个什么样子?在奴隶社会,奴隶主完全占有奴,可以任意地宰割、买卖奴隶,哪里有半点自由,哪里有半点人性和正义。因此,才有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共同渴望:“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类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保护,重视公平与正义的立法与司法。如,美国的“沉默权”制度,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在我国的宪法中明文规定:公民人身自由及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表达了人民的共同愿望,体现了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在我国《民法》中的“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 、“不当得利要返还” 等制度,都蕴含着公平正义的法的价值,尤其是新颁布的《物权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私人权利的保护力度。由此可见,公平正义是立法的价值取向,由此决定了司法公正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公平和正义。
尽管我国的法律在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也比较完备,但在一些领域也存在着法律空白,即使是已经颁布的法律也难免存在着法律漏洞与冲突。因此,“徒法不足以自行”④。尽管存在法律空白、法律漏洞,法官也不能因此而拒绝裁判。因此,要倡导法官发挥聪明才智,提倡法官造法,即凡属有益于公平正义的有效方法、方式,法官都可以尝试采用,以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因此,法官要克服机械执法的本本主义、教条主义、经验主义,要切实把握法的灵魂在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独立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
我国《宪法》之所以确立独立审判制度,其意义就在于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否则,如果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到其他机关等任意干涉,不能做到独立审判的话,就难以实现司法公正。独立审判与司法公正二者的关系是:独立审判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公正则是独立审判的目的和结果;如果独立审判制度受到了干扰和破坏,必然导致司法公正无法实现。
第一,要提高人民法院的级格。司法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既然如此,就应当提高人民法院的级格,使其所拥有的职级与其所享有的职权(司法权)相适应。否则,人民法院就会被官大一级压死人的观念等因素所制约、所左右。因此,提高人民法院的级格有益于独立审判制度的落实。
第二,要将人民法院的经费实行单列。目前人民法院的办案经费靠同级政府的拨款,即法院吃的是同级政府饭。从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短的角度考虑,法院的审判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同级政府的干扰、制约。其实,法院和政府理应是相互独立的,但实际在一定程度上政府和法院却形成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法院听从于、服从于同级政府。
第三,要提高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在先进发达的国家,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是十分丰厚的。如美国的法官的工资收入十分可转自 第一论文网观,远远高于律师。可是,我国的情况却恰恰相反,律师的经济收入十分可观,法官的经济收入却十分微薄,致使一些优秀的法官纷纷“下海”、当律师。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官的经济收入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极其不相适应,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因此,提高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势在必行,提高法官待遇有益于使法官克服各种金钱物欲的驱动,自觉维护独立审判制度的落实。
三、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有益于独立审判和司法公正。
有这样一个耐人寻味的故事:中国公民甲在美国有一起涉讼案件,甲千方百计地想打赢这场官司,于是咨询了很多业内人士。其中,有一人为甲出了这样一个好主意:你(甲)在法官开庭之前务必以对方当事人的名义为主审法官寄去一个“红包”,你的官司肯定能赢。甲果然这样做了,官司果然胜诉了。
这是为什么呢?美国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法治社会。法官在收到“红包”后,断定送红包的一方当事人肯定没理,所以判决送“红包”的一方败诉,甲当然胜诉了。这个故事是真是假,暂且不论,但从中可以折射出美国的司法环境是很不错的,美国的公民不敢给法官送礼,也用不着送礼,应当打赢的官司就能打赢。
回过头来,再看看我国的司法环境是什么样的呢?就法官的方面来说,个别的法官将案件放在手里握着,不见“红包”,不开庭;就当事人这一方面来讲,挖门路、托关系。一句话:打关系,即打的是金钱关系和人情关系。因此,改善司法环境势在必行,否则独立审判与司法公正必将受到不良影响。
首先,在立法上加大营造良好司法环境的力度,如在《刑法》中可否增设“藐视法庭罪”,凡属藐视法庭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要追究刑事责任等。其次,党委和政府要切实重视、关怀、支持法院工作,为司法行为提供优良的物质保障,创造良好的客观环境。再次,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让社会形成这个风气: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是公民、法人的应尽义务,阻挠司法行为必将遭到新闻媒体等舆论的谴责。最后,要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打造一支清正廉洁
、拒腐蚀永不沾的精英法官队伍。总之,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成员人人有责、齐抓共管,那么有益于独立审判与司法公正的司法环境就会早日实现。(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参见 孙熊宝主编《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第101页。
② 参见 《孟子·告子上》。
③ 参见 《离骚》。
④ 参见 董齐超主编《法理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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