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与精神文明的内在联系
法治是政治文明存在的基本形式,宪法是法治文明的核心。“依宪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目标。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概念,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创新和发展。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角度来论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党的代表大会提出一个纲领性的东西,更是第一次。此后,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中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这一伟大工程。宪法是民主政治的基石,它作为民主制度化的产物,本身就是政治文明的一个重大成果。
宪政、法治与政治文明的内在联系。政治文明建设为法治发展提供了基础,法治发展促进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从广义的政治文明的含义看,政治文明包括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现代法治文明是政治文明中应有之义。从狭义的政治文明的含义来看,法治是建设政治文明的根本途径和重要保障。因此,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为法治发展提供了“用武之地”,法治发展保障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反之,法治的滞后也必然阻碍着政治文明的发展。
政治文明的本质和核心是政治民主,实现政治民主的根本途径最重要的是宪政。如上所述,法治是建设政治文明的根本途径和重要保障。法治,简单来说,就是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首先是也应当是依宪治国,即宪政。如果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回答了我们党在新形势下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重大问题,那么依法治国则是回答了我们党在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过程中,如何执政兴国、执政为民的问题,回答了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如何当家作主,治理国家的问题。依法治国首先应该是依宪治国,这是宪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的。从历史上看,宪法也是从宪政开始的,是从民主政治开始的,而民主政治则是从权利的保障和权利的制约开始的。就宪法本身的作用而言,最根本的应是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宪法起着保障人权、保障公民权利的最高法律准绳的作用。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有宪法也并不等于有宪政。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就和法律与法治的关系一样:认真对待法律,使之真正成为约束公民行为的规则,社会就实现了法治;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在这个意义上,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形式。可见,宪法是建立民主政治的基石,落实民主制度依法治国谓之宪政。宪政也就是宪治,即依照宪法治理国家。宪政是制约和平衡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同时还包含由意识形态和人类文化所决定的道德观念。具体分析来说,宪政包括三个层次:宪政经济层次、宪政民主体制层次和宪政意识层次,正好与政治文明的三个主要内容即政治意识形态、政治法律制度和政治实践行为相联系。可见,宪政是以民主宪法为依据,以法治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民主政治的制度和观念的总和。宪政是政治文明与法治观念的有机统一,在建立社会政治文明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刻也不能离开宪政和法治发展。
宪法为政治文明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我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制的,无论是领导者还是群众都必须遵守。宪法为政治文明提供了最高的合法性,并为实现这一目标设定了制度架构。我们要建设的政治文明应该是法制化的政治文明,而宪法的根本大法的权威地位为顺利实现政治文明提供了根本保障。从本质上说,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以党的领导为保证,以保护人权、权力制约和该项制度建设为内容的。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体制保障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民主的法律化和国家的法治化。而这一切正是宪法基本精神的体现,并是宪法所明确需要进行保障和维护的。
纵观现代社会,法治是政治文明存在的基本形式,宪法是法治文明的核心。因此,探讨依法国从依法行政的宪法视角看,精神文明与宪法内在联系关联很大。
其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是精神文明发展的产物
近代宪法的产生是以罗马法的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广泛开展为思想条件的。罗马法作为简单商品经济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对私人财产权提供了完备的保护,成为宪法保障个人权利的法律基础。宗教改革摧毁了封建制度的神学支柱,确立了资本主义的新教伦理,使宗教信仰成为个人的良知自由,为宪法的产生打扫出一片空地。启蒙运动高举理性的大旗,运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用人权反对神权,用民主对抗专制,使自由、平等、博爱等观念深入人心,为运用成文宪法构建近代民主政治描绘了理想的蓝图。
2、近代精神文明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技术支持和理论指导
随着商品经济发展,民事经济交往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和突出,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不断得到完善,并逐渐从诸法合作、民刑不分的传统法律体分离出来,由此引起了整个法律体系的部门分化。法律关系的复杂化和法律部门的分化,产生了对法律进行重新整合的要求,需要有一部凌驾于其他法律之上、对社会关系进行全面调整,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母法”就应运而生。这一过程并不是完全自发实现的,在宪法产生以前,近代社会科学主要是政治学和法学为宪法的设计和制度运行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可以说,近代宪法的产生,没有社会科学特别是法学理论的发展,没有职业法律家的创造性探索,是不可能的。
3、宪法体现精神文明的方式
