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试论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发布时间:2015-08-18 09:25


  论文摘要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包含了对公民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强制措施,过去理论界常疏忽了对这方面的研究。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确定是为了公安机关能够最大程度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本文首先分别介绍了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和即时强制的程序,随后分析了目前我国实行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应用现状及中间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设计原则分析,给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以不断推进我国的现代化法治建设进程。

  论文关键词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公民 合法权益 设计原则

  我国现阶段在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方面规定不够明确,偶尔还出现强制措施滥用的情况,使得实际执法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到了公民心目中的警察形象。因此,为了公安机关的合法执法,利于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蓝图,规范其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意义重大,但这也同样是一大难题,需要执法部门、理论界甚至全体社会人员的共同努力。正当程序能够有效预防控制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本文结合了当前我国的公安执法的实际情况,分析并介绍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应用现状、设计原则及完善措施。

  一、公安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的程序

  强制措施根据违法行为或者危害时间的不同的紧急程度可划分为两种不同的程序:一般性的强制措施,即时强制措施;它们之间的程序又存在区别,详细情况如下:
  (一)一般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1.决定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在执行前必须得到公安机关的相关负责人的批准。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必须先存在一个确切的行政决定才能对相对人科以义务或者设定权力。公安机关执行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决定可能未经过受案便确立了,当然一般强制措施的决定都是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的批准的,但即时强制除外。
  2.表明身份
  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对行政人或者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时应该在最初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的时候就向相对人表明身份,表现为出示相关证件、展示其公务标志、口头或者佩戴说明,用以向相对人证明行政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或拥有特殊执法权力并表示即将或者正在行使此权力的相关程序规则。行使公安行政的强制措施时,民警应该及时出示其工作证件以表明身份,其目的不仅是为了性对人能够明确人民警查的身份,而且也利于执法相对人配合和监督民警的工作。
  3.告诫
  这个程序指的是公安机关需将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的缘由、途径、依据及相对人的法定权力明确告知相对人。告诫是整个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中最为核心的部分,不仅体现了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人权的足够尊重,而且在降低相对人对于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的对抗情绪方面也有很大帮助,利于提升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的可接受性和实效性。
  4.实施
  行政人员和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告诫过后,公安行政的强制决定便立即生效,具备执行力,正式进入强制措施的实施和执行阶段。当然,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强制措施的实施过程中需遵守对行政相对人的最低损伤原则,行政相对人也必须依法履行必要的容忍义务,不能和公安机关相对抗。强制措施实施时,需由两名及以上民警执行,如果行政相对人在实施强制措施过程中非常自觉的履行其义务,对行政目的没有影响的情况下应该暂停强制措施。
  (二)公安即时强制的程序
  即时强制对于一般性的强制措施来说具有不可避免性和紧急性的特点,也使得它不能像一般性的强制措施那样进行执行,否则不仅难以达到发质的目的,而且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执行即时强制时不需拘束于一般性的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但是也不能不受任何程序限制恣意执行和实施。即时强制措施需在严格规定的实施条件下执行,且需受控于事后的救济程序。因此,即时强制措施的步骤可以总结为先表明身份,再执行即时强制措施。

  二、我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实施现状

  我国目前公安机关实施强制措施中长期缺乏正当的程序,也就是说我国目前不论在理论研究的方面,还是在法律制度有关方面都不够成熟,尤其在实际强制措施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方面欠缺科学性和统一性
  1.缺乏统一、规范的法律规定。我国的公安机关方面的行政强制程序方面,已经出现了许多有关法律规定,但是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的法律法规,常出现在一些单独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中,许多公安机关相关的强制措施执行办法体现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一些其他的规范性的文件内,但是非常分散且缺乏操作性。
  2.程序规定时欠缺科学性。比如告诫制度在国外发达国家中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立法中为其基础与核心,然而在我国的强制措施相关程序规定中却难觅踪迹。即时强制措施的实施相关规定虽然有所涉及,但是标准和实施条件却涉及不多,强制措施实施后的救济保障措施也不够充分。
  3.种类虽多但是有关程序规定较少。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方式和种类繁多,这些强制措施的有关规范大多非常注重实体方面的规定,而忽略了程序规定。
  (二)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程序的理论研究较为薄弱
  我国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理论研究较为薄弱,难以满足社会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需求。国内外相关学者还未专门对强制措施的程序立法进行深刻研究,将一般原则当作当然原则来处理,而无视强制措施的程序与一般的行政程序的区别。对于我国的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相关理论研究跟不上实践需要,还应该加强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的司法审核、违法救济方面的研究。
  (三)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遵守欠缺严格性
  目前我国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缺乏有效的规范。即便存在有关规定,但是因为程序规范的本身欠缺科学性,同时人民警察自身的素质和法律意识不够等等因素的影响,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在实践过程中随意性较大且遵守状况不容乐观。



