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5-07-04 21:01
论文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 宪法 国外宪法 宪法保护
论文摘要:在阐述国外宪法有关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拙上,指出我国宪法因体制等方面的原因致使公共财产的优势地位过分强烈,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及人权属性等没有得到彰显,存在着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不足。通过比较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思路:我国宪法应确立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并将其纳入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明确确立征收、征用的正当程序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改过去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的结构形式,非公有制 经济 得到了迅速 发展 ,财产关系也呈现出多样化与复杂化。如何从宪法的高度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完善私人财产保护的 法律 制度,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必然引发我们对完善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的思考。
我国有关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始于《共同纲领》,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的真正确立是1954年宪法。五四宪法从第8条到第14条比较集中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及其限制作了规定。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路线上来,各项工作逐渐走上了正轨,经济也逐步得到恢复。在此背景下,五届全国人大制定了八二宪法。我国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人、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1988年通过的《宪法》第1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3年通过的《宪法》第7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宪法》第16条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由此可以看出,现行宪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障不再局限或偏重于对公民的合法收人、储蓄、房屋等生活资料的产权维护,而是将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置于同等位置。另一个可见的变化为,现行宪法对财产的维护,不再像以往仅驻足于所有权,通过宣布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实际上实现了以内涵更丰富的“财产权”代替“所有权”,从而扩大了宪法所保护的财产的范围。从文本上分析,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沿袭以往对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的保护,同时,不断强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将公民的私有财产纳人宪法的保护范围川。
私有财产权具有重要的人权价值,在人权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宪法的私有财产权规定也是其他具体财产权的基本依据。本文认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首先要通过宪政来实现,我国虽已进行了4次宪法修正,并不断加强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但与西方国家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相比,仍存在诸多不足。
一、国外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在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私有财产是作为基本人权被加以保护的。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2条宣布:“任何 政治 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 自然 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17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1793年雅各宾派宪法在修改后的《人权宣言》中更进一步宣称“财产为一切公民得自由处分其财富、其收益、其工作与职业所收人的权利”,强调了私有财产的无限制性。1791年生效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的权利,不受无理的搜查与扣押。此为不可侵犯的权利。”据荷兰的亨利·范·马尔赛文和格尔·范·德·唐的研究,截至1976年3月31日,世界上156个国家的宪法资料中,有118部宪法规定了私有财产权,占总数的83.1%,没有规定的只有包括
3.关于征收、征用的补偿规定较为模糊,并缺乏正当程序规定
我国宪法中缺乏明确公正的征用补偿条款。宪法虽规定了可依法给予补偿,但是对补偿的原则和标准缺乏一般性的规定。无法确定究竟是采用正当补偿、完全补偿还是适当补偿标准,可能造成具体部法和实践中补偿标准的混乱。不仅补偿条款模糊,我国宪法还缺乏征用补偿的正当 法律 程序规定。
从世界各国的宪法文本看,首先做出补偿规定的是美国宪法,美国宪法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财产。尽管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把正当法律程序当成实质性的或程序性的法律原则,但20世纪5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在宪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上大都试图引进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限制政府滥用权力。遗憾的是,我国宪法对此仍然缺乏基本规定。
4.“公共利益”的范围难以界定
经修正后的
论文摘要:在阐述国外宪法有关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拙上,指出我国宪法因体制等方面的原因致使公共财产的优势地位过分强烈,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及人权属性等没有得到彰显,存在着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不足。通过比较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思路:我国宪法应确立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并将其纳入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明确确立征收、征用的正当程序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改过去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的结构形式,非公有制 经济 得到了迅速 发展 ,财产关系也呈现出多样化与复杂化。如何从宪法的高度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完善私人财产保护的 法律 制度,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必然引发我们对完善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的思考。
我国有关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始于《共同纲领》,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的真正确立是1954年宪法。五四宪法从第8条到第14条比较集中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及其限制作了规定。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路线上来,各项工作逐渐走上了正轨,经济也逐步得到恢复。在此背景下,五届全国人大制定了八二宪法。我国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人、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1988年通过的《宪法》第1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3年通过的《宪法》第7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宪法》第16条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由此可以看出,现行宪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障不再局限或偏重于对公民的合法收人、储蓄、房屋等生活资料的产权维护,而是将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置于同等位置。另一个可见的变化为,现行宪法对财产的维护,不再像以往仅驻足于所有权,通过宣布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实际上实现了以内涵更丰富的“财产权”代替“所有权”,从而扩大了宪法所保护的财产的范围。从文本上分析,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沿袭以往对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的保护,同时,不断强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将公民的私有财产纳人宪法的保护范围川。
私有财产权具有重要的人权价值,在人权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宪法的私有财产权规定也是其他具体财产权的基本依据。本文认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首先要通过宪政来实现,我国虽已进行了4次宪法修正,并不断加强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但与西方国家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相比,仍存在诸多不足。
一、国外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在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私有财产是作为基本人权被加以保护的。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2条宣布:“任何 政治 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 自然 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17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1793年雅各宾派宪法在修改后的《人权宣言》中更进一步宣称“财产为一切公民得自由处分其财富、其收益、其工作与职业所收人的权利”,强调了私有财产的无限制性。1791年生效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的权利,不受无理的搜查与扣押。此为不可侵犯的权利。”据荷兰的亨利·范·马尔赛文和格尔·范·德·唐的研究,截至1976年3月31日,世界上156个国家的宪法资料中,有118部宪法规定了私有财产权,占总数的83.1%,没有规定的只有包括
我国宪法中缺乏明确公正的征用补偿条款。宪法虽规定了可依法给予补偿,但是对补偿的原则和标准缺乏一般性的规定。无法确定究竟是采用正当补偿、完全补偿还是适当补偿标准,可能造成具体部法和实践中补偿标准的混乱。不仅补偿条款模糊,我国宪法还缺乏征用补偿的正当 法律 程序规定。
从世界各国的宪法文本看,首先做出补偿规定的是美国宪法,美国宪法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财产。尽管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把正当法律程序当成实质性的或程序性的法律原则,但20世纪5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在宪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上大都试图引进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限制政府滥用权力。遗憾的是,我国宪法对此仍然缺乏基本规定。
4.“公共利益”的范围难以界定
经修正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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