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必要性
摘要:宪法义务是实现宪法权利的保障。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具有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国家生存和发展的作用.也有利于普通法确立义务的内容范围和界限。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必要的。
关键词:宪法 公民基本义务 公民权利 国家权力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某种责任。宪法中应不应该有公民基本义务的规定,这在21世纪以前是没有问题的。都认为宪法中应该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早在20世纪50年代,李达先生就提出宪法学的主要范畴包括“义务与基本义务”。1996年,李龙、周叶中在《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这篇著名论文中,就明确提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是宪法学的一对基本范畴。但是,近年来有些宪法学学者对此提出了疑问。如张千帆、刘军宁和蔡定剑等人,就认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在宪法中没有存在的余地。这里,笔者不想去评价这些学者的观点的对与错,只是就我国宪法是否需要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问题.谈谈自己的思考。
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根本法,公民和国家的关系是宪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公民和国家的关系表现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一切宪法关系无一不是围绕着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确立、配置与行使而展开的。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若能在宪法中得到彼此协调、相互补充,就说明该宪法是好的宪法,是能够体现公民意志的宪法。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权利,是人民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是宪法规范中的应有之意.是宪法存在的价值所在。一部没有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不能算是一部真正意义的宪法。但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如果人人都只享有权利,那承担这些权利实现的义务主体又该是谁呢?如果人人都只享有权利,那么国家得以维系的基础又将在哪里呢?因此,如果不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就不能够和平、稳定的相处。
那么,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否一定得由宪法来规范呢?这要看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对解决宪法问题的作用的地位能否被代替。下面,就来分析公民的基本义务在解决宪法问题时到底具有什么样的作用。
二、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独特作用
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不是用来直接约束公民的.它必须通过普通法来发挥约束公民的作用。首先,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大部分公民的基本义务都是伦理性的或者宣扬的义务,没有具体内容和界限,不能作为约束公民的直接条款。必须通过普通法来加以确定。其次,我国没有实行宪法司法化,所以更需要通过普通法来作为公民行为的标准。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为政府立法提供依据。政府所立的法不能超过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范围,超过了这个范围就是违反宪法的。
(一)基本义务对于实现基本权利的作用
宪法是政治法,单纯法律分析不足以说明问题。须超越法律于政治上给予分析l3]。从政治哲学层面来看,宪法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签署的政治文件或政治契约,具备契约的一般属性,即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主体。作为政治契约的宪法,须于两者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公民享受国家提供的保护,即权利;作为对价,公民须作出一定付出,即义务。实践证明,没有义务相伴的权利难以持久维系。从两者的关系讲,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相互依存。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基本义务的履行。基本义务也无法离开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基本义务存在的价值基础。离开了基本权利,基本义务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首先.从物质保障角度看,基本权利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基本义务的履行,尤其是纳税义务的履行,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物质保障。公民权利的发展历史表明。没有经济的高度发展,公民的权利是不可能得到充分实现的。现代西方国家公民权利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可以说是建立在其高度发展的社会物质条件之上的。在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其宪法中也是一直规定着公民有纳税的义务。人民为了追求权利而与王权斗争,并不是为了摆脱强权者所附加的一切义务,而只是摆脱那些强权者所苛求的不属于人民的义务。1689年的英国《权利法案》就只是提出国王需要通过议会的同意才能增加税收,并没有规定说国王不能享有征收税收的权利。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很多权利尤其是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为了保障这些特殊人群的权利,就必须向全国人民征税。没有全国人民的纳税,这些特殊人群的权利不可能得到保障。如果这些特殊人群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国家就将面临解体与灭亡。也就是说,如果不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只规定公民有享受国家保障的权利。那么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这种权利就不能够实现。
