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所谓何事
论文摘要 自从宪法概念引入中土到至今为止,中国宪法学界关于宪法是什么?宪法的价值以及宪法的运作及其制度保障等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提出了很多的研究思路和研究路径。然而,宪法究竟所谓何事?本文试从宪法概念、宪法价值以及宪法的运作方式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论文关键词 宪法概念 宪法价值 宪法运作
一、宪法是什么——对宪法的定位
宪法是什么?似乎不太好回答。就像奥古斯丁在《忏悔录》中所讲的一样:“时间究竟是什么?没有人问我,我倒清楚,有人问我,我想说明,便茫然不解了。”学界给出的答案也是是缤彩纷呈,千姿百态。比如,在《宪法是什么?——宪法学教授六人谈》一文中,童之伟教授认为,“宪法是分配法权并且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林峰教授认为,“宪法它就是一个章程,它要把这个团体,它的整个的构成架构起来”,林来梵教授认为,“宪法就是做答式解释。”不仅如此,“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宪法就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巩固统治阶级专政,规定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它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阶级斗争中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反映,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诸多的答案中找出一种较为权威,能够比较全面地、准确的反映宪法的本质属性的概念,似乎也不是那么容易。我们说它是国家总章程,是法律之王,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治国安邦之根本,但我们都忽略了它应该具备的本质属性,那就是宪法是法律,宪法也具有一般法律的规范性。
时下,我们对宪法是最高法,宪法是根本法的提法似乎已经超过了宪法也是法律的范畴,而这一种错误的认识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将宪法架空,使得宪法成为了一件美丽的艺术品。我们的学者一味的强调宪法的特殊性,却忽略了宪法的本质属性,即没有清楚地看到,宪法也是一种法律规范,宪法也具有法律属性,宪法也是纠纷解决的一种调整手段,只不过用它来解决的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刑事纠纷而已。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之所以在身边感觉不到宪法的存在,是因为它还受到本身特殊性的制约,我们只有承认宪法是法律这一前提,才能谈得上它是根本法,才能去讲它是最高法。否则我们将会陷入“白马非马”的悖论当中。
我们赋予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然而,宪法却从来都没有将这种权威发挥出来,这使得大多数人对其产生一种错误的认识和理解,即认为宪法没有制裁性。由此看来,强调宪法的普通法律属性是极其重要的,也是非常必要的。只有我们认为它具备了普通法律的功能之后,它才可以完成它自身肩负的特殊使命。只有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才能是最高法,根本法,才能真正成为一部保障公民权利的社会契约。如果你非要追问,宪法是什么?那我的回答是,宪法是法律。
二、宪法为什么——宪法的价值讨论
宪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政府向人民兑现契约。正如潘恩所讲,宪法是一样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政府如果没有宪法,就成了一种无权的权力。”宪法存在的意义在于保证政府实现契约所承诺的大多数人的利益。人们不会无缘无故地参加议会,进行选举,毕竟天下熙熙,皆为利来。无利不起早,这是人之本性。人们制定宪法不是将它作为美丽的图案雕刻在历史的长廊供后世观光和赏玩。如果宪法只是一件美丽的艺术品,那么当时制定它又有什么意义呢?美国宪法序言是这样写的: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序言:法兰西人民郑重宣告恪遵一七八九年宣言中所明定及一九四六年宪法序言中所确认与补充之人权暨国家主权原则。依据上项原则及人民自由决择之原则,本共和国对于愿意与共和国结合之海外领地,提供基于自由、平等、博爱之共同理想及适合彼等民主发展之新政治体制。
由此可见,宪法的终极目标就是保障人权。人权无保障,宪法无尊严。人民通过授权的方式将自己权力赋予宪法,那么宪法就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去保护人民。宪法在人民的眼中就是一种实现自己基本权利的手段。不然的话,列宁同志也就不会说,宪法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人民通过授权的方式对政府进行限权,而宪法的使命就是政府权力的衡平与公民权利的保障,除此之外,宪法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宪法的好处就在于游离于政府与公民之间,在两者之间找出一个平衡点,甚至在大多数时候是倾向于人民这一方的。无论是哪一国宪法,无论是哪一国人民,只要写进宪法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那么,必定是这个国家的宪法没有充分发挥出权利契约的作用。
