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网络反腐的缺陷及对策建议
论文摘要 互联网时代下的网络反腐因其影响大、速度快、成本低等鲜明特色,已成为草根阶层申张正义的重要选择。与传统反腐方式相比,网络反腐在拥有自身优势的同时,也具有自身无法克服的弊端。文章针对网络反腐的缺陷提出了对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 网络反腐 存在问题 对策建议
一、网络反腐现状
(一)网络反腐的定义
网络反腐,即通过网络技术及所引起的社会舆论效应对执政行为的监督和权力的约束,从而达到有效预防、遏制、惩戒腐败行为的一种方式。网络反腐,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群众监督新形式,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民间自发的网络反腐行动,借互联网人多力量大的特点,更容易形成舆论热点,成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力补充。二是政府利用网络的特点,开展网络举报等一些电子政务,方便人民群众监督政府,防止腐败的产生。
(二)网络反腐的现状
随着网络技术的出现和不断发展,近十年来中国的网民已突破五亿大关,由于网络的便捷性、隐秘性等特征,网民们对发帖、人肉、微博等方式表现出异乎寻常的热情。而官方也开始顺应时势,搭建电子举报平台。官方举报和民间举报网站的建立几乎同时起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网络举报平台的同年10月1日,被称为“中国舆论监督第一人”的李新德也创立了“中国舆论监督网”。与官方网络举报的不事张扬相比,民间网络反腐由于其自由性,更给人一种锣鼓喧天的感觉。一些腐败分子正是先在网络上被炒得沸沸扬扬之后、再被反腐机构锁定、最终落马的。如“表哥”、“雷冠希”、“局长日记”等各种经典网络曝光事件,基本上都遵循了网上曝光——纪委介入——真相大白的运作规律。网络反腐的高命中率更是激发了网民们一浪高过一浪的反腐热情。但毕竟网络反腐只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普及而出现的一种新兴反腐手段,而非从根源上将腐败连根拔除的灵丹妙药。同时由网络反腐所引发的举报权与隐私权、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理性与网络暴力的搏弈也在在实践中不时迸发出来,引发人们的深思。要避免网络反腐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充分发挥其正面效应,首先必须对网络反腐的缺陷有清晰的认知。
二、网络反腐的缺陷
(一)造成政府疲于应付
网络的舆论造势,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大量眼球。网络上的反腐举报,有些是出于公心,而有的可能出于泄愤,而网站却不管内容是否属实,只要利于网站点击率和网站投资商盈利的,都会公之于众,这样造成了一些举报本不是事实的情况下,因网民的大量点击、评论、转载而迫使政府或纪委不得不出面查案,而一但查证,却又子虚乌有,让政府或纪委在平息网民舆论上面临巨大压力。
不仅举报者的动机不同,真假难辨,从网民对举报信息的反映来看,不同的人所持心态也有所不同。有人可能是出于公益心跟贴对某些政府官员的不良行为提出质疑,有的人可能是出于看好戏的心态,把举报信息予以大量转发,希望把事件搞得越大越好,还有人是怀着偏激的心态把生活中的所有不如意转嫁到政府头上来,认为凡是当官的没有一个好东西,都该杀。于是一时间群情激愤,搞得整个网络沸沸扬扬,网络群体极化现象就这样产生了。为了平息这场全民的狂欢,纪检监察机关须全力出动,将事件彻查到底,举报内容属实还好,举报不实则往往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二)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甚至触犯法律
网络反腐离不开细节的批露,一些本人不愿被公开的私密信息通过网络被公之于众后,会给被批露者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良影响,如果这种行为逾越了必要的尺度和界限,必将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如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房婶案件,原广州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李芸卿被公开其名下拥有24套房后,一时引发全国热议。广州市纪委经认真核查后发现李芸卿和子女共有房产16套,但资金来源都是合法收入。像这类网络误伤案件并非个别现象,由此引发未经求证即在网上散布相关私人信息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大讨论。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种认为,网络并非真空地带,网络应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如果打着言论自由的幌子行侮辱诽谤之实或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另外一种声音认为,言论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公共事务领域范围内,这种权利理应不受限制。对李芸卿等普通市民而言,网络的介入无疑会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而对公众人物尤其是政府官员而言这种隐私权是受到限制的,尤其在涉及对其公务活动的评价上更是如此。如果法律过分保障政府官员的名誉权、隐私权,无疑导致公众不敢展开争论。但即便对政府官员的举报也要审慎进行,权利不能被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三)不具有长效性,带有偶然色彩。
