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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代大学生的宪政意识

发布时间:2015-07-04 21:02
   论文 摘要:加强大学生宪政意识的培养,提高大学生的宪政素养,是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建设中对精神文明和 政治 文明建设的要求,是大学生全面 发展 的需要,也是高等院校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目前高校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主要是单纯地对法治 教育 、 法律 基础课进行探讨,对大学生宪政意识培养工作的深入研究比较少。所以,做好对大学生宪政意识的培养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法制意识;宪政意识;民主意识
  实现宪政,关键是培育社会主体的宪政意识,因为宪政意识是宪政制度得以产生、运行和发展的必要的精神条件,宪政意识是推动宪法实施和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精神力量,是衡量国家法治成就的重要标准。目前我国的宪政教育还处在开创阶段,当代大学生将是我国 现代 化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大学生宪政意识的培养,不仅关系到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而且关系到我国现代化事业的进程。加强大学生宪政意识的培养,提高大学生的宪政素养,增强他们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人权意识是高等院校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也是全社会的一项系统教育工程。
  一、大学生宪政意识的现状
  1.大学生的民主意识。民主自由是人类最高的追求,大学生也是心向往之,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对资本主义民主缺乏具体、深刻的了解,对“西方民主”存在模糊的认识,往往只做形式上的简单对比,甚至简单地认为民主就是可以自由言论,随便批评政府,随便上街游行。在真正需要他们行使民主权利的时候,却又不屑一顾,潦草行事。例如在选举活动中,大学生表现冷漠,参与选举的热情明显滞后于选举的需要和发展水平。不少大学生对选举或是不参与,或是象征性参与,在某种程度上讲,这是对自己民主权利的敷衍。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大学生的自主择业,自由、平等、竞争观念深入到大学生的内心深处,从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强烈维护到自己民主权利的行使,无一不显示出民主意识的增强。大学生的民主意识有几个特点:一是强烈的平等、竞争意识。当代大学生随着自主意识、独立意识的增强,其当家作主的意识也日益增强。他们既关注政治民主,也关注管理方面的民主权利。他们敢于大胆发表自己的不同见解,直言抨击社会的腐败现象及社会治安秩序问题。二是主流正确,参与意识强烈,认识更加成熟。多数大学生的民主意识是正确的、健康的,他们能够立足于国情,正确认识“法治”的重要性,懂得民主必须有法律作保证。他们懂得如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对社会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敢于讲真话,对党内的贪污腐化、贪脏枉法、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表现得疾恶如仇。他们这种仗义执言的精神是民主精神的一种体现。三是一些大学生的民主意识存在不良倾向。大学生涉世未深,对民主有理想化的倾向,部分大学生缺乏对我国民主制度的正确了解,不顾我国目前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表现出盲目偏激、轻率和不稳定的思想和行为倾向。一方面,部分大学生有较强的民主意识,追求自由,重视权利;另一方面,法制和纪律观念薄弱,对自己的民主权利不甚了解,又反对任何束缚,我行我素,不能正确看待民主和法制,自由和纪律的关系。
  2.大学生的法治意识。人之为人最首要的就是其言行举止无不受到各种规范的约束,其中,最基本的规范应当是道德和法律。大学生更应如此。然而,部分大学生很难说他们具备了与其身份相称的法治意识。他们或者动辄恶言相向,无事生蜚,恶意攻击他人;或者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最终不得不受到法律的制裁。像这样的事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如轰动全国的云南大学生马加爵的恶性杀人案件等。大学生法治意识具有比较鲜明的特征:一是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具有一定的不平衡性。多数学生对法律基本理论不感兴趣,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意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宪法意识也应在法治意识体系中居核心地位。然而,大学生对宪法的学习兴趣和认识普遍低于部门法。在具体的部门法里,大学生的民法意识、经济法意识、刑法意识、婚姻法意识、继承法意识等普遍高于行政法意识。大学生的实体法意识普遍高于诉讼法意识。诉讼法是解决法律程序的法律,实体法则是解决责任归属、大小等实质问题的法律,但是大学生对诉讼法律意义和参与诉讼的法律意义、社会意义没有足够的认识,在遇到自身利益受侵犯时,部分同学就不能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二是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在总体上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大学生一方面对我国的法制建设非常关心,表现出了要求加快和完善法制建设的迫切心情和强烈愿望,也认识到法律建设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他们在现实生活中通过对法律教育的一定程度的接受,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对现行的法律对人们生活的保障作用等问题一般都持肯定态度,承认法律的社会价值。但是另一方面,有部分同学对我国的法制状况仍持冷漠、偏激的态度,甚至对我国法制建设表示怀疑。有的学生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可能在现实中得到实现,我国目前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没有多大的进展。这种认识容易使大学生产生对法制的疏远,甚至对法律的恐惧心态。三是大学生大多认同法治观念,但缺少对法律的信任。大学生对于法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有充分的认识,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建立之初,法律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司法体制、执法环境、执法人员素质、普通人的法治意识等因素的影响,法律在大学生心目中并没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并未获得大学生们的信任。

  3.大学生的人权意识。改革开放之后,人们对人权问题开始关注。在人权入宪的背景下,我国高校人权 教育 也有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大学生在人权教育方面仍面临一个现实矛盾,一方面是人权价值取向的稳固确立,另一方面是人权知识的严重缺乏,其对人权的理解是非常笼统和模糊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的建立以及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对自身的利益和自由也更加重视。他们对作为国家公民所享的权利和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更加明晰,对“权利”的内涵也有了更 科学 的认识。
  虽然大学生的权利意识从总体上看己有所提高,但是权利的主体意识不够清晰,对权利的认知也不稳定。一是对人权的渴望与对人权的认知存在矛盾。权利被社会日益尊重和关注,成为大学生们渴望的对象。他们希望重视个人利益,渴望平等权利的实现。但是,很多大学生对自己作为国家公民和受教育者应该和实际享有哪些权利和自由却不清楚,权利认知十分模糊。他们的权利意识多源于从众心理,虽然大学生的权利意识从总体上已有所提高,但是权利的主体意识不够清晰,对权利的认知也不稳定。二是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不协调。有的大学生不能理解权利和义务间的辨证关系,他们强调自己权利和价值的实现,却忽视了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有的大学生一味地追求个人自由,企望摆脱来自学校、社会、家庭和其它方面的各种束缚,甚至置社会规范于不顾。他们重视自己的稳私权、名誉权以及获得学位证、毕业证的权利等,却不履行“努力学习、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等的义务,也不考虑自己在行使权利时是否侵害了学校和他人的利益,是否对学校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这种权利义务天平失衡的结果导致有的大学生个人主义急剧膨胀,社会责任感淡化,把义务视为负担,对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形成极大阻碍。
  二、大学生宪政意识薄弱的成因分析
  1. 自然 环境及社会 历史 传统的影响。宪政意识之所以在我国这块土地上很难生长,是因为国人长时间以来没有独立的宪法至上的意识,宪法只是权力的工具,在这一观念背景下,宪法既得不到统治者的遵守,也得不到民众信任。在百年的我国 法律 史上,宪法在很多时候给人的感觉是无人问津的。我国近代的民主与法治思想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关于宪政、民主、法治这些理论对我国公众来讲还是一种抽象理论,它要实现本土化需要一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它要为我国公众所接受是十分困难的。同时我国 政治 文化缺乏法治传统,宪法的神圣性和至高性从未进入社会文化心理,因此,在这种文化环境中,我国公民的民主宪政观念的发育是极其困难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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