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比较宪法国际性与区域性的几点思考
比较宪法地域性研究有助于改善本国的宪政环境与制度,寻求宪政制度发展的动力,以实现人的尊严的尊重是宪政存在的最高价值。通过理性对比较宪法国际性研究,能够找到本国宪政制度与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反思的机会与方法,提高宪政的开放性与国际化水平。
一、比较宪法国际性与地域性的成因分析
随着宪法国际化的发展,在比较宪法学研究领域已经出现了国际性或区域性的宪法文件,如欧洲宪法草案、伊斯兰国家宪法草案以及有些国家宪法学者一直推动的世界宪法典的起草等。
首先是二战后各国学者们以理性的态度分析了法西斯统治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灾难,试图从比较的角度揭示战争的原因;其次,是苏联、中国、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出现对传统的国际政治格局提出了挑战,促使人们关注不同体制存在的现实,寻求共性与差异,探讨不同体制存在的社会基础;再次,是战后出现的非西方国家的独立,也给比较宪法学内容的扩大提供大量的素材,推动比较宪法学体系的发展。特别是60年代以后进行的对非西方国家法律制度,尤其是宪政制度的调查与相关问题吸引了学者们研究比较宪法学的广泛兴趣;最后是文化底蕴--较宪法学为宪法文化的相互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有益的环境与条件。
比较宪法学研究涉及到世界200多个国家的不同的宪法制度与传统,在多样化的宪法制度中我们似乎很难找到完全相同的两个国家的宪法制度或传统,比较过程中的类比只是在特定条件下的个别因素或具有表象性特征。因此,比较宪法学研究不可能通过自然科学那样的重复性实验。比较宪法学所研究的宪法现象是综合性的、复杂的现象,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与文化背景下宪法现象呈现出多样化的状态,需要我们在特定社会背景下分析宪法现象出现的原因与具体的社会效果。
二、比较宪法国际性与地域性的价值诉求
正如桶口洋一教授所说的,把比较宪法学的成果转化为实践与实务时需要以实践者的价值判断为纽带。如果忽略实践本身的正当性问题,有可能加剧宪法理论与实践的冲突,甚至破坏宪政的基本秩序。宪政又是以人性为基础的,人的尊严的尊重是宪政存在的最高价值。由于人的需求的不断发展与变化,各国宪政体制经常面临新的问题与挑战,需要不断调整与完善。通过理性的比较,我们首先能够找到本国宪政制度与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政治家和学者们提供反思的机会与方法,提高宪政的开放性与国际化水平。
比较宪法国际性与区域性研究学有助于人们检测已建立的理论命题与假设,提高研究成果转化的社会效果。宪法学作为一种社会科学,学者们提出的观点与命题并不必然具有实践的正当性,需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检测。比较宪法学是在为宪法学的各种命题提供个案和经验事实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从一般意义上讲,在宪法实践发展的过程中比较宪法学所提供的研究成果经过了实践的检测,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它的社会价值。有助于人们拓宽观察宪法问题的视野,进一步了解和改善本国的宪法环境,为宪法修改、宪法解释与宪法政策的调整提供经验与教训。对于宪政的发展而言,通过比较研究而得到的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是同等重要的,特别是失败的教训对于宪政实践在正常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三、比较宪法文化在全球范围内的融合趋势
在比较宪法学研究领域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是比较明显的,宪法文化对比较宪法学研究产生的影响将日益扩大。我们知道,借鉴与移植是贯穿于整个宪法学建立与发展过程的事实,而宪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对于这种事实的存在又产生了重要影响。任何一个国家在制宪、修宪和解释宪法的过程中都遇到不同程度的文化冲突。比较宪法学理论体系与经验并没有统一的模式,有些通过比较宪法学所带来的经验带有浓厚的文化色彩。就比较宪法学本身的价值体系而言,盲目的移植与借鉴并不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对本国经验的重视与宪法文化独特性的尊重是研究比较宪法学的基本态度。从本质上讲,不同民族的宪法文化的价值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劣之分。西方宪法文化与非西方宪法文化之间价值的平等性,是当今世界不同国家之间进行文化交流的基础。当然,在比较宪法学领域我们看到,宪法文化冲突与融合是同时出现的一种现象,在人类共同价值观的影响下,人们看到更多的融合趋势,如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宪法制度上的相互接近、相互影响的趋势进一步推动了宪法文化在全球范围内的融合趋势,扩大了宪法公共性价值的基础。
四、比较宪法国际性与区域性对我国的启示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也可称之为早期的比较宪法学著作。在《政治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对不同形式的上百个城邦国家的政体进行了比较研究,提出了比较研究的基本方法与步骤。当时比较的基本方法是:根据一定的认识基础先确定一个有理论价值的命题,并进行相关资料的收集与分类,然后根据事实关系进行必要的评价等。当然这种认识与评价方法是基本上是静态的,方法论本身的功能存在着缺陷。
加入WTO与宪法体制的完善;签署人权公约与宪法理论的发展;宪法国际化趋势等。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一场比以往任何一次都更为深刻宏伟的文化与体制的转型,在比较宪法学领域过去得到广泛认同,以为无可置疑的原则或默认常规已受到挑战而变得不再确定。开放的社会需要开放的宪法理论,而开放的宪法理论需要在比较中形成与发展。比较宪法学面临着多元文化共存的种种复杂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封闭性的宪法思维无法提供解决问题的答案,只能在各种宪法文化体系的对话中寻求新的解释,在这种解释中不同的文化都有能力作出自己独特的贡献。基于上述分析,加强对比较宪法学国际性与区域性研究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作者:杨熙玲 来源:学问 2009年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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