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释新教改革家对西方宪法理念的贡献
宗教改革是基督教于16-17世纪发生的内部改革运动,以马丁·路德为代表的路德宗与以约翰·加尔文为代表的加尔文宗,以反对罗马天主教教皇专权和统一教阶统治秩序开始,建立了独立于罗马教廷的的地方区域化教会,他们“因信称义”与“唯独恩典”的新教教义摒除了天主教教士阶层在神人之间的中介作用,以其个人自治、教会自治、公民政府、区域自治等新兴世界观价值观成为新兴资产阶级进行改教的精神武器,为自由、平等、博爱的大革命时代的到来做了思想上的铺垫。但是对于西方历史上这一重要时期的改革家们的法律思想,特别是他们对于宪法理论的贡献,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被充分重视。本文尝试对以路德和加尔文为代表的改教家们的宪法思想予以粗略的论述。
学界对于西方法律史研究时段的划分,一般将12-15世纪看作罗马天主教的自然法理论阶段,在这一阶段,西欧“蛮族”国家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上经过几百年蛮族因素和罗马因素的融合,迎来城市与商业的复兴;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日尔曼法”逐渐走向系统规范化,同时伴随着罗马法的复兴,形成了“欧洲普通法”;同时将17-18世纪看作是启蒙运动的社会契约论阶段,这一时期,伴随着尼德兰(荷兰)革命、英国革命,特别是法国大革命的影响,西欧各国逐渐建立现代民族国家,走向近现代化,各国普遍建立了近现代化的资产阶级政体(君主立宪制与民主共和制),确立了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以法国“六法”体系为代表)。自然法理论与社会契约论一般被视为近代资产阶级宪政民主共和建国理论的主要思想来源。但是,对于历史中的16世纪(此为历史上的宗教改革发韧的时期),至多将其视为过渡阶段,认为其没有理论性的实质贡献。但是,事实情况是否确实如此?从新近学界的研究成果来看,特别是法律与宗教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看,国内学界对于宗教改革,包括新教对于西方法律发展的贡献的忽视状况,正在得到改变。
本文围绕基本的宪法理念,对宗教改革时期新教改革家们的宪法思想予以初步梳理,整理出其对西方宪法观念发展的基本贡献。
一、关于自由与平等观念
新教改革家基于人类如何得救的基本问题,在肯定上帝主权的同时,突出了上帝赋予人类基本权利与自由以及个人信仰自由的重要性,即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因为作为上帝话语的《圣经》享有至高的权威,同时个人可以经过祷告与上帝建立直接的关系,从而不再需要一个特殊的祭司阶层作为上帝与人之间的纽带。新教确立了作为人神之间唯一“中保”的耶稣基督成为人的“唯一大牧者”的地位,从而以基本教义的方式宣告了罗马天主教教士阶层权力的虚妄。因为每个人借着上帝的创造,可以单独面对上帝,除了耶稣,不需要任何的代理人,从而实现了在上帝面前的平等,进而也拥有了在上帝面前的完全自由。人的得救,只在乎个人的信仰和信心,此即为“因信称义”。就像马丁·路德所说,“人与人的区别只在于信仰,只要受洗入教,人人可以成为祭司,享有与教皇和主教同等的权力。人人都有权诵读和解释圣经,人人都可以通过诵读圣经与上帝交流,不需要教士的中介作用”。[1]这种以个人本位为基础的平等自由观,从宗教领域应合了新兴市民阶级个人主义自由解放的时代主题,奠定了宪法之上的古典自由主义的法律哲学基础。
二、关于“主权”在民观念
在宗教改革家那里,特别是加尔文主义的一个核心原则就是“上帝主权”,上帝按照一定的次序、规则缔造一个和谐的世界体系,并安排人类居住其间,以《圣经》创世纪1章28节和9章1至3节的经文原意,上帝将地上治理的权柄赐给人。但是这里的人是每一个人,而不是一个人、或者一个家族、一个民族或者一个国家……究其实质,是为一种地上的“治权”,但这种理论成为早期宪政理论的“主权观念”的来源。无论路德还是加尔文的民众权力观念都是起源于反抗教皇与罗马天主教会权威,认为出现一个凌驾于一切人类之上的长官治理的观念是荒谬的[2],但是加尔文比较路德更进一步,提出了“积极抵抗”“行政长官”的概念[3],这种观念在法国的胡格诺派、荷兰的新教徒、苏格兰的长老会、还有英国大革命以及北美殖民地的清教徒身上,都可以清楚地看到。同时由于德国的新教改革是由封建主决定,而在加尔文改教的地区则是由人民决定,并在日内瓦建立了民主共和体制的共和国,特别是后者的理念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主权在民”观念的最初思想来源。
