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行政法间的理性思考
目前,对宪法与行政法间关系的讨论相对广泛且深入,成果也较多。依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大师哈耶克的说法,宪法的宗旨是限制与分配权力,而行政法是一种具体的配置方式,共同点都为了限制政府手中的任意权力。
一、探讨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有权力的人易滥用权,侵犯他人的利益,以获得自己的利益。宪法作为一切法律的基础,是来控制有权人滥用国家赋予他的权力,它以约束国家权力为根本任务,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目的。在一个如此复杂的社会,宪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诞生了,并且行政法行驶的领域不断扩大,这是顺应时代的发展,是整个国家不可避免的。行政法是来规范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我国大部分的权力都是由行政法来实施的,因此,行政法在日常生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自从行政法诞生以来,人们从各自的生活背景,自身的知识水平,及观察问题的角度出发,对宪法与行政法问的关系做出了一系列的回答。它的共同点都有如下:
1、行政法实施的源头是宪法,宪法的具体操作是行政法。行政法的大部分规范来源是宪法,其它一些也是以宪法为依据,是对宪法的一个具体化,宪法是我国的基本大法,有着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指导原则、目标也是行政法的原则和目标。其次,行政法的作用是发挥技术与手段,宪法总体掌控着行政法的大纲。如果没有宪法作为法律的基础,行政法只是些详细的枝条,无法发挥指导性的作用。倘若只有宪法而没有行政法,宪法只是一个空洞的纲领,不可能全部实施。
2、行政法对宪法进行补充,使宪法的发展得以完善。宪法虽然是我国的一切法律的根本之法,但是,宪法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固有的条令不再适合现行的发展模式,要想改变宪法,只有根据行政法实施的情况来做具体的变动。这样不会过于空洞,没有理论可以支撑。
3、宪法与行政法相互配合,存在互动的关系。行政法全部理论以宪法为依据,但行政法不是宪法的一个分支,他们不具备所属关系。行政法要极大的发挥它的指导作用,必是以宪法为大纲,反之,宪法要行使他的法律效应,只有依靠行政法来落实。从上可以看出,它们之间相互关联,互相依存。法律规范会随着时间的变化有所改变,宪法条令的改变会引起行政法相关规定改变,反过来,行政法亦制约着宪法的变动。
二、行政法的发展对于宪法的影响
宪法与行政法在处理社会关系的对象和范围上是相通的。两者均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是制约着国家与公民的权力。因此,行政法的改变与发展会直接与间接的影响宪法,通过对各个国家的行政法的实践的调查表明,行政法如同其它事物一样,对宪法有着积极与消极的影响。
1、对宪法的积极影响。行政法的法展对于宪法的积极的一面可以从以下来看:
(1)实施行政法的过程,坚定了对宪法的信仰。行政法条令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实施,深入公民中。行政法表现出的理念、原则等都表现在人们所遵守的条规上,这在一定程度上透漏出公民有法律意识,遵法,守法,维护法律,让宪法的条令也逐渐成为一种惯例。这类似于从行政法上看,政府是权力的主人,掌管着公民的行为,但是,从宪法上看,法规都是根据公民的行为来制定的,公民是权力得以实现的载体。
(2)行政法的发展补充、完善了宪法。面对国家政府机关有限的认识与社会生活的无限性之间有着较大的冲突,因而宪法所未涉及或不周详的问题都由行政法来给予补充。行政法对着社会经济、政治、科技的变化有较强的敏感性,能迅速适应社会的需要,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缓解宪法未涉及的窘况。简而言之,行政法的发展补充、完善了宪法,短时间内消解了紧张的关系,在面对社会进步与宪法滞后的时候。
(3)行政法的发展推动了宪法的改造。宪法之所以保持稳定,是为了维护其应有的权威,但社会的进步对宪法的稳定起冲突的时刻来临时,政府机关必须对宪法进行修改。行政法有关的规定如,土地政策重修时,经过一系列的实践,必会被宪法所吸纳,达到对宪法修改,以适应当时的经济情况。
2、对宪法的消极影响。根据以下几点可看出行政法的发展阻碍了宪法的发展。
(1)过度膨胀的行政法侵蚀了宪法的权力。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规章法规等的数量过多,渗透到了生活的各个方面。由于大多数行政立法是为了管理,维护自己的利益,只含有相对少量维权的成分,因此,这些立法的成立缺乏认真考虑,得不到相关行政管理的支持,只有处在放置的状态。政府的干预随着行政法的膨胀增多,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权力总量不变,伴随着的是公民享有的权力会减少,这种现象与成立行政法的初始意愿相背离。
(2)行政法的迅速发展背离了宪法的基本精神。渐多的行政立法被确定,滥用行政组织法及政权的机构相继增加。行政专制会随着扩大组织权限和无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制的来临,必加大行政组织缺漏所带来的危害,使得宪法对行政法的限制失去强有力的效果。离开了宪法的价值的指导,行政法也将失去其科学性。
三、促进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长远发展
根据以上分析显示:在制度与价值层级上,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且表达了对宪法理想的追求。我们要正视行政法的发展给宪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并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来推动宪法与行政法问的关系。下面是依据推动宪法与行政法间的长远发展提出的几点建议:
1、以“宪法至上”为基本理念。“宪法至上”表明一般的法律不得与宪法的原则、规范相背离,行政法也要受到宪法的约束,即使行政法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所做的相应的调整,仍要考虑到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此,行政法虽促进宪法的完善,它也只在一个限定的范围内改变,行政法不应该逾越宪法的管辖专区。我们只有把宪法至上作为基本的理念,普及宪法至上的观念,才能更好地推动宪法与行政法的长远的发展。
2、加强政府对宪法与行政法的管理。政府能促进社会的福利,化解行政法与宪法的发展带来的冲突,尤其在中国,这种制度可以带来更多的便利。在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理论认识的同时,在实践中,将宪法与行政法的理念在人群中加以推广,久而久之,相关理念就会在社会中传播。
3、建立健全的体制,促进行政法对宪法的发展。建立健全的体制是面对社会的快速发展及行政法膨胀的迫切需要,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被侵犯。反观我国现行的宪法,对权利都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却没有使得规定加以实现的程序,这是我国政府机关面对的一个瓶颈问题,必须尽快解决。
总而言之,行政法的基础是宪法,但并不是宪法的一部分,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根本,它是通过行政法得以实施的。宪法与行政法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它对了解权利的来源、如何有效的使用权利起着关键的作用。宪法不只依靠行政法的推动来发展,还依赖宪法精神发展,更靠全民的推行及实施。弄清了宪法发展的根本原因,加上完善健全的机制,才能消解宪法与社会进步间的不协调关系,有利于宪法与行政法间的长远发展。
作者:杨雪飞 来源:消费导刊 2011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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