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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宪法文本中人的形象变迁

发布时间:2016-08-24 10:37

  纵观世界宪法的发展历程,往往同时也是人对自身的认识和反省的过程。如何认识宪法中的“人”,对“人”的形象进行合理的解释,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会得出不同的认识。当代我们应该如何去认识宪法中的“人”,如何更好的保护宪法所明确规定的人权?这是当下我们研究宪法一直在试图回答的问题,但要想回答这些问题,就绕不开对于历史上各种类型的宪法文本中人的形象变迁的认识,以史为鉴,可以为当下以及今后我们的研究提供众多的启示。


  一、从“法律上的人”说开去

 

  分析宪法中的人的形象,着眼点便是对人的认识,现代宪法中关于“人”的认识,通说一般以康德的哲学思想为基础或渊源。康德一句经典的名言便是:“永远把人作为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这便构成了近现代宪法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此处康德所指的人并非具体细微的人,他的关注点是形而上的人。

 

  对宪法中人的形象的研究以对法律上的人的形象的研究为前提,在西方对法律上人的形象变迁的研究历程中,世界范围内许多学者都曾著书立说描述了伴随着历史的变迁、朝代的更迭发生的法律上“人”的演变。在这其中,以拉德布鲁赫最为权威。拉德布鲁赫对于法律上的人的形象有一个经典的表述,在他看来,所谓法律上的人的形象,就是法律对人的想象和设想,即呈现在法律上的、准备加以法律规定的人类形象。它决定了法律如何对人起作用。

 

  在谢立斌老师看来,人的形象和法律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一方面,每一时期对人的看法,决定了法律制度的风格和方向。反过来,法律制度本身,又影响、塑造、改变人的形象。宪法也遵循这一相互作用的规律。任何一部宪法,都体现了一定的独特的人的形象。但就现实情况而言,虽然世界范围内对于法律上的人的研究屡见不鲜,但专门针对“宪法”文本中的人的形象的研究却鲜少有人涉及,因此,对于该问题的研究便显得尤为必要,且具有紧迫性。

 

  二、西方宪法描绘的人的形象变迁:从中世纪到现代

 

  现代宪法源自西方,这是一个无可厚非的事实。而西方宪法的源头则一直为学界所争论,目前世界公认的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文本是英国1215年颁布的《自由大宪章》。梁启超曾在《各国宪法异同论》一文中指出:宪政之始祖者,英国是也。英人于700年前,已由专制之政体,渐变为立宪之政体。因此,《自由大宪章》也被西方学者称为英格兰自由的奠基石,奠定了英国近现代宪政的基础,其不仅标志着英国走向宪政,也标志着人类整个立宪的开端。同时对世界宪政和法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保障人权的宪法。

 

  (一)中世纪宪法文件中的人的形象:身份各异、等级参差

 

  1215年6月15日英国贵族胁迫英王约翰签署《自由大宪章》,共63个条款。其中大部分条款旨在维护贵族和教士的权利,《自由大宪章》在序言中指出:“本文是英格兰国王致意于诸大主教、主教、长老、伯爵、男爵、法官、虞人、郡长、村长、差人、执行吏及忠顺之人民而诏告之曰。”可见,在《自由大宪章》中,人的存在并非是地位平等,而是身份各异、等级参差的人,等级区别明显。这也反映了在宪法产生的初期,其具有鲜明的封建等级差异色彩,在这一点上,西方的宪法与我国古代的法律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二)近代西方宪法中的人:“个人自治”、“平等对待”、“个人尊重”

 

  “个人自治”、“平等对待”、“个人尊重”是近代西方宪法追求的核心价值。

 

  1689年颁布的《英国权利法案》开篇即规定:本法宣布人民之权利与自由。

 

  美国《独立宣言》中规定: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这也反映了美国宪法文本中平等自由的人的形象,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1791 年法国把《人权宣言》作为其宪法的总序言,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规定: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这是对人与公民的权利做出的直接确认,契合了个人主义理论的要求。

 

略论宪法文本中人的形象变迁


  (三)现代西方宪法中的人的形象:强调“多元复合型”与“自我实现的人”的分歧

 

  关于现代宪法文本中人的形象的描述,西方宪法史上出现了分歧。一种以法国法为代表,一种以德国法为典型。

 

  1946年的《法国宪法》序言中做出了一些新规定:保障妇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之权利;??????国家保证任何人,尤其是儿童,母亲及年老工人,有享有健康、物质安全、休息及娱乐之保障,凡因年龄、身心状态或经济情况不能工作者,由共同体维护其生存之权利。

 

  1947 年《意大利宪法》第38 条也做出了类似于《法国宪法》的规定: “每个没有劳动能力和失去必需生活资料之公民, 均有权获得社会之扶助和救济。”这也彰显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现代西方宪法中的人的形象一方面强调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但同时其又并未否认“个人自治”、“平等对待”与“个人尊重。这就导致了现代宪法中同时涌现出了两种形象。对于这两种形象的关系,有学者认为:“二者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普遍的、平等的、自由的人是现代宪法中具有普遍性的人,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是现代宪法中具有特殊性的人。现代宪法以前者作为底色、作为平台、作为背景,同时又给后者以醒目的地位。从这个角度看,现代宪法文本中规定的人的形象是多元复合的。在这种多元复合的人的形象的背后,体现的是自由法治国原则与社会法治国原则之间的博弈,这也是自由人权与社会福利两种理论在宪法文本中的博弈。

