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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望的距离——中国农民人权现状浅析

发布时间:2015-11-18 10:07

内容摘要:本文从历史与现实两个维度,着重于中国农民与人权之间的距离来分析农民仰望人权的现状及原因,进而探讨了如何从仰望人权到让人权走进农民心中的设想。

  关 键 词:仰望,距离,农民,人权

  一 引言

  “君,舟也;民,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历史的跫音虽相去甚远,后人亦权仅将其定论为唐贤太宗教育后代励精图治的安邦之策,却往往忽略了先祖“以民为本”的人权思想。当然,笔者并非据此而认为李世民乃华夏人权之首创者,何况当时也无法铸就“人权”这样伟大的名词,而权当在一个思想的层面上为“民”索 “权”。

  由于笔者出生农村,因此即使现在有幸从不幸中走出来,成为一名研究生,但骨子里面依然流着中国最纯朴农民的血,而且始终不会丢掉那股强烈的土地气息。也正是因为如此,我才非常关注我国农民的生存发展状况。虽然现在已经大有改观,但实际生活中依然还存在很多令人深思的现象:

  1999年12月,山西青年农民李绿松因上访反映村小学建筑中的经济问题等情况,竟然被公安机关抓到看守所严刑拷打,并被惨无人道地割掉了舌头。[1]

  1999年12月29日,四川省鼓州市楠杨镇党委政府为了非法收取4万多元的村建公路集资款,组织“催收队”一组数十人到楠林村,先后用手拷棕绳将5名“不听话”的村民捆绑起来游村、游街,并将这5名村民非法关押近12个小时,其中一村民右手被打断。[2]

  2000年5月13日,湖北省房县桥上乡党委、政府打着调整农业结构的旗号,强行拔掉农民陈龙菊种的苞谷苗,迫使她种辣椒,最终逼迫陈龙菊服毒身亡。[3]

  2002年10月11日,河南省唐河县法院就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反映该县上屯镇张清寨村财务不清、村民选举等问题的上访代表岳春栓、张明才、谢志法等5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五年。[4]

  二 人权距离农民到底有多远

  (一)人权概要

  1、人权的概念

  人权这个概念,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没有定论。笔者也曾潜意识地将其视为“人基于人本身而享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在这里,有必要借鉴一下康德对人权精义的描述;“人们作为人,凭借其自然能力而拥有的道德权利,不是凭借他们所能进入任何特殊秩序或他们要遵循的特定的法律制度而拥有的权利”[5] .可以看出,康德着重是从道德权利这个层面来对其界定的,他强调人权的自然属性,同人们法定的权利相比,它具有先在性、客观性的特点。正义大师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也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无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把他人和自己看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才是目的。

  1948年,随着《世界人权宣言》的发表,据其表述,可以总结出这样一个相对比较公认的概念,即人,因其是人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正如本宣言第一条所言,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二条则明确指出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服色、民族、阶级、国籍、语言、政治、出生、其他见解等,都不影响权利的享有。可以说,这是我们人类自己经过长期的探索和自我反省而总结出来的一部伟大的宣言,在人类本身发展的道路上无疑具有着里程碑的意义。

  2、人权的特征

  第一,属人性。是指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其提出是对权利价值的进一步深化。在一般权利中,我们知道主体是隐藏在权利背后的,而人权则是直接显示出来的,并且被提高到生存价值这一高度的目标上了。人权的提出,是对神权的直接否定,因为神权使人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使人成为它的附庸,从而丧失了人的尊严和价值,只是神权的工具,丧失了人的主体性价值。而人权则针其相对倡导人的主体价值和尊严。

  第二,固有性。是指人自己享有的,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权利,是自然分配给人的并赋予本能和理性冲突的自由选择的权利,是一项实实在在的主体权利。

  第三,道德性。正是因为人权是自然的权利,因此,其毫无疑问地充满了道德性的风采。换句话说,即使国家不加以明文规定,它也是客观存在的,其是高于人们法定的权利的。

  第四,利益性。人权是人内在需求的反映,具有现实的指向性,其关乎人的生存与发展,人们所追求的这种价值即为一种实在的权利。国家之间以及我们群体之间都充满着各种诸如此之利益。人权具体又有物质与精神利益性之分,前者重在生存,后者重在发展。

  总之,人权在充分体现“既利己,又无害于人”(而非将自己的利益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的两个道德要求的同时,更体现了如下两方面的价值取向:目的价值——人人之自由与尊严都受到尊重的道德信念;手段价值——对民主宪政有积极合理保障的追求。

  (二)人权——农民生活中的阳春白雪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我们的农民是最纯朴、最听话却有最值得同情的群体,特别是一些地理环境较差的地域,一家人长年都奔波于生计,根本无法顾及自己所谓的权利,就连那种意识都没有,更不用谈人权了。人权为何物?还抵不上自己挨饿时手里的一个窝窝头。面对这样的阳春白雪,也只有曲高和寡的份了。笔者虽然没有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也没有许多的生活的阅历,但就从自己家乡农民的身上是不难看出这点无奈的。我时常在想,即使不谈人权,就让他们稍微有点权利的意识都难。

  据我所知,大部分农民之间一旦产生纠纷或利益受损害,他们往往采取一种私了的形式以尽量规避法律,很少涉足法院,他们就连提到法院这个词都望而生畏,这种权利主体意识的缺乏,又怎能知道人权为何物呢?