其次,从制度保障角度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需要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健康运行。制度的存在与发展是与公民履行相关的义务密切联系的。宪法和法律最重要的部分就是有关制度的规定。这是一个国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而公民履行自己的基本义务是这些制度得以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第一,通过立法,将公民的基本义务予以具体化,制定一系列的实体和程序的法律、法规,既证明了国家权力合法存在,又保障了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而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又将保障公民权利。这是一个一环扣一环的统一体,缺少了其中任何一环。整个体系就将变得不完整而出现缺陷。第二,通过行政执法。使得公民的基本义务得以实现,维护了国家权力的权威性和实效性,为公民权利的实现创造了条件,并进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三,通过司法制度保障公民权利。司法制度的最大作用就是对公民的权利进行救济,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对于法院的生效的具有履行内容的判决,诉讼当事人必须履行。
再次,从精神保障角度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也需要公民实行相对应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实现,在民主法治国家里,不应该由国家强制公民实施,而最好应该由公民自己形成良好的履行义务的习惯,视履行义务为追求权利的一种方式。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不仅是公民的责任,更是公民的权利,这是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最根本的思想基础。笔者认为,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对于形成和巩固这个思想基础是非常有帮助的。
规定基本义务并不代表对基本权利的压制和侵害.相反,基本义务的良好履行是对基本权利保障的基础和前提。基本义务的存在,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精神是一致的。基本权利直接体现宪法的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而基本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单纯的权利宣告不足以保障宪法价值目标的实现。没有公民的基本义务。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无从谈起。
(二)基本义务对于实现国家权力的作用
从立宪主义的观点看。国家是一种必要的恶。一方面.国家是保证宪法规范实施的强制性力量,是保
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力量的载体;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权力的易滥用性.宪法承载着对国家权力进行规范、限制和制约的功能。公民的基本义务对两者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从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国家的权力关系看。权利和义务是统一存在的,有享有权利的主体,就有承担义务的主体。国家机构要正常运转,公民就不得不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不履行对国家纳税的义务,不得不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倘若公民不履行基本义务,则国家将缺少各个方面必要的支撑,实现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制度将难以建立。公民履行基本义务是国家实现其权力的基础。如果宪法没有规定或不能从中推定出公民需要履行相关的基本义务,那么国家所具有的权力就没有实现的基础。法律若要公民实现这目标那目标.我们就可以说这样的法律就不是良法。而是恶法,是专门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广大人民就可以依据自己的自然的权利来推翻现在的统治阶级。国家的运行是需要公民履行的相关的义务的。如果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这就说明公民是接受该义务的限制的。
基本义务可以保护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如国家的财政支撑有赖于公民纳税义务的履行。如果公民不纳税,国家就没有财力和人力来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更谈不上保障公民的权利。国家的安全保障有赖于公民服兵役义务的履行。国家的核心要素是主权,主权的突出特性,一是对内的最高性,二是对外的独立性。无论是对内的最高性的实现,还是对外的独立性的实现,均以国家的安全保障为前提。我国自1840年以来的历史证明,没有国家的主权完整,公民的权利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公民服兵役义务的实现。是国家安全保障的重要条件。国家文明的程度.则有赖于公民受教育义务的履行。公民是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的主体,国家的建设需要具备一定素质的公民。公民接受教育是形成良好素质的最可靠、也是最快的途径,可以说公民受教育义务是国家整体义明发展的重要手段。
(三)宪法规定基本义务才能统一义务标准
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不是用来直接约束公民的,它需要通过普通法来发挥约束公民的作用。普通法律中规定的主体的义务,必须有内容范嗣和界限,要使当事人明白无误地知道自己有什么样的义务和没有履行该义务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那么确定这个范围和界限的标准就应该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由政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甚至立法机关来确定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则是不科学的。因为这些标准在不同的人当中是不同的,其结果就是没有统一的标准。而在宪法中规定基本义务,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超过基本义务的规定,就是违反了宪法,该普通法就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要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就必须履行相应的基本义务。基本义务可以实现政府的权力,从而保证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利于普通法确立义务的内容范围和界限。这些作用,是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所特有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该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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