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行政法良性的互动
引言:目前,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处在最高位置的法律就是宪法,各个部门法的运行都是在宪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实际上,宪法的核心内容是保证国家的权利能够规范的运作下去,而行政法则是针对行政权而制定的,其根本就是保证行政权的合法性。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从某种程度上说,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行政法得到长期的发展,必须要经过宪法的指引并在其原则上发展,同样,宪法的发展也离不开行政法,因为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所以,本文就行政法和宪法关系的现状以及行政法的延伸对宪法的正面和负面的影响进行分析,总结出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战略性意义的良性发展方向。
一、分析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现状
自从行政法颁布以来,各个国家的法学家都对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有不同的研究。行政法学者韦德曾经说过:“整个行政法学都来源于宪法原理”,这句话充分说明了行政法的基础性,实际上在英美国家,并没有规定哪些是宪法,哪些是行政法,二者之间没有明确的指出界线。行政法学者施瓦茨曾说过:“行政法在法治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尤其是在规范政府的活动法律方面表现尤为突出”,要知道,美国的法律都是本着宪法和行政法贯穿有限政府的理念来确立的,这也就是美国行政法之所以得到发展的原因。在19世纪中期,德国的赫曼.罗斯曾提出“行政法是一个活生生的宪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根基应该是在宪法的基本原则上,在宪法原则指导下的具体实践就是行政的任务[1]。
我国传统的观点是:宪法是国家的母法,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法是子法,是宪法的具体化。我国也有一些学者对行政法和宪法进行了研究,也曾提出宪法和行政法之间的互动关系,实际上,在我国私法和公法分的很明显,行政法是在发达的行政制度的基础上确立的,由此可见,行政法与行政制度有一定的联系。以上均能说明大陆的法律体系较侧重行政法和宪法的独立型。
二、行政法的延伸对宪法的双面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的不断提高,我国对宪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自宪法诞生以来,我国的宪法共做过三次的修正,从修正的方向看,当下的宪法依旧以党的方针和政策为基础,而在行政法的发展中,政治体制的层次问题逐渐的暴露出来,此外,也使得我国的宪法在发展中遇到了机遇和挑战,给宪法带来了积极和消极的影响[2],以下就是对这两方面影响进行的分析:
(一)正面的影响
行政法和宪法是有一致性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行政法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又宣扬了宪法精神。行政法和宪法是相互关联的,比如说,在英国,其宪政就是由法治和议会主权构成的,其中,在法治方面要求法院必须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并且要求普通法院要负责有关政府的相关案件,在负责的过程中,要充分保证政府的合法性,此外,普通法院不能够规范政府行为,正是由于以上的两种要求,所以,英国提出了监控行政权的根据---越权无效,可以说,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起了绝对的补充作用。
现在的社会是快速转型期,存在很多的法律问题,宪法的高原则、强概括等特性都在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的发展。如果要修改宪法势必会影响宪法的权威信,所以不能强行的对其进行改革。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多方面发展的背景下,最能反映现实的法律就是行政法,要想缓解或解决宪法现有的状态,就要适当的应用行政法。在西方国家,行政法对宪法不仅起到了补充的作用,还对宪法加以完善,使得其内部的地理管理机制更具权威。实际上,在行政法发展的过程中,行政法充分发挥了其自身对宪法的补充作用,有很多法律都为宪法进行了补充,比如,我国对公民仍存在“无救济无权利”现象,尤其表现在政府出现违规行为或是影响公民利益的时候,将这种“无救济无权利”展现的淋漓尽致,可以说,它终结了人治时代[3]。
针对以上所述,行政法对宪法的作用很大,不仅有表述作用,还具有能动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行政法的发展使宪法得到了创新,并巩固了宪法的权威。在此环境下,并不能追求宪政的实体价值,还要将宪法的发展和各个部门结合在一起,尤其注意的是,要对宪法的行政程序给予一定的回应,这样才能够体现自身的价值。
(二)负面的影响
万事万物,有利必有弊,行政法的发展不仅给宪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还带来了消极的影响,由于行政法自身的性质:灵活性、易变性、具体性等,使得行政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进行,否则会影响宪法的发展,并且与宪法各行其道,尤其要注意的是,当行政法在宪审制度缺少的前提下发展,势必会影响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对于西方的某些资本主义国家来说,行政立法处于疯狂膨胀的状态,导致这种状态的原因是国家的立法与社会政治发展达到了一致[4],正是由于这种一致,才导致了控制机制的缺乏,使得国家自身的行政立法膨胀,这是基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研究,在我国,如果行政立法膨胀的话,势必会造成严重的影响,比如,行政管理的法律文献泛滥、维权成分很低等,这些都给国家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对于部门行政法而言,行政权的增长会损害公民的权利,由此可见,行政法的发展会不断地扩张权限,而且在某些方面与宪政精神背道而驰。实际上,在行政法的发展过程中,行政权并没有被关注,可以说,行政法的发展表现在行政组织法上,由于国家并没有制定有关行政法的原则或是纲领,所以使得行政权的来源缺少法律依据,导致了行政权出现被滥用的现象。
以上表明,行政法的发展离不开宪法的理念指导,要想让行政法立足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就要依靠宪法,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行政法自身具备的民主性和科学性[5]。
三、保持宪法与行政法良好互动的办法
从以上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影响来分析:行政法必须要在宪法的指导下进行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要遵守宪法精神,并充分保证宪法的稳定性,实际上,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起到了补充和促进的作用,要想将宪法长期的发展下去,就应该将宪法精神作为主导,坚持宪法理念的管理,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有效地违规宪审核机制,并设定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和行使权力,同时,要保证违宪审核机构隶属宪法法院,在审核的过程中,要本着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宪法在行政法的发展下茁壮成长[6]。
结束语:
综上所述,宪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行政的发展对宪法既有积极影响,也存在消极影响,本文就宪法与行政法的发展现状和双面影响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促进宪法和行政法互动关系的良好发展策略,使得宪法和行政法之间的互动关系朝着良性方向发展。(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彭小霞.互动的失衡——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另一种解读[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2(6):23-25.
[2]娄海燕.行政法与宪法关系探究[J].商场现代化,2010(10):106.
[3]刘佩石.浅析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作用[J].才智,2013(36):188-188.
[4]赫正芬.论宪法与行政法良性互动思考[J].今日湖北(中旬刊),2015(2):20-20.
[5]杨雪飞.宪法与行政法间的理性思考[J].消费导刊,2011(1):128-129.
[6]康威,胡娟.行政法与宪法关系之探讨[J].金陵瞭望(教育),2011(3):46.
来源:商 2015年33期
作者:阴文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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