宪法存在的意义还在于使每个人都活的更加有尊严,活的更加有自尊,宪法注重人的价值,关心人的发展,关怀人的生活,追求人的自由,在这个意义上来讲,宪法就是手段,自由才是目的,宪法只是形式,自由才是内容。宪法一切的出发点都是为了保证这些人与生俱来的美好愿望得到实现。
宪法的价值就在于为人类更美好、更持久的在地球上生存下去提供一个制度保障,宪法倾尽自己的生命就在于为人类生存开辟一个充满包容,充满欢乐的人间乐园。不仅防范自然猛兽的突然袭击,同时也防范国家公权力的肆意侵害。这就是宪法的价值,这也就是人民建立国家,组建政府的最根本原因。
三、宪法怎么办——宪法必须被实施
宪法是法律,宪法的使命是敦促政府向人民兑现诺言,那么宪法需要做什么呢?让宪法动起来,激活宪法生命力,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宪法的实施。众所周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运转。宪法只有在动态的法律运转过程中才能体现出自己的价值。一方面,作为部门法,它应该受到与普通法律一样的对待,进入行政、司法领域。另一方面,作为最高法又要监督部门法的顺利运行,及时纠正不适当的行政、司法行为,体现其应有的至高无上权威。具体来讲,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发挥作用。
(一)宪法透过法律来影响人们的生活
宪法是法律,它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它应该像普通法律一样进入社会而影响人们的生活。但同时,宪法又是根本法,它的根本地位决定了它不可能时时都去冲锋陷阵,毕竟大多数情况下那是部门法的疆场和领域。那么它只能够将自己暂时隐藏起来,等待时机,伺机而动。一般的法律问题交给普通法去解决,只有当普通法无能为力时,宪法便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范围,发挥其法律帝国帝王宰相的作用去调整社会这张巨大法网系统的运行。我们说宪法是根本法,是高级法,归根到底是因为其特殊的运作方式,正是这种特殊的纠纷解决体制,因而它的根本法地位才能稳如泰山,岿然不动。也正是因为它既具有普通法的法律属性同时又具有自己的独特魅力,所以它才是法律体系里的王者至尊。
平时我们看不见宪法发挥作用,但是宪法却又是无处不在的。它就像夜幕当中的杀手,总是在关键的时刻给敌人致命的一击。当它觉得自己已经压抑了太久,它就会主动出场,进而扮演着自己的角色。开始进入社会舞台,演绎自己的精彩节目。
(二)宪法通过违宪审查来影响人们的生活
普通法不可能一劳永逸的解决所有的法律问题,当普通法无能为力的时候,宪法当然应该当仁不让,义无反顾的站出来,通过启动违宪审查的方式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违宪审查为什么会产生?因为普通法束手无策、黔驴技穷时,那么我们当然可以诉诸于最高法,请求最高法来主持公道、伸展正义。纵观世界法治国家的宪政历程,违宪审查这只神兵利器不是在任何时候都会随便使用的。尚方宝剑只有在关键时刻才能够刀下留人。就像武林高手在比武较量时,不到万不得已绝不会适用独家秘笈一样。不管是“马伯里诉麦迪逊”的世界第一宪政案也好,还是德国宪政第一案的“西南重组案”也罢,我们都能清楚地看到,当事人并不是直接诉诸最高法请求实现其合法期待,而是从普通法开始,当普通法觉得已经触动到了最高法的敏感神经时,司法机关才能够启动宪法,依据宪法作出裁断。当然,如此一来,我们必然会陷入“反民主难题”的尴尬困境。为什么由少数人决定的法官可以去审查多数人选出的代表制定的法律呢?其实,这个问题并不难回答。我们今天为什么不选择罗马式的公民大会式民主而是选择了人民代议制民主?事实上,一个好的顶层制度的设计胜过任何夸夸其谈的口舌之争,正如罗伯特达尔所言,一个好的宪法设计就会有利于民主制度的生存,反之,一个坏的宪法设计可能会导致民主制度的崩溃。时代的发展对我们选择民主的模式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尽管公民大会式民主有更多值得称颂的地方,但是立足于一个国家的政治实践,代议制民主还是大放光彩,生机勃勃,凸显出更加强大的生命力。既然如此,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在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喋喋不休呢?况且根据孔多塞的陪审团原理,多数一般被认为比少数更有可能正确,然而,这种正确性只是概率的高低而已,因而不可能受到绝对保证,多数意见虽然比少数意见更可能正确,但它不能垄断真理,有时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如果非要以民主的观点来衡量宪法,那么,没有完美无缺的宪法,所有的宪法安排都存在着缺陷,宪法安排不可能考虑的那么周全,毕竟它提供的只是一个章程和纲领,正如波斯纳所言,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当普通法迷路了,不知如何决断的时候,我们当然理所应当的启动违宪审查机制进行审查。因为毕竟在法律帝国当中它才是最有权威的决断者。所有的问题都应该在它那里得到最终的解决。
四、结论
贯彻落实宪法,推动宪法实施,树立宪法权威,建设宪政国家,是宪政学者一生孜孜不倦的追求。我们首先要做的树立宪法意识,培养宪法思维,只有我们在逻辑上理清了思路,才能在实践上破除障碍。宪法首先是“法”,宪法具备普通法的法律功能,这是前提。其次,再去谈论宪法的特殊属性,至少在逻辑上是很清晰的。解决了第一个问题,我们再去探求宪法的高级价值,即承认宪法具有制裁性,宪法的特殊性自然也就凸现出来,宪法正是普通性与特殊性结合的结晶,所以才称其为最高法,根本法,高级法。这样我们论证了第一个问题,那么宪法实施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因为只有实施宪法,进而才会有宪法实施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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