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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治安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

发布时间:2015-08-31 14:17


  论文摘要 治安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权力的重要构成部分,其在现实生活中治安案件的处理中应用非常广泛。正是由于这项权力多频地被使用,其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着经常被滥用的问题。因此,研究治安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只有正确适度地应用自由裁量权才能真正提高公安机关处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效率和水平,才能为依法治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正能量。本文从简述治安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内涵着手,根据该权力存在的必要性和其在行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针对治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探讨该如何控制。

  论文关键词 自由裁量权 必要性 滥用 控制

  一、概述

  治安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首先要解决到底何为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这是在普遍且客观存在于行政机关以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并且他们的职权是由法律法规授予的。如此逻辑,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则是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违法行为中在已规定的范围或幅度内酌定选择治安案件调查处理行为方式和作出公安行政处罚或措施决定的权力。

  二、治安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一)随着社会各方面的变化发展,社会治安情况也出现了新局面
  许多新问题新案例直接导致了公安机关在治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中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这也就相应地要求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案件的实际特殊情形,加上自己的合理判断,对其进行针对性的灵活便捷处理,这就是自由裁量的体现。
  (二)高效率也是行政活动保持生命力的需要
  授予治安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力,能够使其在遇到各种不同的实际情况时及时高效地处理问题,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自由裁量权的恰当适用能够起到提高治安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并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的作用。治安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量多复杂,因此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存在和恰当适用是提高公安机关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现实要求。
  (三)从法律本身而言
  纸上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制度性原则性的较固定规定,人们已经制定出的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总会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即法律发展完善的速度不可能与社会发展的速度完全一致,法律发展与完善的脚步永远也追不上社会的变化发展。因为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它总是会有其自身难以避免的内在局限性,而且法律的局限性是客观真实且势必长期存在的,这也就使得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活动中有存在的必要性。
  治安行政执法活动要求执法人员和机关遇到现实问题时,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律要求的正义精神,并结合理性的判断因事制宜地加以灵活处理,切实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这是治安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要求原则之一。这一工作原则就要求治安机关必须拥有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给予行政机关以自由活动的幅度,在问题中可以做出有选择的措施,有利于行政机关根据不同人不同的事件做出有针对性的正确管理。

  三、治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目前,治安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治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恰当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最突出的问题。滥用治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由于人是有感情的动物,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可能存在着亲戚、朋友、同学、同事、战友等亲密友好关系,也可能是与当事人发生过冲突,互相有敌对关系,这些都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被滥用;此外,由于行政执法人员当中个体认知水平、知识水平、工作能力、道德素质等种种因素存在差异,个别道德素质差、法律观念不强、违背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往往也会导致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二)治安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这里的显失公正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治安处罚时明显违反行政法所规定的公正、合理和比例原则的具体要求,而是造成明显的不公正、不合理。即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恰当地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治安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超过了法律允许存在“误差”的合理范围。治安行政处罚的显失公正,实质是对自由裁量权的误用和乱用。
  (三)治安执法人员拖延履行职责
  由于相关的法律规范对公安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期限的规定不明确,因而何时履行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自由裁量。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认真负责地完成工作任务恪守职责,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去履行职责,而不是因为任何不正当理由而任意拖延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这严重违背了行政法对治安管理活动要求的效率原则,。
  在现实的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治安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遭遇的问题很多,但是最频繁最典型的问题还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下面则主要针对治安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的综合性解决性措施作出探讨。



  四、治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控制措施

  滥用治安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在生活中通常表现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问题时十分随便随意,常常是相同情况不同处理,不同情况相同对待,从而引起群众的不满和敌对情绪,造成广大人民在日常生活中不配合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这使得社会生活中行政违法行为数量增加,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不仅如此,滥用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极易滋生腐败,助长特权思想,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广大人民心目中的形象。虽然说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问题,在客观生活中是难以避免的,尤其是在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正处于社会生活变革的深刻阶段。不过,正是因为行政处罚活动中自由裁量权容易被滥用,所以必须对这种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对治安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笔者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从主观方面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
  1.在思想文化方面
  对所有在职的治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知识学习培训活动,提高他们的行政知识水平和行政工作能力,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想要真正较好地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必须要有应对各种各样行政处罚问题的能力,要有足够的能力能妥善处理好随着社会变化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这些能力的拥有与提高只能通过学习的方式来完成,治安行政执法的主体通过主观上不断地学习,提高工作水平,才能有效地将客观上正确行使治安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2.在道德素质方面
  对所有的行政工作人员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培养所有行政工作人员的公平正义等法律精神,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纪律精神,使他们树立公平执法和国家公务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的观念。此外,还要增强所有行政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培养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精神。让他们必须明确他们被赋予的这些权力是来自于广大人民的,他们应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造福于社会。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本来就是国家公务人员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
  (二)从客观方面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
  1.建立和完善治安管理执法活动中的回避制度
  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中虽然已经规定了回避制,但该制度目前在我国司法活动中的应用状况良好,而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应用并不理想。该制度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如果与该活动有利害关系,就应当回避。
  2.建立和完善治安行政执法责任制
  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的治安管理处罚活动,应有相应的记录,对于存在瑕疵和错误的处罚行为要由该执法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这种责任的承担应强调现实可操作性。
  3.强化司法审查制度
  将使用自由裁量权处理的治安行政处罚行为纳入司法轨道。在具体实施中即要求治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相对人拥有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诉讼等权利,使被执法人的权利具有可救济性,并且应当确立司法途径的解决才是最终解决的管理原则。
  4.建立和完善治安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一方面要强调监督主体的多样性,要来自于社会的各个方面,能够代表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监督主体不仅要包括党和国家机关,还要包括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等能够反映广大人民群众心声的主体。另一方面,则要加强监督的力度。对被发现滥用治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人员严厉惩罚,对认真履行监督义务作出有效监督活动的人员可以给予表扬和鼓励。
  5.完善立法
  在立法层面,要严格控制法律条文中的“弹性”规定,立法者应综合考虑治安行政执法活动所可能遇到的实际操作问题,从而尽可能具体、准确地作出明文规定,以降低法律条文规定内容的可浮动性。
  综上所述,对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主要是主观上的思想道德控制,客观上的立法和司法控制、公安部门的内部自我控制,以及社会的监督控制等。其中,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在具体操作上都有一定的弊端存在。立法控制由于立法受到严格的程序和周期限制,这种控制手段通常不能及时有效地作出反应,此外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要求其必须具备相当的稳定性,绝不能朝令夕改。司法控制由于受有限审查的限制,监控的对象主要是治安处罚活动的合法性,除治安行政处罚活动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况出现外,通常不介入其他不恰当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因此,对治安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则主要从主观控制、自我监控和社会监督控制几方面着手。例如,提高治安处罚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扩大调解手段在治安处罚中的适用等。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怎样对治安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都要把握好一个尺度,拿捏好一个标准,不可完全不控,也不可控制过多。所有控制手段的核心都在于找到那个控而不死的平衡点。
  控制治安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调动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中的积极因素,抑制其中的消极因素,使治安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在实际操作中发挥正能量,更好地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这才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真谛所在,才能符合依法治国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达到我们共同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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