一定形态的物质文明和制度文明,都需要并创造着与之相适应的精神文明。那种认为只有社会主义才有精神文明,资本主义没有精神文明的认识,是没有根据的。当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资本主义或其他社会形态下的精神文明存,有着根本的区别,因而我国宪法体现精神文明的方式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也存在最大差异。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通常并不使用“精神文明”概念,也缺乏关于精神文明的完整全面的规定,但它们采用文化制度来规定来调整精神生产关系,鼓励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精神文明概念是我国宪法的独创。宪法不仅明确将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面部分,而且就此作了比较全面而系统的规定。对精神文明的规定成为我国现行宪法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标志之—。这些规定表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面。而其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依法治国结合行政实际,执法首先要执行宪法的规定,在执法中体现宪法的规定,在执法中体现宪法的精神,这是推进依宪的首要任务,宪法的生命在于运作,法的价值在其运中能够得以实现。法的运作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便于实施。而执法便是法的实施的重要内容和核心部分。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文件都需要拿到贯彻、执行,否则这些法律文件将成为一纸空文,失去他们原有的地位与效力。作为国家权力自然也不例外。现在,在我国,由于受市场机制、利益事元化、竞争原则、改革开放等的冲击、地区化的行政观念占据了执法系统的主导地位,各项法律文件的统—实施的观念冲淡,从而导致了行政权与法治原则脱节,这不可避免使行政权滥用及盲目使用。而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及各民族各方面的基本方针政策,是其他法律的制定的基础与灵魂,具有各种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必须首先执行宪法的规定,贯彻实施宪法的条文,可以使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使其职权时达到统一,形成对行政权的统一认识,从而有效的制止政出多门的惯性、行政执法中出现此—标准彼—标准的“标准漫天飞”状态以及行政管理的对象的双重的分散个化和严重的行政弊端。也可以这样说,宪法以其高度的法律统一性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达到—种状态,从而达到执法的统一性。从另一个方面讲,宪法是“一种根本规范”,具有永久性的依据,在法律秩序中居于必须是宪法条文,它们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都必须体现宪法的可行度。在执法中首先执行宪法的规定,体现了行政自身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极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和监督程序法等行政法整体框架的建立,使各项具体行政法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推进依宪行政,并完善依法治国必依宪治国的理论。
4、加强行政公务员的宪法教育,提高宪法意识和示范作用,这是加快推进依宪法步伐使行政能够得以真正运行的内在动力,也是依宪的内在要求。
行政公务员是具体实施行政活动的“实际行政主体”。它是指“依法享有职权或受行政部门、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管理,其行为后果归属于行政主体的人。行是公务员行政组织者是行政管理的具体操作者。行政公务员的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行政管理能否正常的行政行为,要加强公务员的法律意识, 就必须加强行政公务员的宪法教育,对此,以下几点:
首先,在我国,由于受几千年封建等级观念的影响,在行政问题上,现有许多部门存在着—种潜在的意识,在行政权的使用上往往出现中国古代的“衙门”作风,一件很好处理的土地审批,往往你推我,我推你,使开发商如皮球来回跑,使他们感叹;“招商、引商、你安商了吗?”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有的甚至没弄清权力与职责、及基本内涵,法制意识相当大的淡薄,以致出现了独断专行,行政命令呈现地区化,区域化的盛行,难以达到一致:政令五花八门和行政权的混乱行政上的弊病,导致了行政权力分散,解决这种弊病和行政权的失衡,就必须加强对.行政公务员的宪法教育。这是因为,从宪法采看,它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而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就是要权力平衡态。对于宪法的制衡,有的学者认为“各种各样的宪法形式都能够轻易地适应在变化米的制衡”,“宪法之所以残存下来,只是因为他不断的受到调整,以符合正在变化着的对称制衡。”而要达到这种制衡,掌握着实际权力的行政公务员没有高度的宪法意识和对宪法的整体意识是不行的。
再者,就行政公务员本身采说,既是行政活动的具体执行者,同时又是国家的公民,又有利益。由于手中的行政权力使其个人目标的实现更加容易,这种权利极易腐蚀性就会促使,如果没有高度的法律意识,那么手中的权力就会变质,从而导致行政权腐败的出现。鉴于行政公务员的双重身份的性质,就必须加强行政公务员的法制教育及思想道德教育,特别是宪法教育,提高宪法意识。宪法有着以根本性为重心的概括性的法律价值,一切法律制度都蕴于他的精神之中。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职责与权力等方面的内容。这样加强行政公务员教育,势必有利于行政公务员明确自己的身份与职责、明确个人、集体、国家之间的关系,全心全意的行使职权,这便有效的防止私欲的泛滥,造就行政公务员的清廉形象,起到了宪法示范作用,无形之中也就推进了依宪行政的步伐和保证了依宪行政的真正运行。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与思想道德建设协调发展。
法律与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有许多共同点,但两者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实行依法治国,并不排斥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作用。事实上,法律的调整作用是有限的,需要道德规范加以补充,道德调整也需要法律保障。从国家治理和国家权力运作来看,法治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因此,更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全局性、稳定性。从调整人们的行为来看,法律与道德两者不可偏废 依法治国必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又要特别重视依宪行政,使国家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职权,这是极为正确与重要的。从宪法学的角度讲行政权在宪法的制衡下受到规范与控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与宪法保障和维护公民的权利互为相称的。再者,依宪行政强调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在实际生活中对宪法的条文及精神,更有利于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这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是不可缺少的。
作者:袁杰 来源:当代教育之窗 2013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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