  三、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设计原则

  若期望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更加规范,能够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公安部门及立法机关在其制定及实施中,应该遵循以下几条基本的程序设计原则:
  (一)正当性的原则
  这原则指的是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程序需以最大程度的增加相对人的可接受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1)以合法性作为前提,如果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连合法性都达不到,正当性便失去了其存在基础。(2)正当性的原则也表示了尽管公安行政强制措施表现为强制性的行为,但是仍然需要以理服人。强制措施的程序需为强制措施的实施提供说理过程,以使相对人能够最大程度的接受这种强制行为。(3)正当性的原则可以约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中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为拥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且只有正当的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才能确保行政人的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
  (二)利益衡量的原则
  法律的存在便是处于对不同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的目的。从根本性质来说,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便是相对人需要履行但是不予以或难以即时履行其利益限制时,公安机关或者人民警察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来予以实现,以保障相对人自身利益或者社会及他人的公共权益。也就是体现了社会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间,局部与整体利益间的调整关系。合理且切实可行的强制措施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和权力享有及对不同的各种利益之间关系的调整来说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二)应急性的原则
  强制性措施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大多为即时强制,表明了行政执法权的应急性特点。因此,公安部门及执法部门不能将一般性的强制措施应用于紧急情况下的行政强制措施,否则民警将丧失处理应急情况的最佳时机,而使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或相对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四)效率性的原则
  在遵纪守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该尽可能的应用最便捷高效的方式执法,尽量缩短时限和减少步骤,进而提升强制措施的实施效率。效率性的原则指的是在不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尽量提高办事、执法效率。例如民警不能以提高行政效率作为理由而减少相对人合法权利的行使时间。
  四、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完善

  详细分析了目前我国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用现状后,可以看出在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中存在许多问题的原因就是没有统一性的法律规定。因而,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及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本文将完善措施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从立法上对强制措施程序进行统一规定
  我国的《行政强制法》出台了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一般规定,且有望成为法律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也对其做出了特殊规定。在我国法律还未统一规定强制措施程序时,公安机关可以在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一般性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机器精神,与我国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相结合的,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枪口下,对强制措施的实施做出操作性强、明确、具体、合理、科学的程序规定,利于执法主体的应用与理解,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即便在即时强制过程中,不能详细的规定事先程序,也应制定科学、合理的事后监督和审查程序。
  (二)加强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理论研究
  理论研究如果太过滞后,将严重影响到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立法的顺利发展。公安行政强制的理论研究中,强制措施程序的相关研究方面更为薄弱。针对公安机关在实际中执行强制措施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和现象,可以看出加强强制措施的有关理论探索和理论研究很有必要。例如公安行政有关的强制执行程序与强制措施程序相比较来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及其程序设计,一般性和即时性的强制程序的区别于比较,都是值得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三)建立完善的程序制度
  如期望良好的贯彻与执行公安行政强制程序,仅仅由公安部出台的一系列相关规定还难以满足,还需要采取其他措施来辅以制度性保障。结合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特点和程序方面来看,可以从以下四项制度进行建立并完善:(1)告知制度,就是公安机关有告知的程序义务,也为参与人的义务。我国公民对法律法定所知较少,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以至于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不知道自身享有何种义务、何种权利而使其权利遭受侵犯。(2)说明理由制度,也就是公安机关对其所做的决定对相对人做出合理性和合法性说明。(3)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也就是由公安机关出行强制措施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举证责任对于相对人和行政主体间的利益分配非常重要。(4)回避制度,这是为了保障相对人对行政程序的行政程序参与积极性和信心,保证公安机关进行强制措施决定诗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面对我国尚不完善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既要加强对强制措施程序的理论研究,又要加强对强制措施程序制度及其配套制度的规范性和系统性建设,不论立法方面还是执法方面都应正视目前存在的强制措施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这样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及加快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上一篇:浅谈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的证据收集

下一篇:试论对社区矫正理论基础的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