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只有宪法得到尊重并有效实施,人民当家做主才有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才能顺利发展。为此,我们必须更加自觉地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要求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还要依赖人民对宪法法律真诚信仰的树立和法治文化的建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精神的全面落实,从根本上保证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前进方向。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曾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工作。[1]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从中我们可以解读出关于宪法精神的三点基本认识:第一,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反映了关于一个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基本共识和整体框架,是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依据;第二,宪法是通过科学的、民主的程序而制定的,其目的在于保障法治的实现。由此,宪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必然体现为对公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私权利的保护;第三,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效力,在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核心和顶点的位置,其他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具体看我国宪法,虽然也在社会变迁中不断得到发展,但它始终坚持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作为核心与出发点,体现了人民的最高意志与利益。反映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的利益成为我国宪法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必然要求。由此,宪法精神可以概括为在宪法权威基础之上的对人权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全面保障。宪法权威是弘扬宪法精神的前提和基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宪法是治国之基石。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决定整个国家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宪法的命运关乎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弘扬宪法精神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只有维护好宪法权威,才能真正培养起宪法意识,才能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才能真正树立法治信仰,才能真正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要求党依宪执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宪法有没有尊严,也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有没有尊严。不尊重宪法,就是不尊重党的合法性、不尊重人民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依法治国首先必须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必须要坚持依宪执政,就成为一项重大政治命题,这是中国共产党结合自身使命,对世界法治发展规律作出准确判断以后作出的,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
依宪执政,是指执政党依据宪法取得执政地位后,按照宪法规范和宪法原则治国理政,运用宪法法律方式解决各种社会问题。
(一)依宪执政要求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必须依据宪法取得,这是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
中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宪法序言规定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就包含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宪法修正案第18条全面完整地阐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宪法修正案第4条对中国的政党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2]
(二)依宪执政要求执政党的执政行为必须在宪法框架之内实施
执政党依法取得国家权力,并运用国家权力制定体现自己所代表阶级、阶层或集团利益的政策,干预和影响国家生活,但这一切必须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下,那就是对社会共同原则和利益的尊重和保护。社会共同原则和利益如何体现?依据法治的一般原则,它必须体现在宪法规范之中,在我国同样如此。因此依宪执政实际上就是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任何宪法之外的特权都是对人民根本利益的损害,也必然有损党的权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1]
依宪执政的具体要求主要表现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3]
二、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要求加强宪法实施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在党的重要文件中把宪法实施放在了突出位置。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4]。宪法实施实质上是将“纸面的”宪法转化为指导法治实际工作的“活”的宪法,强调宪法要落地,要发挥实际作用。这是“依宪治国”和“依法执政”的重要内容,也是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的制度基础。
目前,加强宪法实施已在全社会达成基本共识。我国的宪法实施机制,主要包括宪法修正、宪法解释、违宪审查制度等。
(一)宪法修正
宪法修正本质上是一种立法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宪法规范的细化或对宪法漏洞的弥补促进宪法规定与社会现实相适应,从而保障宪法目标真正实现。我国的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现实需要的变化,全国人大已经先后对宪法进行过4次修正,宪法修正的相关制度比较健全,运行也比较规范。
(二)宪法解释