三、“契约政府”“公民政府”概念的提出
“约”的观念,最初来源于希伯来圣经,上帝与人类始祖亚当立约、其后又与挪亚、亚伯拉罕立约。立约的人类一方只要信守对耶和华上帝的信仰,按照耶和华的教导去做,过合乎道德的生活,就能够得到立约的另一方上帝的祝福与保守;反之,就会受到上帝的惩罚。随着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特别是在西方文明世界的传播,约的观念成为西方文化的基本要素。到了宗教改革时期,新教改革家们进一步发展了“约”的观念。根据加尔文的上帝主权论,上帝对于自己的创造物(世界和人类)具有完全的支配权,他对世界的统治经由与人类的“圣约”(convenant)而实现[4]。因为人类的全然败坏,人类无法认识上帝,无法凭借自己的力量守约,所以在这一有着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中,上帝是主动的并且决定约的效力。为了保证对于人类救赎之约的成效,上帝与人类之约的精神被贯穿在个人生命、家庭关系、教会组织与人的共同体以及国家之中,联系于政府的概念,分别对应于“个人政府”(self-government此个人指的是以自由为尺度的公民)、“家庭政府”(self-government)、“教会政府”(self-government)与“公民政府”(self-government)。根据很多历史学家的研究,这一思想对其后的社会学与政治学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成为启蒙思想家,像霍布斯、洛克、卢梭以及其他人的思想基础[5]。从某种角度讲,“社会契约论”就是基督教“圣约”理念的世俗化表达。
四、关于政府体制
根据路德的“两国论”,即天上的国与地上的国,前者是指经过宗教改革后的新教教会,特指“抗议宗”的新教,是信和恩典的国;后者是“今世”的国,即由世俗当局运用法律治理的世俗社会。他认为,地上的国的统治者自己要成为一名基督徒,要将其作为君王的职责视为上帝的呼召,他首先要像其他基督徒一样成为一个“仅代表自己的人”处理与上帝之间的关系,又必须因为上帝的启示适当而虔诚地秉行公义,唯臣民谋福利。就地上的国而言,路德首先指的是君王,正是在与罗马天主教公开论战中保护了路德的萨克森诸侯联盟以及按照“教随国定”原则选择了路德宗新教的各个政治实体[6]。加尔文认为最好的政体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应该由具体的历史环境来决定,但是出于基督教会在推行真理上的纯正和在生活上的敬虔的需要,他主张政府由选举产生,就像教会治理中的教区选举治理模式一样;同时,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一定的制约。他提出了三种政体形式:一人掌权的君主政体,由多位首脑人物掌权的贵族政体和政权属于全体民众的民主政体。“君主政体容易蜕变为独裁政治,贵族整体也容易变为少数人执政的寡头政治,民主政体极容易导致民众的暴乱。就这三种哲学家所探讨的政体本身而言,我认为,贵族政体,或者贵族整体与民主政体的混合,要比君主政体本身优越:这并不是因为君主政体本身,而是因为很少有君主能够约束自己,不使自己的想法与公义和正直抵触;他们也很少有足够的热情和智慧,使他们晓得事情的界限。所以,由于人类的罪恶和缺点,由一定数目的人承担权利要更为安全可靠,如此他们之间就可以彼此辅举。”[7](这里的贵族指的是德高望重的人。)他同时指出,这种混合政体不仅得到了经验的证实,也得到了圣经的印证,他认为由上帝亲自带领以色列人出埃及时的整体就是这种“与民主政体结合的贵族政体”。“我欣然承认,在这种政体中,自由受到中道的规范,并且建立在牢固的基础上,没有政体比这种政体更优胜了。凡是享有这种政体的人民,我认为是极其幸福的;倘若他们坚持不懈地保守这种政体,我认为他们就是在克尽自己的天职。实际上,执政官当竭尽全力,防止自由在任何方面被减损,更不用说违犯了,因为他们的托付就是以保护自由为己任;倘若他们不够警醒,不够谨慎,就是在自己的职分上不忠,就是他们国家的叛徒”。
五、关于政教分离的观念