 

  而德国宪法中关于人的形象的认定则站在了一个不同的视角。

 

  在德国没有“宪法”这样称谓的法律,但是德国《联邦基本法》行使了宪法职能。从整个《联邦基本法》的立法体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以及联邦宪法法院诸多关于人的基本权利的判例中可以看出德国《联邦基本法》也是以“人”为核心,但其更强调保护“人性尊严”,并将人的自我实现视为最高的法的价值追求。《联邦基本法》中追求的自由、民主、法治国、社会国等原则都可以看作是“自我实现的人”的形象这一核心价值的辐射物,所有的价值和制度设计都是为实现“自我实现”这一命题而服务的。

 

  对比这两种人的形象,其来源于两种不同的人权理论,美国的“个人主义”与德国的“人格主义”,前者通过“自由的镜头”观察人、后者则以“尊严的镜头”观察人。这两种理论并非完全对立,二者都以自由主义与个人价值尊重为其基本信条。因此,它们所形成的权利保障机制在人格保障、自由层面具有很大程度上的同质性。

 

  三、中国宪法描绘的人:从清末到当代

 

  我国宪法描绘的人的形象的变迁历史并不算久远:始于清末,是伴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而产生的。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第一部成文宪法的诞生。发展至今,其中对人的形象的描绘出现了众多的变化。“人”的形象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与完善。纵观我国宪法文本百年的发展历程,虽然公布的宪法性文件内容性质各异,但依照制定主体与发展阶段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清末颁布的宪法、中华民国期间颁布的宪法、中国共产党主持下制定的宪法。这不同类型阶段的宪法文本中体现的人的形象也各异。

 

  (一)清末宪法文本中的人的形象

 

  清政府于1908年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这是我国首部成文宪法,其中规定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人,分别是皇帝(君上)与臣民。《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此处皇帝的形象,与中国传统封建社会世袭、神圣、独裁的君主形象并无不同。在这里,君主的形象只是披上了成文宪法形式的外衣,加以伪装以便适应时局的需要。实际上,其仍是封建君主统治的工具。

 

  相比之下,这一宪法文本中臣民的形象较之以往各代立法都可谓一个不小的突破。《钦定宪法大纲》中规定:“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这样的臣民形象虽然在名称上仍称为臣民,但至少正在向西方近代宪法所规定的“人”靠近。我们应当看到,《钦定宪法大纲》所赋予民众的一定的政治自由与财产权利。在独尊的君上之外,倡导一种臣民之间的普遍的平等。但不可否认的是,与近代西方宪法倡导的平等而自由的人相比,他们还存在着一层枷锁的桎梏,即一个超越于所有人之上的君上。从这个角度看,《钦定宪法大纲》规定的人的形象是“四不像”的产物,混合了近代西方宪法中人的形象与传统中国政治制度中的人的形象;既保留了我国传统封建社会的某些特征。同时,也打上了近代西方宪法的一些烙印。

 

  (二)民国宪法文本中的人的形象

 

  民国宪法史是我国宪法发展史上不得不提的浓墨重彩的一笔。依据时间划分,民国宪法史可以被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孙中山在位及军阀混战的时期。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是民国宪法史上里程碑式的跨越与进步,其第2章规定:“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有申诉、选举、考试任官的权利,”这些规定,为后来民国的众多宪法所沿用,这也彰显了这部宪法性文本的价值,《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对人的形象的描绘,虽是直接移植的西方,强调平等而自由的人,但这种对于王权的突破,不得不称得上是我国宪法史上的一大质的飞跃。

 

  第二个阶段是蒋介石执政时期。蒋介石在位时颁布的主要宪法性文件包括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在这两部宪法中,既塑造了普遍的、平等的、自由的人的形象,同时也塑造了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的形象,这与1946年颁布的《法国宪法》相类似。体现了倡导社会普世价值与满足我国统一国家的治理与建设的双重需要,也是执政者在面对维护自身统治的政治合法性与实现国家治理双重紧迫任务下的必然选择。

 

  (三)共产党执政时期宪法文本中人的形象

 

  对于共产党执政时期宪法文本中人的形象的研究,又可划分为多个阶段,其中以82年宪法的颁布实施为分水岭。

 

  从共产党初掌政权到《82宪法》的正式颁布,期间共产党颁布了多部宪法性文件。笔者在此做简单的梳理。起初,受苏维埃政权的影响,共产党于 1931年制定,并于1934年修订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该部宪法性文件中描绘了两种人:一种是劳苦民众,另一种则是剥削者与反革命分子。 1941年伴随着我国正处在抗日战争最困难的阶段,于是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其中塑造出了统一的主体形象,即“抗日人民”。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塑造出了“强大而有力的人民”与“失败了的反动分子”两种对立形象,这也是对国共双方战争结果的真实写照。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人民的形象得到了丰富:不仅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更强调民族平等,同时也增加了公民的形象,1975年《宪法》规定的人则带有明显的阶级斗争的色彩,这时的人是“阶级人”,这也契合了文化大革命的时代背景,将一切矛盾与斗争上升为阶级之间的斗争。1978年《宪法》中则出现了一种新的人的形象:需要关心的群众,也即劳动者。这也是适应了拨乱反正的需要的产物。

