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组织在群体性事件预防中的作用
论文摘要 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一直是学界、国家高度关注的课题,本文从社会组织入手,创新国家管理方式,以期寻求到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最佳方法。
论文关键词 社会组织 群体性事件 预防 处置
随着经济体制和社会的改革,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被激发,由此导致群体性事件频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仅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也带来了很多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一直是学界、国家高度关注的课题。虽然我们国家一直高度关注群体性事件,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法规、条例、办法等也相继出台,但是依然无法阻挡突入起来的群体性事件。这里笔者试图从社会组织入手,创新国家管理方式,以期寻求到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最佳方法。
一、社会组织的界定
在社会科学中,社会组织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组织是指人们从事共同活动的所有群体形式,包括氏族、家庭、秘密团体、政府、军队和学校等。狭义的社会组织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有意识地组合起来的社会群体,如企业、政府、学校、医院、社会团体等。它只是指人类的组织形式中的一部分,是人们为了特定目的而组建的稳定的合作形式。此处我们所讲的社会组织更多的是非政府性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同我们熟知的民间组织不尽相同,民间组织,是指由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并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社会组织。从两者的含义我们即可以看出社会组织包含了民间组织。
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国家掌握了较大的社会资源分配权,当时的社会环境没有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带来合适的土壤.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们国家相继进行了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社会改革。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权利,使公民拥有通畅的权利救济途径,我国开始通过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体制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与此同时各类非政府社会组织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二、群体性事件概述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群体性事件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危害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会对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以公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同时也会对政府的公信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提出严峻的挑战。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可分为直接和间接损害。这种损害性不仅会造成人员的伤亡、组织的消失、财产的损失和环境的破坏,而且还会进一步对社会心理和个人心理造成破坏性的冲击,进而渗透到各个层面的社会生活之中。尤其是近来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错误思想的支配,在近期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中,大多表现为情绪激烈,对抗明显,动辄阻塞公路,拦截火车,或冲击党政机关,甚至采取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
2.紧迫性。紧迫性是指群体性事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及其重要,关系到个人、组织或社会的安危。且随着事件的发展和演变,它所造成的损失有可能越来越大,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紧急处理。如2006年发生在湖南岳阳湘阴的“725群体事件”,如若不是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和武装警察急赴湘阴,在城区重点部位、路段加强巡逻,维持秩序,防止冲突双方过激行为,将会造成更加难以估量的后果。
3.不确定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态的发展变化趋势以及事件影响波及范围难以预测,不能事先描述和确定,特别是在如今全球化和信息化的世界里,会导致群体性事件超出事件本身所属的单一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范畴,最终演变成一种综合有多项内容的社会危机。
4.众效性。豍中国近期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结果告诉我们当弱者同强者进行博弈的过程中,只有把事情闹大,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成为民间流传的一句“名言”。这种现象的形成,一方面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众找到一条权利申诉之路,但另一方面,也助长了一些民众的错误观念:在遇到事情的时候需要聚众解决。
三、社会组织在群体性事件预防中的作用分析
改革开放之初,广大中国人民勒紧了裤腰袋忙经济、搞建设,那时候人们的物质条件相对匮乏,但幸福指数很高。转眼到了二十一世纪,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一方面我们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但另一方面来自人民的抱怨声也日益增多,群体性事件频发,据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统计数据显示,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原因何在?当然,大家都清楚转型期间,新旧体制的更迭,改革措施的相继出台,势必会影响一部分利益群体的利益,由此激化的社会矛盾必然会引发各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豎但是仍然有很多网友在网络上感慨:中国完蛋了!甚至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表示对祖国绝望要选择移居国外。对于这种现象,我的观点是: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是正常的,没必要小题大做但是我们仍然可以采取许多方法去预防群体性事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就是其中之一。
(一)现阶段群体性事件必然性分析
从人类的发展史,以及比较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史,笔者认为:从整体上看,现阶段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是必然的,合乎规律的。从1949年到2080年是我国现代化的建设阶段,在该建设阶段必然需要一个强大的政府来协调发展带来的各种问题,发展的需求和稳定的需求之间的冲突是导致现阶段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对于这一发展阶段,我们总是享受着成果却缺少耐心与容忍度。例如2013年10月份,中央电视台报道了星巴克在中国市场价格足足比美国价格贵了1/3的事实,指责星巴克暴利坑人。关于星巴克价格国内高于国外的问题早有网友吐槽,但仅仅是因为新闻出自央视,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论,网友反过来不再关注星巴克的价格问题,而更多的指责政府放着居高不下的房价、医疗不管,而关注起微不足道的星巴克价格。发生这件事的时候我不禁有点困惑:无论央视这篇报道的出发点在哪里,这毕竟是向好的一面,为什么我们不能多一点宽容,少一点浮躁?
