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课程教学创新思考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决定》中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重要的部署并且提出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宪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都需要进行调整和创新以适应新的时代背景和治国方针对法学人才培养所提出的新要求。
一、《决定》对宪法学课程教学内容提出的新要求
《决定》立足我国法律体系的现实,着眼未来法治中国的发展,对现行宪法文本和实践中若干弱化现象进行拨正和回归。
(一)强调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和最高法的地位
现行《宪法》在序言中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决定》中首次明确规定了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2014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立法的形式正式确定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的形式正式确定宪法宣誓的誓词内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现行的《公务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中还没有修改的内容都是在宪法学课堂上应该及时更新和修正的。
(二)宪法与党的领导关系
在现行的宪法教材中,对于政党关系的论述一般都是以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两分法进行分别论述。而对于中国共产党的论述也多集中在1993宪法修正案(三)中所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内容上以及对民主党派内容进行介绍。这是因为政党的内容从学科体系层面进行划分与政治学更为接近,而关于中国共产党的制度介绍我国目前的本科教育中有专门的必修课程进行讲述。《决定》辟出专门篇章对如何处理党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决定》中强调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三)司法制度改革
《决定》中对于司法制度改革的设计力度最大。《决定》中对于司法机构的权力属性、机构设置、司法人员的权责都进行了改革设计。这些具体制度设计也在实践中不断实现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这些设计对于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都有所突破。
二、《决定》对宪法学课程教学方式提出的新要求
《决定》对现行《宪法》的国家机构、宪法实施、宪法监督等内容都进行了前瞻式的改革规划。而随着各项改革规划通过立法的程序逐步上升为法律在全国实施,作为《宪法》课程的教学方式也意味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
(一)用变化思维对待教学内容的更新
《宪法》属于法学本科教育的核心基础课程安排在大一进行讲授。这也是与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法、根本法的地位相对应的。因为宪法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的特点,所以宪法进行修改的频率和内容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很大的限制。《决定》对未来中国法治进步的若干项制度做了勾勒式的改革设计。在现行宪法甚至部门法没有做出调整的时候,《宪法》教学课堂要把变化更新的思维主动贯穿在教学全过程中。长期以来,作为归属于理论法学的学科如法制史、法理学、宪法等这些课程被认为和调整具体领域部门法相比与现实联系不大,教学设计的主题侧重强调教学内容设计的深度而忽略内容更新。《决定》中涉及的如国家机构改革、公职人员权责、社会团体权利等内容均对目前的部门法有所突破,因此在《宪法》的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平衡好内容创新与现有法律之间的关系,引导学生对《决定》与现行宪法文本进行相互补充学习,了解未来法律制度发展动向。
(二)重视互动方式推进课程内容的调整
《决定》对中国未来法治建设包括涉及宪法所规定内容进行了总体的设计,而具体改革制度的落实还需要通过立法的程序使之上升为法律。大一的学生刚进入大学阶段学习还没有学习其他的专业知识,因此对于宪法学中涉及宏观抽象国家制度和公民权利的内容很难有直观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在课堂教学和课后教学设计中应该有意识地增加设计互动交流的环节,让教师可以真切地感受从高中进入大学学习的一年级学生的理解能力,注意引导学生了解宪法学知识与高中政治学科学习内容、方法、思维等方面的差异。这个过程也是教师发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思考短板和盲点的过程。教师需要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进行专业知识的学习以及专业思维的训练,避免学生在大一的时候就丧失专业学习兴趣,失去培养专业思维习惯的良机。
(三)强调实践参与,深化知识理解
《决定》中对于法治制度改革力度之大也足见目前社会发展中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某些领域是属于社会矛盾的多发集中地带。作为进入大学阶段学习的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要深化对专业知识的了解也需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真实感受法治运作的过程以及发现自身学习的不足。法学的观察社会,服务社会的学科属性也要求学生通过大量的社会实践来检验、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作为宪法学知识的深化理解,尤其是深刻理解《决定》中若干项突破性创新改革更加需要学生在课堂以外走入社会了解社会。 三、宪法学课程教学创新的策略。
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在近两年的“宪法学”教学课堂中进行了改革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学生对教学的评价均为优秀。调查显示,96%的学生认为 “宪法学”的学习有力增强了他们对法学专业学习的兴趣;93%的学生认为“宪法学”教学方式对法学学习方法有很大启发;95%的学生认为“宪法学”基础打好对学习其他部门法起到良性促进作用。
(一)课前教学设计
针对大一新生学习热情较高并且有预习课程的习惯,在进行新课讲授前布置学生进行预习所讲的内容并且引导学生研读与课程主题相关的社会事件或者案例,让学生在课前对课程难度有所把握。这有助于学生在上课的时候能够有的放矢地学习,提高了学习的效果。如在讲关于公民与国籍法这部分内容由于《国籍法》条文少,直接逐条讲解非常抽象难懂。在讲这部分内容前建议学生观看电影《北京遇上西雅图》,通过里面的电影情节了解原始国籍中的出生地主义原则在实际生活的运用。事后证明学生对国籍法的学习热情非常高并且能够运用国籍法知识来分析社会的一些典型示例,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二)课中教学设计
《决定》掀开的是未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序幕,其出台的背景与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深水区和矛盾多发时期有着密切的关系。而我国现行《宪法》在 1982年颁布,至今通过四次修正案的形式进行部分修改,最近一次修正案是在2004年进行的。因此,课中的教学设计要注意把宪法文本与《决定》改革思路、社会背景三者进行综合的讲述。这个过程中注意观察学生思考、理解问题的角度。如在讲授公民基本义务中的“保守国家秘密”这部分内容的时候,挑选与大学生学习生活熟悉的案例如司法考试、四六级考试试题答案考前出售广告、军事论坛军事设施图片待卖广告等让大家进行讨论发表意见,由浅入深地引导学生从社会现象中认识里面蕴含的法律问题。这种“从社会现象中来,到法律中去”的参与式教学方法能够让学生真切感受到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深化了对课本知识的了解。
(三)课后设计
课后的教学设计也是良好教学效果实现不可或缺的组成环节。“宪法学”课程相对于其他课程而言,整体性、抽象性、宏观性的内容占了很大比例。在课后教学设计环节要注重强调学生对专业知识的归纳,理解和运用。如在学习完现行法律和《决定》中关于审判人员的权利义务这部分内容后可以让学生通过搜集资料,查找数据,实地调研等方式了解目前出现法官辞职热潮的原因。
(四)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作为课堂教学的延伸环节也成为评价课堂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尺。作为大一设置课程的“宪法学”在考核方式上也应该充分考虑到大一学生的学习思维特点和着重考核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在平时的课堂上可以就热点问题进行布置小型的辩论赛和研讨会;在国家宪法日或者国庆节布置开展主题演说,小手册宣传活动,案例解读等方式进行深化知识。通过加大学生在平时课堂上的表现分值的方式鼓励学生在课堂前中后期勇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展示自己的才华,培养其独立思考的能力,改变期末闭卷考试一考定成绩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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