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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时代背景下的版权之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15-07-23 11:09

摘 要:当今网络席卷全球,网络上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尤为广泛,特别是版权问题最为突出。网络版权问题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版权,它有其自身的特点,版权人既可以由此获取利益,也可能被侵犯权益。本文以对网络版权的刑法保护这一视角入手,论述了网络版权的特点、侵权方式以及我国刑法对其保护及其不足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对网络版权人权益的合法保障。

关键词:互联网;版权; 刑法保护;完善
  最近几个月,我国继网络音乐站点进行大规模清理后,国内知名资源分享网站VeryCD 突然对内容进行大规模调整,停止音乐和影视资源下载服务,而影视帝国、人人影视、电影天堂等200多家影视资源共享网站也都将因为没有视听服务许可证,面临被取缔的命运。而这一切都源于2010年11月12日发出的《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该《意见》在第9条中明确指出,要“实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专项行动”,“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的监督工作,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意见》出台后,全国大多数视频网站中的无版权影视剧都被迅速删除。
  本文通过以网络时代为大背景,来浅析网络版权之刑法保护这一问题,以便让大家可以更全面的来看待因为主流网站删除无版权视频所产生的相关问题。
一、 网络时代背景下版权的特点
  (一) 版权在网络的背景下,其内容的种类和数量不断拓展
  当今网络作品由于其创作团队人数的日益壮大,其内容的种类、数量不断更新,如:影视作品、音乐歌曲、自制DV,flash动画等。而人们通过网络这一渠道,可以更好的让别人了解自己的创意或者作品。正因为如此,我们每一个人在网络的大家庭中都可以扮演版权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这三种角色。
  (二) 网络版权新问题矛盾不断,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呈现新变化
1、 通过网络的便利性和快捷性,知识产权犯罪主体愈加广泛
  因为网络的便捷性,使得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知识产权犯罪的主体。也就是说,一方面,我们通过网络实现了很多行为的可能性,比如网上购物,网络视频等,但另一方面也使得我们有了利用其进行犯罪的可能性。
2、 通过网络的技术漏洞和缺乏监管性,知识产权犯罪愈加容易实现
  因为互联网有其自身的优势,也有其一定的技术漏洞,而且缺乏一定的监管性,使得一些侵权行为人就是利用这个缺陷来达到其不法的目的。比如随意的复制、黏贴、下载,传播等。
3、 通过网络的虚拟性和不可知性,知识产权犯罪后果愈加严重
  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不可知性,使得侵权人的行为对象、行为相对人的范围更加广泛,从而其危害结果也更为严重。就P2P软件在网络上运用的危害而言,根据调查,使用P2P软件在网上传递的文件电影占31.9%,MP3 歌曲竟超过10亿首。美国的唱片销量2002年下降8%,2003年下降6%,使用P2P软件交换MP3歌曲是一个主要原因。1
  (三) 由于互联网不断发展使得网络版权保护难度加大,保护标准无法统一
  在互联网上,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轻点的行为来获取相关作品,下载、复制、黏贴,从而循环往复,这使得版权人即使找到侵权源头,也可能无法阻止侵害的扩大化。而对于相关的保护标准似乎就目前而言,各国也无法达成统一的标准。
二、 侵犯网络版权的几种类型
  在互联网这一个大环境下,网络版权侵权问题尤为严重,甚至已经上升到挑战版权产业持续发展的高度。如果不能及时、正确处理这一问题,可能会影响未来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侵犯网络版权的类型有很多,我们就以下面四种为例进行简要说明:
  (一) 侵犯他人网络作品(文字)的版权
包括擅自提供对他人文字作品的下载,复制或者未经许可的上传行为。
  (二) 侵犯他人网页的的著作权
  具有独创性的互联网网页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擅自使用他人网页也可能构成侵权。
  (三) 侵犯他人影视音乐作品的版权
  各大视频网站不得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私自提供影视作品或者音乐作品的下载、复制以及上传。
三、 网络版权的刑法保护及其完善
  我们说,对版权的法律保护是当今整个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热点,也是中国社会市场经济和先进文化建设过程当中面临的重大问题。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以行政法、民法为主体,并以刑事法律为辅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对中国繁荣发展社会文化事业,顺利开展国际经济和文化交流,乃至建设创新型国家,都具有重要的挑战和促进作用。
  在版权法律保护体系当中,刑法以它特殊的严厉性在侵犯版权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版权刑事立法起步相对于欧美或者亚洲其他发达国家,还存在保护对象不全面,主观要件要求不严,定罪量刑标准单一,刑法结构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所以一方面我们要重视刑法对网络版权的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也要不断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
  (一)网络版权的刑法保护
  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比较单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内容只规定在刑法中,其他法规中一般仅规定“触犯刑事法律的,依刑法处罚。”我们知道刑法不可能将版权犯罪规定的十分详细,但由于网络的高速发展,为了可以更好的保护相关的版权,目前我国出台了一下对策:3
  (1)出台有关法律、法规
  2000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1年12月20日发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06年5月18日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2001年10月2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了《著作权法》。
  2002年9月15日起,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
  (3)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
  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知识产权解释》。
  2005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网络版权的刑法完善
  为了可以应对变化万千的网络所带来的版权问题,完善网络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刑法对其的保护,我认为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
1、制定专门的网络版权的特别刑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针对侵犯网络版权的刑事立法,这样不利于版 权业的健康发展,所以,我们可以制定一部包括网络版权在内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特别刑法。当然我们也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结合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对侵犯网络版权的行为予以刑法处罚。
  我们还可以将知识产权犯罪纳入《经济犯罪法》范围,以维护刑法典的稳定与权威。因为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均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对侵犯网络版权定量标准的合理化
  我们说,在网络的环境下,如何确定侵权的数量标准也是有必要合理化的,这有助于对犯罪人处以合理的刑罚。
3、立足本国国情,加强对网络公众的正确引导,与发达国家加强国际网络版权刑法保护的的互动与交流
  由于我国对网络版权的保护开展的还不是很完善,一方面,我国网络用户对维护网络版权的意识还有待加强,这就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开展相关网络版权知识的法律科普;另一方面,还要向发达国家学习借鉴对于网络版权刑事保护的相关经验。
  我们说,在网络时代这个大背景下,必须适应新的形势的变化,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公众的利益。为了可以使得我国网络版权等相关产业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对版权的刑法保护,真正起到刑法保障版权人合法利益的作用。
注释:
[1]王迁:索尼案二十年祭——回顾、反思与启示[J],科技与法律,2004年(4)。
[2]高铭暄:《网络与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 网络与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宏观问题论坛 2007年。
[3]管瑞哲:《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问题》,《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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