(二)社会组织在预防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的曲线理论告诉我们,当人们的期望与现实之间产生不可容忍的差距时,冲突就会发生。豏所以,怎么缩小民众的期望与现实的差距,也成为预防冲突发生的重要方法。然而社会的发展阶段我们改变不了,我们能做到的就是为民众寻求通畅、合理的权利救济途径,让民众的“失望情绪”得到合理的宣泄。当弱势群体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如果现有的权利诉求途径不够畅通,他们只能转而求助于“大闹大解决”这种无奈的方法。怎样使弱势群体在面对“强权”时可以平等的对抗呢?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写道:中国最为强大的力量是农民,怎么让农民发挥其力量呢,就是成立农会将农民组织起来!同样,在当今社会,只有让由民众组成的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成为民众表达权利、争取权益的代言人,才能让“有冤难伸,有苦难诉”的民众伸冤、诉苦,才能有效的化解矛盾,很好的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看似作用如此之大的组织为何没在中国发挥应有的作用呢?原因有二: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们都知道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来源于人民,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但是据社会科学院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人大代表、委员在面对地方冲突时,通常“失语”。全国政协委员、知名作家张贤亮说:“全国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加起来超过200万名,可是,代表们在面对地方种种不良现象时往往“集体失语”,这不禁让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忽视掉了社会组织的重要性,丧失了对其的信赖;二是中国社会中缺少有关社会组织,这也是让人们忽视社会组织作用的原因。如美国、英国、韩国、台湾地区都有农会,做为农民人数世界第一的我国却没有农会,我国农民在权益受到侵犯时,除了司法这一最后的权利保护屏障没有权利救济途径,只能通过群体性事件来对抗强权。如这两年在我国频发的征地事件。马斯诺的需求理论将人的需求分为基本的生存需求和较高的其他需求,只有在侵犯到人类的基本生存需求时,人们才会奋起反抗。而政府的非法或者不合理的征地行为恰恰是侵犯了农民的基本的生存的需求,必将导致农民的剧烈反抗——群体性征地事件。在一些行业中社会组织的缺失,让人们也渐渐遗忘了其存在在的必要性。在这里笔者妄想:如果中国存在农会这个农民组织,如果农会也可以很好的发挥作用,当农民再一次面对政府的不合理征地时,农民在农会的号召下集体罢种,那试问洋洋中华谁还敢随意的践踏农民的利益。
社会组织如果可以很好的发挥其功能,将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如发生在美国2011年9月份因劳资纠纷升级引起的西海岸罢工事件、2013年10月18日旧金山铁路工人罢工和21日加州奥克兰工会成员以及地铁工人举行罢工示威等众多罢工事件都以工人权益得到合理的满足告终。也许有人要说我又在鼓励这种“大闹大解决”的思想,但仔细研究不难发现这种形式的“闹”跟我们通常理解的“闹”是不一样的。比较一下,看看我们国内的报道,我们有多少的用人企业在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如果不死、不伤又有多少能引起社会的关注。试想一下,如果我们国家的工会可以很好的发挥其作用,那又何尝至于出现众多的“地下工会”。据报道,深圳最大的“地下工会”是“河南帮”,成员有500-600人,当有需要时可以迅速号召起上万河南人,它们为成员维护权利的方式是恐吓和威胁,试想一下如果这上万名的河南人因为某些原因发生群体性事件,将会给深圳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什么样的冲击。也许有人会嘲笑河南人野蛮、素质低,但是我却认为这是工人的无奈之举。
社会组织如果可以很好的发挥其功能,将会很大程度的影响政府工作、国家政策。社会组织影响政府工作的典范以国际上的非政府组织为代表。非政府性组织产生于20世纪四、五十年代,到了20世纪70年代初,非政府组织通过在联合国召开国际会议的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举行同样议题的非政府组织国际论坛的形式开始参与和影响联合国决策。例如1992年里约热内卢的环境与发展大会,1994年开罗的人口与发展会议,1995年的哥本哈根社会发展会议,1995年北京的世界妇女大会,1996年伊斯坦布尔的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等。豐与非政府性组织相同,如果我们国家的社会组织能够很好的发挥作用,寻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模式,也能在很多事情上影响政府决策,从而对公权力形成监督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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