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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 治国安邦 ———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

发布时间:2015-09-21 09:38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顺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客观要求,庄严地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宪法的修正代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利益,顺乎民心,合乎国情,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实践表明,现行宪法保障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迅猛,客观实际不断变化,因此,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十分必要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适时地修改宪法。现行宪法自从1982年12月公布以来,先后经历了1988年、1993年和1999年部分内容的修改。每次修改都使宪法与时俱进,增强了保障和推动社会发展的能力。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部分内容的修正,反映了多年来党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辉煌业绩和宝贵经验;通过法定的修宪程序,把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使现行宪法更具科学性、权威性,更好地发挥治国安邦的巨大作用。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宪的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足我国国情,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这次修宪完全遵循了这些原则,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其内容重大,意义深远。
    
    
    一、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深化
    
    
    现行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并明确规定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指导和战略目标。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宪,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写进了该第7自然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完整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是面向21世纪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并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起,确立为国家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反映了当今的时代精神,体现了我国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和根本要求。它意味着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根本指针。
    
    
    现行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战略目标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新的宪法修正案在规定这个目标的前面增写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三大文明”协调发展,无疑是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目标紧密相联。假若没有“三大文明”的协调发展,便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富强、民主和文明。另外,既然规定“三大文明”要“协调发展”,那么,宪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三者就要齐抓并重。如果厚此薄彼,就必然同宪法精神相背离。总之,“三大文明”的提出并写入宪法,是对文明内涵和宪法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也是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
    


    
    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建国以来,我们一贯重视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和发展,但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曾因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而逐渐消失。直到改革开放起步后,情况才发生变化。对此,1982年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8年修宪,又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承认“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宪法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并规定对其“引导、监督和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活跃市场等方面的作用更加显著,1999年修宪,又进一步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强调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同时也强调了对它们加强监督与管理,促使其健康发展。按照十六大的精神,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样的修改,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更加有利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我国公民个人拥有的私有财产也在大量增多,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私人拥有日益增多的生产资料。在此情况下,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规定公民合法财产保护的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加强对合法的私有财产保护是近年来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要求,所以这次宪法的修正,顺应了民意。
    
    
    为了保持社会稳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宪法还增写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个规定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最大多数人享有民主的政权。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首先表现为在工人阶级领导下,存在着工农联盟和比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即爱国统一战线。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据此,这次修改宪法,在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从而使以社会主义劳动者为主体的统一战线更加扩大,它既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又包括“建设者”和“爱国者”。这种广泛的联合无疑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还表现在宪法第二章增写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我们国家历来重视人权,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确认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它写入宪法,是进一步为这个方针的贯彻提供宪法保障。鉴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所以我国一直把人权的基本内容以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形式规定在宪法里。现在把人权直接写入宪法,使人权的宪法保障更加明确。另外,我国已加入、签署了多个国际人权公约,因此,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在国际事务中进行交流与合作。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体系就是我国的国家机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宪,有多处修改关系到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某些环节:
    
    
    1.关于全国人大的组成。在宪法第59条中增加了“特别行政区”,把该条文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这个修改符合实际。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的产生,除军队代表外,采取地域代表制,即原宪法第59条第1款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这个规定在1982年宪法公布的时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当时在全国人大里虽然也有来自港、澳的代表,但由于香港、澳门尚分别处于英、葡占领下,因此他们只能以广东省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出席会议。后来,中国政府先后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宣告成立,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宣告成立,因此,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成立了香港代表团和澳门代表团,而不再作为广东省人大代表团的成员了。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根据客观实际的发展变化,修正了宪法第59条第1款,在关于全国人大组成的规定中,增加了“特别行政区”,这是必要的。由于“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不设本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因此特别行政区的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不可能与内地相同,但特别行政区的人大代表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人大代表的地位与作用是等同的。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香港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有类同的规定。现在,经过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宪,进一步给予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以宪法保障,必将增强港澳同胞和全国人民的凝聚力,激发他们振兴中华、投身祖国建设事业的爱国热情。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宪法第81条规定了国家主席在外交方面的职权。该条文所规定的内容,来源于1954年宪法第41条。但是在50年代的中国,当时国家主席由于客观情况,只限于接受外国使节,因而这样的规定是恰当的。到了新世纪,情况已有很大的改变,同样的规定就落伍了。我国从党的十四大以来,进行元首外交的实践,例如,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重要的国际会议;同外国的国家元首举行会谈并达成重要协议;代表本国作出某些国际承诺,等等,这些成功经验给国家带来很多裨益。因此,新的宪法修正案把宪法第81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这就适应了客观实际的发展需要。增加“进行国事活动”的规定,也就是宪法给予国家主席的直接授权。根据宪法的该项授权,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同“接受外国使节”一样,不需像行使其他职权那样要“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所以宪法第81条的修正,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国家主席的主动性和积极作用,为元首外交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制空间,完全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其他。除上述内容外,这次修宪把宪法中关于“戒严”的规定,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紧急状态”包括“戒严”,但范围更宽,不仅适用于动乱、暴乱等突发事件,而且还可应对严重自然灾害以及诸如非典等公共卫生事件,因而规定更为完善。这次修宪还修改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其用意是使县、乡两级人大任期一致,直接选举同步,以便减少直接选举的次数,降低换届选举成本,从而有利于我国基层政权的建设。
    
    
    宪法修正案的最后一条是把宪法第四章的章名 “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并在第136条中增写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这是深得人心的。赋予国歌以宪法地位,可以维护国歌的庄严、权威和稳定,从而有利于弘扬民族精神,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荣誉感和凝聚力。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宪,凝聚了全党全国人民的集体智慧,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我们相信,现行宪法经过必要的修正之后,必将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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