  (三)人权离农民为什么如此之远

  苏力先生的《送法下乡》在法学界影响颇深,但这种影响只是在法学界,而没有真正“下乡”,我们的农民依然是法盲,更不用谈紧系其自身生存与发展的人权了,当然这是有一定历史和现实原因的:



  第一,农民缺乏平等参与制定游戏规则的权利。对于我们这个农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农民大国来说,我们的农民与政府的关系是需要一定的规则来界定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实行指令性的计划管理,政府与农民的关系是一种“命令——服从”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拥有市场经济中平等的主体地位,政府与农民的关系应该是一种“规则——遵守”的关系。这种“规则”应该是政府与农民共同制定的规则,这种“遵守”应该是政府与农民的共同“遵守”。但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政府仍然习惯于行政命令,对农民指手划脚,未能实现从“命令——服从”关系到“规则——遵守”关系的转换。另一方面,政府习惯于单方面制定规则而又不习惯去遵守约束自我的规则,这就使农民在关系到自身切身利益时,却缺乏制度化的参与制定游戏规则的管道和要求政府同样遵守规则的“强制性力量”。这是主要方面,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我们农民本身文化素质低下和参与意识的淡薄。一旦实际参与者退出游戏规则,其利益的预期受损就可想而知了。

  第二,农民缺乏正当的利益表达渠道。人权虽然是一种崇高的自然权利,但其本质上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利益。在市场经济中,各种市场主体都有自身的利益诉求。可为数众多的中国农民在权力和资本等强势集团的博弈中明显处于利益难保的劣势。在不断甚至预想肯定会碰到各种阻碍的情况下,即使有一种主张自己权利的冲动,也只好忍气吞声,这个渠道是没有的,而不是行不行得通的问题。

  第三,农民缺乏利益受损后的司法救济。在这里,我们非得注意在世界上都能惊天动地的中国农民上访问题不可。一方面,我们要看到农民的权利意识特别是人权意识开始觉醒了,当然笔者在此并非有怂恿之意;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们的农民基于文化、经济、政治条件的限制,确实缺乏利益受损后的司法救济,同时也是法治不力和正义不张的直接产物。这种结果只能导致即使农民人权受损,也只能继续沉默。久而久之,当这种权利意识被现实麻木后,如果这根琴弦再次被触动的话,它是很难有回音的。

  第四,农民缺乏必要的和现实的新闻舆论支持。在西方国家,新闻权被誉为除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权”,新闻记者享有“无冕之王”的美称。但我们的新闻媒体有时出于一种权力的压制,而更改初衷,没有真实的反映农民的实际情况,这种现象是时有发生的。笔者以为,如果新闻不自由、不能监督权力,而反倒沦落为权力自导自演和自我称赞的舞台的话,那么,我们的农民就只能在谎言和强权的夹击中忍受煎熬了。

  三 让人权走进农民心中

  (一)可能性

  虽然我国农民受几千年无权利意识根深蒂固的影响,而且现实中也有着重重的阻碍,还时常发生因人权认识不清而导致的悲剧,但是笔者认为让人权走进农民的心中还是可能的。

  第一,政府的努力。在不断迈向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的政府已经在为这个崇高的目标奋斗。从1991年12月1日《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的首次发表到 2004年3月14日修宪的人权入宪,在我国人权发展的道路上都具有着里程碑的意义。我们的执政党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是一种倡导人性回归的做法,是释放自由给人们的体现,更闪耀出一种人权的光芒。

  第二,农民本身素质的不断提高。这也是一个很关键的要素。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九年义务教育不断推广,农民文盲人口将逐步减少。有了文化知识,这是人权意识觉醒和进一步认识的基础。

  (二)可操作性

  人权之于权利,犹如法律之于道德。在这方面,笔者不主张通过送法来达到认识人权的目的,而是反过来,通过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即人权来达到送法下乡的目的。因为人权实际上并不是什么高深莫测的东西,你只需从农民生存与发展角度着手,就很容易使人权深入农民的心。

  在具体措施上,笔者比较赞同有些学者主张在中国建立农会的做法。“农会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农民最基本的政治经济权利,为农民得到平等的市场交换权利、公正的司法裁判待遇服务,并监督基层政府严格执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政策,使农民享有国家应该赋予农民的各项实际利益。”[6] .我想,在农会中进行人权的教育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另外再辅以切实可行的利益表达渠道,多关注我们的农民,这样就不难让他们真正认识人权,进而加快我们法治建设的步伐。

  四 结语

  中国农民人口虽是多数,但在人权意识方面却可以归为少数人群体之列,他们是极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本文基于历史与现实的思考,着重浅析了中国农民与人权之间关系的现状,力图使人权不再成为农民们的阳春白雪而仰望之,而是不断缩小两者之间的距离,使之成为农民口中的下里巴人,此乃拙文之最大心愿。

  注释:

  [1]山西“割舌事件”真相调查[N].南方周末,2000-05-12

  [2]五农民受辱记[J].南方周末,2000-03-10.

  [3]黄广明,张仲民。逼农“致富”逼死农妇[N].南方周末,2000-06-23.

  [4]李钧德。唐河县五名村民上访竟被判刑[J].新华社内参选编,2003,(15)。

  [5][德] 康德《道德的形而上学》,沈叔平译,1980年第1版,第96页。

  [6]党国英。中国需要重建农会[J].中国国情国力,19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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