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与发展: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
基本权利是每一个人不可或缺的重要权利。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基本权利,并对其进行保护。基本权利可以分为生存和发展两大类,旨在保障公民幸福而有尊严的基本生存和公民追求更高层次物质文化生活。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我们须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完善法律制度、全民守法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在我国中央集权制的古代社会是没有的,老百姓是受封建统治阶级剥削、奴役的,没有任何权利可言,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基本权利思想最早是在西方国家萌芽并发展进步的。西方国家公民基本权利思想早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通过长期的斗争才开始享有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对我国可以说是西方的舶来品,我国基本权利思想是在清朝末年才开始出现的。清朝末年的鸦片战争,西方列强打开了清朝闭关锁国的大门,魏源、林则徐等一些开明的有识之士认识到清朝鸦片战争的失败有着深刻的原因,不仅是清朝封建腐朽、闭关锁国那么简单,他们开始认识到西方国家武器、政治制度和文明的先进,在向西方学习过程中认识到西方国家人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及自由;同时西方列强的入侵将一些基本权利观念带到中国。至此,我国基本权利思想从萌芽阶段不断的发展,到现在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并得到宪法的保障。那么,基本权利是什么呢?人的基本权利是人作为构成社会整体的自律的个人,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形成和发展的那些为确保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维护其作为人的尊严而享有的权利。[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可分为基本的生存、安全有关的生存权和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有关的发展权。从生存和发展两方面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因为公民首先是一个自然人,就必须享有作为一个人生存所需的自然权利;但是,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社会物质、精神生活在不断的丰富,公民也必须跟上时代的发展,追求更高层次的物质、精神生活,即不断的发展自己,就必须享有经济、社会、精神、文化权利。
一、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定
宪法为人而产生,为人而存在[2],基本权利的宪法规定有其正当性。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生存、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权利,是各国宪法中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基本权利是不断发展完善的。从1949年发挥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开始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思想、言论、集会、游行、示威、文化教育等权利,公民基本权利以正式法律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1954年全国人大通过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权利,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公民享有出版、结社自由等基本权利,公民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宪法中都得以体现,第一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此后1982年宪法以及四个修正案中,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引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等。这都极大的促进当时经济的发展,公民物质经济上取得巨大进步,基本的温饱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一些人在改革开发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更是获得大量财富,开始富裕起来了,他们开始追求、发展更高层次生活。2004年宪法进一步完善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规定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等,此外还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我国人权保护具有宪法保障。总之,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保护的过程中,从财产保护、政治权力、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不断的发展、完善,公民经济上更加富裕、民主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更加重视文化教育在生存、发展中的作用,精神文化生活内容更加丰富,公民作为一个人取得了全面进步,生活得更加体面、更有尊严;充分体现出宪法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当前,我们正在为实现更高水平的生存、发展权利而奋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努力。
二、宪法中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具体表现
宪法之所以规定公民享有为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权利,满足公民作为一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因宪法是以人核心,它的唯一价值尺度就是满足人的需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3]。对公民基本的生存、发展权利的保护已成为现代各国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
宪法中公民的生存权。宪法是因为人的生存需要而产生的,宪法中公民的生存权体现在多方面,但主要还是在经济方面,因为人的生存离不开一定的经济基础。现行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剥削,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他人侵犯,公民平等的享有财产权。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公民可以按照自己付出的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在财产的分配上更加公平,极大的调动了人民的生产积极性;不但个人获得了物质财富,而且还极大的促进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农村发展和农民富裕,解决三农问题。国家保护公民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保障公民个体获得物质财富;通过发展市场经济,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获取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财产安全。此外,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因为自由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没有人身自由权,其他一切权利也不可能充分的实现,并对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作出严格的限制;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与人是相互联系的,只有充分的保障公民通信自由及秘密才能保障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否则就会陷入孤独之中,人也就不是一个完整的人了;公民享有劳动权和获取劳动报酬权是公民维系基本生存所必须的,否则难以生存。
宪法中公民的发展权。宪法是为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而持续存在的。公民解决了基本生存问题后必然会随着人类文明进步,追求政治权利、更高水平的经济权以及文化教育权利,追求真、善、美,追求更高水平的生活。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利来确定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国家大力发展教育、文化、艺术事业,加强公民精神文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旨在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促进人与人之间互助、友爱、和善,促进社会的和谐,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进步。三、基本权利宪法保护的路径分析
关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理论界学者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相对保障模式、绝对保障模式、制度保障模式等三种保障模式,以及一些学者提出以宪法诉讼、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等方式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理论研究意义重大。笔者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从加强宪法解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全民守法三个方面来探索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路径。
1.加强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说明。[4]宪法解释这一制度设计主要是为应对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条文不清或社会发展出现新情况,需要作出新的说明。宪法规范的抽象性、保障法制统一、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弥补宪法的不足又使宪法解释必不可少。由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不适合通过宪法诉讼、建立违宪审查机制来加强宪法实施、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通过宪法解释也可以达到宪法实施的效果。我国宪法仅规定宪法解释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而没有规定宪法解释的原则、方法、程序机制。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健全宪法解释的程序机制。宪法解释的方法主要有统一解释、条理解释、补充解释、扩大解释,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明确采用哪种方法。还应建立完善的解释程序,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进行宪法解释,谁可以提请宪法解释,以什么形式提请宪法解释,提出宪法解释后解释机关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审查,如何作出审查决议,宪法解释如何公布等都应明确,使宪法解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通过宪法解释来加强实施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与生命力。
2.完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与基本权利有关的专门法律法规。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实效性,并不是取决于宪法条文规定得如何详尽、科学,而是取决于基本权利的实际保护程度。基本权利的实际保护更多的是依靠相关的专门法律法规。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与基本权利有关的专门法律法规,如《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劳动法》、《教育法》等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实际操作性不强,使得基本权利保护的实际效果不理想。这就需要我们在立法技术作出努力,更新立法理念,使这些专门法律法规实际操作性更强、更加科学、合理,更具有实效性。还没有制定专门法律法规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制定,让基本权利保护有充分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3.全民守法。全民守法就是要求所有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等,公民要增强法治观念,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也需要每一个人的共同努力,并且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观念对基本权利的保护也是至关重要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充分显示出全民守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性,反映出国家重视公民个人法治意识对基本权利保护的作用。虽然每个公民都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及自由,但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及自由不是绝对的,公民在行使基本权利时也是有界限的,不能随心所欲的发挥到极致;所谓自由也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如果一个人享有绝对的自由,那么其他人就不会自由,最终所有人都会失去自由,所以一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应以他人的权利及自由为边界。全民守法一方面要求公民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要充分的尊重其他人的基本权利,不能以任何形式去干涉、破坏他人权利,充分的展示出人性中的真、善、美的一面,实现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处,人与人之间基本权利的和谐共生。另一方面,全民守法要求公民遇事找法律,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权利。(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作者:张驹 来源:金田 2015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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