除此之外,网络反腐的不确定性也令一些网民担忧。有网民慨叹:“微笑局长被撤只是一场偶然的胜利,还有多少‘表哥’、‘烟哥’、‘鞋哥’、‘酒哥’、‘镯哥’安然无恙?”仔细推敲杨达才落马的前因后果,所谓的网络反腐的“胜利”,更多带有一种“墙外扔砖,砸到谁算谁倒霉”的侥幸色彩。换句话说,它不是反腐制度化常态化的必然结果,而是网友们歪打正着的一次意外收获。如果杨达才没有微笑,如果那张照片没在微博流传,如果戴名表的照片没被搜罗出来,这个问题官员很可能至今都还安全地“潜伏”在官场。仅仅依靠外在的服饰等来进行反腐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反倒会给其他问题官员提供教训,如不抽名烟、不带名表、不穿名牌,使他们在官场上伪装得更好。其次,网络反腐也可能加剧官员派系化,使其在反腐高压下相互抱成一团,相互提供掩护,掩盖贪腐罪行,甚至网络反腐还可能被官场内部某些别有居心的人利用,沦为官场恶斗的牺牲品。总之,反腐方式在进化,贪官“反反腐”方式也在进化,只有不断完善反腐制度,才能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里。
三、正确引导网络反腐
(一)网络反腐需与制度反腐齐发力
如前所述,网络反腐只是反腐的一种新兴手段,它不具有长效性,因而不能扛起根除腐败的大旗。只有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同时并举才能取得决定性的胜利。目前,我国已建立起相应的网络举报平台,但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须进一步加强。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加强:第一,建立完善网络举报和反馈机制,鼓励制度创新。无论是全国性的还是地方性的举报网站都应进行规范管理。网站必须设专人打理,建立限时回复制度。不仅对举报人提出的问题予以回复,而且对整个事件的调查进展及相关问题也应予以即时回复。总之要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保证沟通的顺畅,这样就可以避免很多无谓的猜测和不必要事端的滋生。同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加强制度创新。第二,建立完善举报人和举报信息登记、管理和保密制度,严防信息泄露,保障举报人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第三,建立举报人奖励机制和虚假举报信息的查实机制。通过建立举报人奖励机制来激励群众对反腐工作的踊跃参与,同时通过虚假举报信息查实机制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举报人进行问责。为了保障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要求举报者对举报内容提供必要证据或线索(如照片、视频、物证等),以方便相关部门甄别、查处,避免耗费无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第四,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推出相应举措,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是制度反腐的核心。
(二)加强网民道德自律
在加强反腐制度建设的同时,也应该进一步加强网民道德自律尤其是大学生的道德自律。近年来,网络发展速度很快。由于宽带网的普及和计算机价格的下降,网络已经成为大学生获取信息、交流思想观点以及休闲娱乐的主要阵地。截至2000年底,中国网民已达2250万人,大学生是其中最活跃的群体。抽样调查显示,北京重点高校大学生经常上网的人数达到80%。有关资料显示,大学生已经成为我国网民的主体。加强网络文明建设,优化网络环境,不仅是大学生成长的迫切需要,更是创建公民社会、文明社会的迫切需要。作为网民主体的大学生应如何加强自律?笔者认为首先可在学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加强网络法规和网络道德的教育。教师在讲解的过程中可通过引入案例、视频等方式加深学生的印象,使学生对不良网络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有较直观的感知。其次还可以通过演讲、辩论、座谈会等方式展开网德大讨论活动,以此来增强大学生的网络道德观和法制观。同时学校可从整顿校园网做起,发现不良现象及时批评制止并加以正确引导,通过规范校园网秩序使学生养成理性上网、文明上网的习惯,进而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当然,除了大学生群体外,对其他群体的网民也应通过各种措施加强网上公德教育。媒体应在公民
网德教育中扮演沟通中介的角色,对老百姓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同时对政府相关部门的解答回复亦应及时传达。媒体对所报道的事件应实事求是,发表评论应尽量客观公正,这有利于政府和人民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消除网络群体极化现象,也有利于防止不明真象的群众被网络推手所利用而误入歧途。
(三)严格依法治网
网络是一项新兴产物,由于其虚拟性、隐匿性等特性,在带给人们便捷生活的同时,也给网络不法行为的滋生创造了更多的条件。网络反腐的初衷是好的,但当其脱离法制的轨道运行时,就会出现网络暴力等群体极化现象。为了保障网络反腐的有序化,必须加强法制建设。笔者认为,可以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举报人人身安全,严厉打击报复者。办案程序的设置一定要周密,可以借鉴西方一些法治国家的做法,严防泄秘。第二,加强对网站的综合治理,对一些涉嫌侵权、打击报复性质的网站应依法予以甄别、取缔,从而优化网络环境。第三,针对“人肉搜索”、“网络谣言”等网络特有的现象,应运用相关立法予以规范。在规范的过程中应注意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与保护言论自由的平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如对“人肉搜索”而言,就要看针对的对象是作为人民公仆的官员还是普通群众。被公布的内容是公共事务还是纯粹的个人隐私。如果是前者,不存在违法问题,如果是后者,则可能涉及到侵犯他人稳私权、名誉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对“网络谣言”造成了他人损害性后果的,若构成侮辱诽谤,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相关罪名处理。
总之,网络反腐是新时代下的产物,它具有传统反腐方式不具备的一些优点,同时也具有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正确规制、引导网络反腐行为是时代对我国反腐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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