如果说路德以反对教皇权威为由,树立了世俗政府在地上治理的权柄,但是因为“教随国定”的原则,信奉了路德宗新教的封建主同时又成为精神上的最高领袖。那么,第一个要求教会与国家完全分离的改教领袖就是加尔文,这是加尔文提出的另一个极宝贵的原则。加尔文的日内瓦在成为著名的新教共和国之前,是一座典型的主教制城市,由大主教委托的主教会议(Episcopal Council)以及32名大教堂教士组成的教区总堂会议(Cathedral Chapter)进行治理,并由其推荐一些世俗人士担任行政长官进行日常的管理。但是在新教改革运动中,特别是新兴的市民阶级在完成改革之后,建立了以市政议会为中心的新的权力架构,并且这样的管理机构均由世俗人员担任主要职务,但其治理理念却来源于加尔文的新教教义;与此同时,尽管加尔文的学说成为新政府的指导思想,但是加尔文本人并不担任政府的任何实质职务,其仅为日内瓦市政议会“批准成为”(“license”)牧师,与他们的天主教前辈不同,日内瓦的牧师既没权,也没钱;他们甚至不是日内瓦公民,没资格成为决策者。究其实质,受命成为日内瓦教会传道人和牧师的加尔文只是新政府的雇员,和厨娘、马夫、园丁、女仆差不多,掌握宗教事务的不是加尔文和他的改教同伴。在这样的关系中,“政府必须尊重教会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是基督在地上的有形教会的表现形式。政府必须尊重各教会的自由和它们的主权。当政府允许教会在自愿的原则上按它们自己的能力成长的时候,教会的发展就很顺利。这不是沙皇俄国式凌驾于教会之上的政府,不是罗马教庭那样要求政府屈服于教会,也不是路德宗的法学家们对公民在承认信仰上的要求,更不是法国革命式的无宗教立场。唯有一种自由国家里自由教会的体系才是加尔文主义所尊重的。政府的主权与教会的主权共同存在,相互制约。”[9]一个自由的国家发展出一个自由的教会,按照此建立起来的政教关系模式被加尔文的学生和跟随者们模仿,成为在法国、荷兰、苏格兰、英国以至北美革命中建政的一项基本宪法原则。
六、关于人权保障
新教改革家们(特别是加尔文)极为重视人权保障。人权之所以重要,不是因为人是国家的产物,不是因为人是无数的偶然进化的结果,而是因为人是受造于上帝,同时具有神的形象,并为荣耀上帝而存活……从而为人权的保障提出了超验稳定的崇高动机。为了实现充分的人权保护,新教改革家们(特别是加尔文)特别强调:
(一)上帝主权下的公民政府,即在遵从只有上帝享有完全主权的前提下,建立一个基于公民个人自治(每个人在上帝面前承担责任),经过个人相互缔结宪法性的盟约和公正公开的选举程序,权柄有限的公民政府。
(二)法律的重要性。宗教改革家们认为上帝的律法是人间一切法则的法则,人类一切的法律制度必须是上帝所启示的律法为蓝本,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正的法治。只不过路德更强调律法的消极性功用,加尔文更加强调律法的积极性功用。
(三)权力分离。宗教改革家们对人的全然败坏有清醒的认识,对于罪人而言,权力是一头可以吞噬个人生命的怪兽,因此必须以分离抗衡的方式予以相互制约,并且他们以圣经中提到的上帝带领以色列人出埃及时设立的治理模式为据说明不是自己的杜撰。
(四)区域主权。区域主权是指在顺服于上帝话语的绝对权威下,个人生活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区域,不同的区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彼此之间可以有一定的合作与制约,但不能超出一定的原则相互干预。比如个人和不同的群体都有从上帝领受的使命,国家不能随便干预。
(五)地方自治。在行政区域与各级政府间,权力不是高低的问题而是范围的问题,从而保证每个人在自己熟悉的地方发挥治理的责任,确保自己和别人的权利能够实现最大化。
总而言之,新教改革家们的思想是系统的世界观,他们以圣经启示为根基的哲学观念为西方宪政民主体制的建立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其中他们对西方宪法理论的贡献,因广泛地散见于同时期因他们推动的宗教改革而产生的众多忏悔录、教义问答、宗教信纲以及教会治理实践之中,从而使较前的研究因为仅限于他们的主要作品而显得粗糙。但是,随着学人们对这一时期更多文献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对西方宪法理论发展的真正脉络将会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
作者简介:
曹伟峰,(1976-),河南南阳,汉族,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西方法律史、西方宪法史、法律与宗教等。
上一篇: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下一篇:宪法序言中的国家观与世界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