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学习视角分析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在当前的教育背景之下,宪法学习尤为重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但目前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依然存一些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同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宪法监督制度进行对比。发现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同欧美等国存在的差距,进而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特点进行思考和归纳,结合我国现实的国情,有选择性的对欧美等国的宪法监督制度进行借鉴,从而探索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策略。
学习我国宪法监督制度,首先就需要明确宪法监督的含义,并且在概念上分清楚宪法监督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联系、区别。我个人认为,宪法审查不同于宪法监督。应该说,前者只是后者的一种。在对象上,宪法监督范围宽泛,违宪审查则范围狭隘。在主体上,宪法监督主体包括所有政党、组织与公民,而违宪审查则将违宪审查权赋予了国家机关。在形式上,宪法监督不仅包括违宪审查这种在法律层面的监督,而且包括舆论批评、抗议活动等,而违宪审查则对违宪行为与否的结论均具有法律意义。所以说,不能将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单纯等同。
每个国家的宪法监督制度都具有各自特点,就目前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特点来说,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属于代议机关监督体制,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这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是代议机关。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展宪法监督。这也可以看出,我国的宪法监督特别强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
由于欧美等国家民主宪政的发展时间要比我们国家更久,所以,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宪法监督这样一个领域,虽然由于其各自国情和政体的不同,导致其各自的宪法监督在监督形式、监督主体上存在差异,但都在其本国国情、整体的基础上发挥了较好的宪法监督作用,保障了宪法的具体落实。而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无论从监督主体的设立还是监督的具体实行办法以及宪法监督的效果,都不及欧美各国。所以我们有必要去借鉴一下欧美各国的宪法监督的先进监督方法来寻求我国宪法监督的发展策略。当然,由于我国政治制度同欧美各国的政治制度存在根本上的差异,所以对待欧美各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我们不能一味照搬,而要结合具体我国国情,去粗取精,批判借鉴,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监督道路。
众所周知,法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法委员会监督制度。这一制度是世界上目前公认的较为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是,是否我国就可以效法法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去设立一个宪法监督委员会?个人认为,值得商榷。首先,如果我国设立这样一个宪法监督委员会来监督宪法实施,那么它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制宪机构、修宪机构、立法机构同时更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权力孰大孰小?如果宪法监督委员会的权力不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制约,那么是否会造成宪法监督委员会权力的滥用?如果宪法监督委员会的权力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制约,宪法监督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那么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下属机构,其能否完全发挥宪法监督的作用,就要有待考究了。
美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则是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下的宪法监督,我们同美国相比,美国宪法监督主体是国家机关、专门机构和特定个人,而我国则是立法机关,这是由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实行美国那样的“三权分立”而造成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过这样的宪法监督的特点大大降低了宪法监督的有效性,无法适应宪法监督的经常性需要。此外,美国的宪法监督程序较为完整,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目前则相对抽象,缺乏明确性,这也使宪法监督的效力大打折扣。还有,美国针对公民宪法权利遭到侵害行为可提起先发控诉,而我国则宪法被排除在法院审案适用范围之外,造成有权利无救济局面。
我们首先必须承认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不健全、不完善的,突出表现在我国的宪法监督机构主体设置不合理,宪法监督的惩罚和机制不健全,直接导致违宪行为得不到切实的惩罚和纠正,并且,在我国的现行宪法内也未曾对宪法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做出明确规定,直接导致宪法审查保障机制的欠缺。在当前环境下,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发展必须结合自身国情,不能照搬他国经验,否则将可能造成政体变更、社会动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体制,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发展的必由之路。此外,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还要充分利用资源,落实到宪法中去,充分利用宪法资源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个人认为,可采取的促进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完善的方法有:
(1)增强全民宪法意识,增强宪法监督意识,正如前文所分析的,公民也是广义的宪法监督上的主体,应通过宪法的解释与普及工作,为宪法监督制度奠定广泛的思想基础;(2)制定明确的宪法监督程序规则,这可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监督法来实现;(3)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机构建设,促使宪法监督的具体化;(4)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可以尝试实行“两条腿”走路,一则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进行事先监督,另外则需要进行司法监督,即在法庭设立监督机构,对宪法实施过程进行具体的监督;(5)此外,还应该完善宪法诉讼制度,完善宪法监督机构的人员设置。
健全发展在社会主义民主下的宪法监督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是依宪治国的核心内容,但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具体实践,用科学的方法指导实践,紧密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有针对性、高效的发展我国宪法监督制度,首先争取阶段性的发展,再在全社会范围内全面完善宪法监督制度,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条件下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发展完善的新要求。
作者:张峰 来源:新教育时代·教师版 2016年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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