宪法规范可能存在内容、含义和界限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情况,此时就需要宪法解释制度解决这一问题,实现宪法的确定化。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性质,决定了其内容通常较为原则,条文含义也比较抽象,社会公众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这样显然无法确保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也就无从谈起。虽然宪法修正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但过分频繁的立宪和修宪会使人对宪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产生怀疑。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有权机关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就显得非常必要,这就是宪法解释。这一制度相对灵活的特点既可以使宪法适应新的社会需要,又可以保持宪法的基本稳定从而维护宪法权威。因而,宪法解释制度在宪法实施中发挥着独特的功能。在我国,承担宪法解释重要职能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宪法的条文、语句和文字的含义进行解释。30余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了重要的宪法解释功能,围绕着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公民选举权等多个领域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宪法解释。实践中的问题是,由于相关程序机制不够健全,宪法解释还难以充分发挥自身作用,一些宪法规范的含义还没有得到及时地解释,使得一些符合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做法没有得到很好地坚持。这就意味着当前我国宪法解释制度仍有很大的改进空间,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通过维护法制统一性,确保宪法有效实施,是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的效力都来自于宪法,其规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一旦出现其他法律法规违宪的情况,必须予以纠正,否则就会破坏法制的统一,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也不会得到尊重。当前,由于存在诸如违宪审查主体制度设计缺陷导致违宪审查不能经常化、专业化,违宪审查的范围过窄,缺少健全的程序性保证,违宪审查处罚力度过轻等问题,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制度功能还没有达到最大化,现实中一些违反宪法、侵害宪法效力的问题往往很难真正发现。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有的行政法规宣称维护宪法权力,实际上却在限制宪法权力,破坏宪法原则;一些低层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常常剥夺、限制公民的宪法权利,把行政利益放在了宪法之上。只有从根本上解决违宪审查的制度建设问题,才能有效维护宪法的声名和权威,确保“依宪治国”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起到真正有效的约束和指导作用。
宪法的实施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我国宪法的实施还有赖于对现行制度的完善和改进。我们必须紧密结合中国实际,树立科学理念,创新和完善宪法实施的制度,探索宪法实施的有效途径,改善宪法实施的效果。只有这样,宪法的作用才能真正体现出来,才能最终有利于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三、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要求树立法治信仰,建设法治文化
宪法法律权威要靠人民来维护,因而宪法法律的权威只能源自人民内心的真诚拥护。因此,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必须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法治信仰就是人们发自内心地相信法律、信任法律、尊重法律、崇尚法律。尽管我们谈法治时,首先想到的是制度,但法治与其说是制度,不如说是信仰和文化。制度相对要容易建设,法治中立法是比较简单的任务。而文化的建设,信仰的树立,则要困难得多。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文化中法治因素相对缺乏的国家,让人民真诚地信仰法治,需要进行长期艰苦的工作,但这项工作必须完成。如果一个国家缺失了法治文化、一个社会没有了法治信仰,即使法律条文制定得再全面、再系统、再严谨,也注定会沦为炫目的装饰品。法治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法虽立而难行,整个社会也不会有良好的法治风尚。
法治的前提是一个国家能够制定出科学的良好的法律,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善法,同时善法能够得到全社会的共同遵守。怎样才能制定出治国理政的善法?怎样才能使这种善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呢?那就需要一种法治持续存在并得到普遍认可的状态和环境,这种状态和环境只能依靠法治文化来营造。也就是说,只有让法治成为一种文化,才能实现真正的善治。法治文化被认为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和特征,决定了一个国家法治水准的高低,滋养和培育着健全的法治社会以及法治文化之下的健全人格。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党和政府非常重视立法工作,中国的立法工作逐步加强,符合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初步建成,国家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基本上进入了有法可依的状态。遗憾的是,在这个过程中人的观念落后了,社会的法治意识并未随着制度的完善而树立起来,特别是对法治的敬畏之心、法治信仰并未真正建立起来,人治传统、人治观念依然根深蒂固,特别是在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甚至领导干部头脑中,法治思维依然缺失。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是人民群众规则意识和法治信仰的缺失,在现实生活中不尊重法律,“中国式过马路”“信访不信法”“走关系”强于“走程序”、拼实力不如“拼爹”等现象屡见不鲜;另一方面,是个别执法部门有法不依现象严重,执法过程中存在大量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另外,法律实施机制某些环节失灵,严重影响了实施效果。这些迫切需要我们清醒认识中国社会的法治难题,特别是法治文化缺失、法治信仰不彰给依法治国带来的消极影响。因此,必须把树立法治信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局中突出考虑,持续发力,久久为功,树立全体人民的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开辟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前景。
树立法治信仰,建设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在全体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头脑中培育法治思维观念,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依法办事。法治思维是依法办事的前提,依法办事是法治思维的体现。只有具备了法治思维,人们在遇到问题时,才会外化为依法办事,才会在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自觉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更好地依法解决问题、促进工作、推动发展。但法治思维不是凭空来的,除了价值之处,宣传教育也是一项重要工作。当前,中国仍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一系列体制性、制度性、结构性矛盾的存在,在某些局部带来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性、基础性工程来抓。法治教育要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之中,让法治进学校、进教材;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使每个党员干部时常接受法治洗礼,促使全社会崇尚法治之风蔚然形成;法治教育要坚持从领导干部做起,法治教育要进入党校和各级干部培训机构的课堂,要保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不以言代法、不以权压法、不贪赃枉法。只有领导干部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广大人民群众才能心悦诚服地认同和敬畏法律,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才能真正建成,法治信仰才能真正在人民心中生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依宪执政明确法治中国的领导保障,宪法实施夯实法治中国的制度基础,法治信仰提供法治中国的文化土壤。这三者的结合,必将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良法善治的根基——宪法精神的弘扬和宪法权威的树立。
作者:哈伯先 来源:领导之友·理论版 2016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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