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宪法的再认识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的发展历史并不是很长久,但是宪法的产生却带来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巨大改变。正确认识宪法必须从它的性质、内容、理念和意义等方面出发进行综合的理解。本文认为宪法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是一种对人的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权利限制的学说,它旨在创立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间的平衡机制,它对公私领域的区分,反映了对人的权利终极关怀。
一、宪法的性质: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当今有许多人认为“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大法”,在这种定义下,宪法就完全变成了统治阶级手中的统治工具了。也有法学家认为“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正如列宁所言:“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究竟宪法的性质是什么,是阶级统治的利器还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我们不应该把政治上的概念引入到法律的领域内,而应该理性地看待宪法与阶级之间的关系。
我们应该区分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予以考虑。诚然,我们不可否认,在国家成立的初期,特别是伴随这阶级对抗的国家的诞生,往往有着强烈的阶级之间的斗争,这时的宪法,往往带有强烈的阶级色彩,更多地表现为阶级斗争的武器。然而,随着激烈的斗争的消灭,社会的矛盾不再表现为一个阶级打到另一个阶级,而是表现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矛盾。这时的宪法则应该关注为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无论从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大多数的宪法中主要是规定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从阶段上讲,作为统治阶级斗争的工具的宪法总是不能长久为人民所认可,在国家的历史上,主要还是作为保障人民权利的法而存在。从宪法的终极意义上而言,谁也不希望看到标志着人类权利觉醒的宪法沦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因此,应该把宪法理解成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同时,宪法作为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随着社会变化而不断发展的,其本身带有一种人类对自身价值和社会发展的深层思考,它是一种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因此,需要人们对自身、对社会、对历史进行自我反思与自我反省,依靠批判性精神,结合宪法的基本理念,丰富宪法在新时代的特殊内容和价值。
二、宪法的内容:保障人权和限制公权
(一)对人权的保障
现代意义上的宪法的首要特征便是对人权的保护,在任何一个国家里,对人民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思想自由权、人格尊严权、最低生活保障等与生俱来的基本人权的保护都反映了这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发展水平。我们可以看到,类似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大多数高举着“人权至上”的大旗,可见对人权的尊重已是社会共识对宪法的要求。为什么人权保障会成为宪法的重要内容,这是和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分不开的,宪法对人权的保护便是对人类文明发展提出的新需求的回应。
广义上来说,人权便是一个人能够平等、自由、尊严地生活所必须的一切权利,它不仅是一个法律上的权利、更是一个道德上的权利。恩格斯曾经说过:“人们需要人权(尤其是自由、平等、福利、安全)不是为了生存,而是为了一种有尊严的生活。对人权的侵犯实质上是对于人性的否定”。
在历史上,人权是相对于神权和君权而出现的,人权的革命正是对暴权压迫人性的尊严反抗。在资本主义革命之前,人类文明的发展处于一种相对野蛮的状态,奴隶制下的人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封建专制下的人也受到宗教神学的精神控制和封建君权的压迫,人毫无“权利”可言。正如卢梭所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无时不再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万物之主的人类,反而比一切万物更奴隶”。在18世纪,人们长期被压制的心智终于开启,启蒙运动发动了一场的声势浩大的“思想反省”运动,人们开始思考自己与国家和其他权力体的关系。启蒙思想家以“天赋人权”为理论依据,以个人主义为核心,提出人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治权利平等的主张,用来反对封建特权。正是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反封建特权的需求,把人权从强大的国家权力和神权中拯救出来,也唤醒了人们的权利意识。从此之后,人权成为了各国宪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份,宪法学也正是保障这种人权的学说。
(二)对权力的控制
