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行政强制制度
论文摘要 行政强制制度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行政制度之一。随着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的正式施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得到了明确,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也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一方面增强了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有效性,同时也为监督行政权的运行提供了有效的途径,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论文关键词 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以“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只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经于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这是我国颁布施行第三部规范政府机关行政权力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实施不仅注重行政效率的提高,更着重于对社会公益和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充分体现了我过法律以人为本的理念。如何更好地理解《行政强制法》精神和条文,从而促进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一、我国行政强制制度概述
(一)行政强制制度的发展
行政强制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政府的公权力得到有效的施行,这是随着现代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大和依法行政观念的不断渗透,两者逐渐交织产生行政制度。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特别是在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强制制度。但是《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行政强制的设定和行政强制的执行都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行政强制立法过于分散。各种涉及行政强制的立法散见于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之中。二是行政强制设定权存在争议。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行政强制权的设定并无明确规定。三是行政强制种繁多,不同的行政机关为了行政强制权施行的方面,设置了种类繁多的的行政强制措施。四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规范、行政强制执行救济措施缺失。豍五是行政强制执法主体不明晰。社会上各种各样的执法队伍,既无法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也无明确的法律授权,却可以随意地实施行政强制行为,这往往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埋下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行政强制法》在制定的阶段就十分重视对行政强制原则的确立,重视“以人为本”在法律指定过程的体现。正像杨建顺教授所认为的:“在立法政策层面,必须确立复数的、多维的视角,要充分认识到,‘强制’并不仅仅意味着权利的限制或者剥夺,义务的设定或增加,负担的要求或者赋课,它还意味着对权利的实现或者张扬,义务或者负担的合理化,从而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行政强制法》制定之后统一了行政强制立法、确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主体、规范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程序,促进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建设进入新的发展。
(二)行政强制制度的内容
行政强制制度包括有行政强制设定制度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两方面的内容。行政强制设定制度是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前提和基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行政设定制度的实现和保障。
1.行政强制设定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根据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限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和控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是事前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相对人应当无条件的遵守,这是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公权力来影响私权。因为双方地位的极不对等,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授权的范围实施,防止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过度侵害。
2.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行政强制行为,这种强制行为很容易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应该严格遵循行政行为最小侵害的原则。
二、行政强制基本原则的内涵
对《行政强制法》的理解不应当仅仅限于对具体规范和具体程序的理解,更应该加深对行政强制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运用。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强制的立法、执法(设定和实施)的基础性原则,是贯穿于行政强制的具体规范,又高于具体规范,体现其基本价值观的准则。《行政强制法》在总则部分第4条到第8条规定了5项基本原则。
一是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予以找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4条)该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行政强制设定法定和行政强制实施法定。超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是无效的,行政强制的实施也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强制职权或者有法律授权的机关,否则行政强制行为也是无效的。
二是行政强制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5条)行政机关在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是应当平衡好行政管理效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两者之间关系。行政强制应当是行政行为的不得已选择,“强制执行不是行政处理执行的唯一方法,二是行政处理执行的最后手段,只在没有其他执行方法时才采取。”
三是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第6条)“一个法律制度的首要功效保证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接受,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辅助性的保证。”豑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不得已的选择,如果行政相对人经过说服、教育后自觉履行义务,那么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措施就显得没有什么必要。
四是行政强制不得滥用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第7条)一般来说行政权不得滥用强调的是行政权的行使对行政相对最小侵害,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条中行政强制不得滥用强调的是公权不得私用,公权力应当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这充分体现了行政强制公权力的公益性质。
五是行政强制救济原则。当行政相对人遭遇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时,行政相对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强制行政行为遭受损害时有权要求法律救济。这充分体现行政强制法指定是为了维护公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也限制了行政机关实施强制行政行为的随意性。,
三、行政强制程序的理解和运用
行政强制程序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一系列法定程序规定,主要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1.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查封、扣押权。查封、扣押的过程中要以人为本,注意有限原则,查封、扣押的物品仅限于涉案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的生活必需品;同一物品不得重复查封。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如果行政机关在采取查封、扣押过程中有不当行为,应当给当事人进行补偿。
2.冻结
冻结存款、汇款的措施职能由法定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施行,冻结也只能冻结涉案的金额,不得重复冻结。冻结的通知书不仅要交行政相对人,同时也要项金融机构提交。金融机构解除冻结只能是接到行政机关的通知或者冻结期满之日起,其他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自行解除冻结。
(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1.催告
催告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决定限期之内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在决定对其强制执行之前必经的程序。催告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果在催告的期限之内履行义务,那么强制执行也就没有必要。催告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行政公权与公民私权之间的紧张关系,为行政强制执行打下良好基础。
2.陈述和申辩
陈述和申辩是行政相对人在接到行政机关催告通知之后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或者提出不适宜强制执行的理由,而行政机关认为事实理由成立,那么强制执行程序也可以终止。
(三)特别规定
1.代履行
《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一方面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为经济社会的有序运行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政府职能首先应当是服务,如果出现了不利的后果,政府应当首先消除不利后果,保障人民的生活安全。至于由此产生的利益损失则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后续追诉。
2.以人为本、私权保护
新的《行政强制法》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着重于对公民私权的保护。比如在61条规定:“行政强制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文明执法的要求。现代政府法治的主要目的是服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的公益和个人的私益越来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行政强制法这种以保护公民私权为其核心目的,以限制公权力的滥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必将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更好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