 

  从上述简单的梳理中我们可以看出,一定宪法文本中的人的形象,总是契合一定的时代背景的,其并不是孤立产生或存在的,会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宪法的实施,不断发生变迁。

 

  我国现行宪法是于1982年颁布的,当时的宪法文本中树立了“作为个体的公民”与“作为主权者的人民”这两种形象。在82年宪法颁布之后的三十多年中,宪法文本又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了多次修改。

 

  从文本上看,82宪法的第二章是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规定个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维护人格尊严。这些规定集中体现了这部宪法倡导个人是自由的。从1982年至今,宪法第二章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除了第33条中增加了人权条款以外,其他条文在其后的三十多年中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动。这常常导致许多人会产生一种误解,即认为从82宪法制定伊始,永恒不变的自由的人的形象便已经确立。实际上。宪法上自由的人的形象,是需要结合具体的宪法条文以及特定的时代背景来理解的,其伴随着社会发展也在不断变化。 例如在1993年修宪之前,82宪法第15条规定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个人的身份是成员的身份,作为个体的人是没有独立人格的。张树义教授曾在其著作中专门研究82宪法中个人的非独立地位的体现,这种非独立人格在经济领域表现地尤其突出:“计划经济的正常运行,要求个人服从国家对经济生活作出的安排,个人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其任务是服从国家的经济计划对其作出的安排。”而目前我国宪法中的人的形象正由完全被动逐渐向积极主动发生着变化。在规定了平等权、自由权之后,还规定了大量的社会基本权利,也体现了对弱者的尊重与保护,以人为本正在逐渐得到践行。当前我国宪法中的人,是构成“人民” 这一主体的独立而自主的个人,个人不但是构成宪政国家的基本要素,而且参与制定政治秩序。体现了个人与作为共同体的人民之间的关联,其更强调立足于个体,关注个体的主体性,契合当代宪法的人本精神。正如梁光晨所指出的:“人虽固然是社会的人,但首先其是特定‘小社会’的人,其着眼点也在于作为个体的人。”

 

  四、中西方宪法文本中关于人的形象的异同分析

 

  对比中西方立宪史的发展过程,可以发现,二者具有一定的共通之处,同时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别。

 

  相同点:中西方宪法文本中关于人的形象正逐渐呈现出靠拢的趋势。首先,我国虽短短百年的立宪史,从未停止向西方优秀成果学习的脚步,其次,立足当下,目前我国的宪法文本的发展,也正日益体现出西方宪法文本所倡导的普世价值。

 

  不同点:从起源上看,诞生于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确立了法律高于王权的精神,宪章依靠具体的条款,从政治、经济、财政、司法各个方面限制了国王的权力,可以说,这是以契约的形式申明法律高于君主并以具体条文约束君权的第一个明确的文件。而这对照中国,王权始终至上,传统封建社会几千年的君主专制集权一直在不断强化,到清末达到了巅峰。可以说,中西方的宪法在源头上便存在着巨大差异。

 

  从发展的推动力上看,虽然中西方宪法文本中规定的人的形象历经百年,都发生了变迁,但变迁背后的根源却截然不同。西方宪法中人的形象的变迁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自发的内在变迁,是伴随着西方经济、政治、思想变迁的必然产物。而中国宪法中人的形象的变迁则属于一种被动的外生型变迁,是被时局所迫的无奈之举。

 

  总而言之,世界宪政史是一部人的自我发现史,也是一部人维护人的自由、人的尊严和权利的斗争史。宪法中的人是宪法价值的中心,也是宪法价值的创造者。人在宪政史中具有不可磨灭的重要地位。在现代宪法中,必须保护人的尊严不受侵犯,维护人的权利,保障人的自由,这是现代社会进步、文明的基本标志。这也体现了现代宪法追求的社会正义价值目标的要求。

 

  目前我国对于宪法文本中的人的形象的研究理论较少,国内为数不多的学者研究也存在着众多的分歧。学者们对于宪法中的“人的形象”的解释争论告诫我们,虽没有达成一种统一的理解,但切不可急于求成。

 

  其实,无论是对于西方宪法文本中人的形象的分析还是对于我国宪法中人的形象演变的理论研究,归根到底其目的都是为了促进未来宪法的制定与实施。宪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立法的具体化。因此,必须将宪法的人的形象加以实证现实化。而具体的操作则有赖于法律技术的进步,对此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宪法文本中的一些立法经验,吸收借鉴西方一些立法原则:如比例原则利益衡量原则,以期对我国未来完善宪法提供指导。

 

  作者:金洁 来源:大东方 2016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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