宪法学说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内容便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宪法最早是作为反抗王权的利器而诞生的。在英国,贵族的平民迫使英皇签订的《自由大宪章》其基本精神就是限制王权对人民的任意侵犯。它规定了非经贵族议会的同意,国王不再可以随意地征税,不得随便逮捕他人,不得随意侵犯人民的商业自由、人身自由。
美国的《独立宣言》也明确规定,人人都天赋地具有生存、自由、平等的权利,一旦政府侵害了这些权利,人们便有权利推翻这个政府。法国的《人权宣言》则用“人民主权”原则代替“国王之上”原则,明确地指出人民的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任意侵害。可见,对强暴的国家权力的反抗,促使了宪法的诞生,宪法最早是作为人民对抗国家权力的武器而出现的。
在当代,对于国家的形成人们更倾向与使用“社会契约”的学说。“社会契约论”的学说认为,国家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自由人”的“自由协定”的产物。人们放弃一部分天赋的权利和自由,交付于国家以换得国家的管理和对自己的权利的保障。因此,从来源上看,国家权力是由公民权利的让渡而形成的,如果国家不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使权力,则会被人民推翻。这种臆想的理论明显缺乏历史的实证性,但是人们却对之深信不疑,并且奉为经典理论,不难看出藏于人们对这种学说狂热追求背后的限制国家权力的本意。
理解宪法首先应从它的内容上进行认识,而对人权的保护和对权力的控制正是宪法的两大核心内容,正如著名学者韩大元先生所言:“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究其实质而言是体现‘有限政府’的制度或理想。在政府与公民的相互关系中,政府权力受到法律或社会规范的约束,保障人权价值”。
三、宪法的理念——对权力平衡的机制
正如上文所说的,宪法是一种关于人权的保障与权力控制的法。然而,并不能就因此认为,宪法就是在限制一切的国家与政府的权力,保护一切人的权利。在这里,对宪法的认识应当更进一步。宪法对政府权力既是一种限制又是一种保护;宪法对人民的权利既是一种保护也是一种限制。如果失去了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国家权力则会变成霍布斯笔下恐怖的“利维坦”。但是如果只有对政府国家的限制而没有对人的权利的限制,会导致人的权力的不适宜的膨胀,导致社会的无序化。古希腊的民主制演变成为暴民政治就是一个很好的人的权利不受控制而导致恶。因此,理解宪法的真正含义应该是——权力的平衡,更准确地说,是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
关于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孙中山先生曾经说过:“我们分开权与能,说人民是工程师,政府是机器。一方面要政府的机器是万能的,无论什么事都可以做;又在他一方面要人民的工程师要大能量,可以管理万能的机器”。因此,宪法的任务便是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建立一个良好的机制,保证没有任何一方拥有过大的权力,以至于压倒了另一方。在以前,宪法更多地关注如何限制强大的国家权力,然而,在现在必须防止权力的天平又不适当地倾向了公民一边。例如,在研究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可以直接约束司法权,公民的人身自由对于刑事制度是否有控制等问题时,我们应当小心谨慎地防范自由高于一切的思想的危险性。
在罗马法上,乌尔比安提到“法来源于正义”,从宪法学的角度上看,调整社会上的不同的利益,以达到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正是我们所谈的“正义”。正如一句法谚所言:“法律创造一个天堂,尽管里面住的都是魔鬼”——宪法的终极理念正是建立这么一个机制,使得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达到平衡,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四、宪法的意义:对人类的终极关怀
从近代宪法产生的历史上看,启蒙思想是宪法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启蒙思想家们普遍认为,对于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他们的生命、自由、财产与安全,天然地应当得到保障。然而现实中,人民的权利往往受到国家权力的无理侵害。宪法正是应市民社会的需求,为保护公民的天赋权力和自由而诞生的。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宪法一直关心人的独立性,力求保障个人的发展,这已成为宪法自身内在的价值判断。而宪法的重大意义就在于通过在公法领域与私法领域间划开了一条清楚的界限,使私人领域不受公权的侵害。法保障的人在私人领域的意思自治,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和规定在公法领域中的人与国家政府的关系,正是对人的幸福发展的保障。这种关怀一直在重大地影响着人们的观念的转变。
五、结语
上文分别论述了笔者对宪法的性质、内容、理念和意义和价值的理解,综上,对宪法的精髓的把握,就必须从宪法这些自身的特性出发,真正理解它的性格。总的说来,宪法产生于资本主义革命对传统权力体系的斗争,是宪政思潮的产物,它是一种对人的权利保护和对国家权利限制的学说,它旨在创立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间的平衡机制,它对公私领域的区分,反映了对人的权利终极关怀。
作者:雍益楚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5年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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