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若干思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的,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最具权威性的法律规范,宪法实施效果是衡量一个民主国家法制健全与否的重要标志。宪法监督则是监控、督促其实施而建立的各项制度之总称。本文主要对我国宪法监督体制进行全面分析,阐述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现状及其弊端,试图找出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一些合理化建议。
一、宪法监督概述
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的简称。宪法监督是指为了监控、督促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各项制度的总称。i我国宪法监督既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了监控、督促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舆论、公民等的监督;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理违宪事件的制度。ii
我国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二是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二、我国宪法监督体制
现行宪法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宪法序言最后一段:“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从法律上规定了宪法的最高地位和崇高权威。
宪法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出发,规定了宪法监督的总的原则。
宪法第六十二条:”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的修改、监督、实施、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等职权”。这是我国宪法关于监督机构的一些规定。
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国宪法监督制度还不算十分完善,在现实的实施与执行中仍然存在着不少的缺陷与问题,这使我国宪法的权威性受到很大的影响。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缺乏专业的宪法监督机构
我国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但是具体由哪个机关实施,却没有明确规定。
一方面,宪法强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宪法的工作;但是,另一方面来讲,面对违反宪法的案例和事实,却又未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取过任何行动,它无暇顾及宪法监督活动。
(二)缺乏较为完善的宪法监督程序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有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法律,相应的也没有规定较为完善的宪法监督程序。
虽然在我国宪法中规定了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但是对于其监督机关所具有的监督权应包括哪几项,应该如何具体行使监督权,监督程序应如何实施等相关问题,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三)违宪制裁措施的罚惩性不够强
从我国的违宪制裁措施来看,制裁措施不强,使得宪法监督缺乏相应的强制力和严肃性,大大降低了宪法监督的威严。
宪法规定的制裁措施如:撤消违宪法律、不批准违宪法律和罢免违宪责任者的职务等,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根本不具备惩罚性和制裁性。
(四)监督的对象缺乏全面性
在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体制下,关于宪法监督的范围,即宪法监督的对象问题,主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具备一定级别的决议、指示、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仅仅只是停留在立法的层面,监督对象的范围明显比较狭窄。
四、对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设置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宪法监督委员会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法律现状,我认为比较可行的选择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下建立宪法监督委员会, 作为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
这个委员会的成员主要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来担任,如法学家、律师、公检法工作人员等,对于违宪行为的定性能够做出专业判断,从而快速地做出是否违宪的认定。
(二)制定和完善宪法监督的相关法律
制定有关宪法监督的法律,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法律规范化、制度化,从而使宪法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可以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有关具体的法律,如《宪法监督法》等,这种法律包括专门机关的组成、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及提起宪法诉讼的主体等内容。此外, 还需要规定一系列相关制度的建设, 比如宪法解释制度、宪法修改制度和违宪制裁制度等。
(三)扩大宪法监督的对象
宪法监督的目的不仅仅停留在在立法层面上,更应该贯彻在对实际的违宪行为监督和惩罚上。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应该将政党的行为、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它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纳入宪法监督对象的范围。
(四)完善宪法监督的程序
宪法的监督实施同样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仅有实体没有程序是不完整的,宪法监督要落在实处,必须纳入相应的程序规范。
首先,应在宪法条文中专章规定宪法监督的基本原则,具体的执行程序则授权全国人大以法律的形式立法规定。其次,全国人大应加快制定具体的宪法监督法,设专章规定宪法监督程序。
最后,宪法监督法中应对宪法监督的发起程序、审查程序、公布程序及对提起主体、审查对象、审查方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或确认,确保宪法监督的程序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注释:
i 张献勇,王秀哲.宪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ii 许崇德主编.宪法(第五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作者:黄满珍 来源:西江文艺·上半月 2015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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