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国内外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的比较与启示
论文摘要:近年来,国内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频繁发生,而我国的应急管理体系发展较晚,本文拟在介绍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同美国和日本两国的应急管理机制作比较,为完善我国的应急管理机制提供可行性、科学性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应急管理机制 美国 日本
2003年的“非典”催生了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国家从组织机构入手,逐步在应急管理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上完善,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一案三制”应急管理模式。
在组织结构上,从2006年5月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模式,相继建立了各地的应急管理办公室。
在预案上,从2005年1月开始,国务院编制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在立法方面,我国最终以法定的形式于2007年1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
一、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主要机制与特点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它具有三个基本特点:突发性和紧迫性、不确定性和危害性。
何谓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的构成,学界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看法,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应急管理由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四个阶段构成。
我国的应急体制存在着明显的以行政主导为主、政治动员能力强的特点,同时,把重心放在了应急管理的救济上,不注重平时应急的预防和预警工作,也就是说风险管理的意识还有待加强。从目前我国的应急管理机制的运行状态来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各地政府应急办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混乱,职能发挥受限;二是突发事件指挥部与同级的应急办之间的职责不清、关系不顺;三是常态管理部门缺失,常态管理力度严重不足;四是、社会组织能力低下,社会参与性差。另外在信息发布的及时透明、应急对外交流合作的高效对等上,我国还有一条很长的路要走。
二、国外主要国家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主要机制与特点
这里我们主要介绍美国、日本的经验。
(一)美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主要机制与特点
美国是当代应急体制建设的典型代表。目前,美国形成了以联邦应急计划为法律基础,总统直接领导,联邦应急事务管理总署等核心机构协同运作的危机管理体系。纵观该体制,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主要有美国国家突发事件管理系统及国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事件管理系统(NIMS)是一个应急管理方法的模板性文件,该系统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突发事件管理经验进行整合,形成一套全面的结构框架,为全国的突发事件管理部门提供应对各类危机的现成机制,使得全国各级政府、私营及非政府组织在危机预防、应急准备、事故处置、事后恢复等方面协调一致、通力合作。
国家应急预案(NRF)是针对各种紧急情况作出应急反应的行动指南,专为政府执行部门、私营机构、非政府组织领导人和从事应急管理的实际工作人员制定。该预案突出“未雨绸缪,防患未然”的理念,把应急管理划分为四个阶段,即缓解、准备、响应、恢复。第一,缓解阶段。通过建设防洪、防震、排污、减噪等防护工程和设施,鼓励国民、企业等积极参加各项保险,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第二,准备阶段。该阶段通过制订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培训、演练,建立应急通信信息系统,起到预防在先,提前准备的作用,大大提高了突发事件的预测、预报效率,增强防灾能力。第三,响应阶段。应急事件发生后,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应急运行调度中心连续监控潜在灾害和紧急事件,并尽早启动区域运作中心。第四,恢复阶段。突发事件结束后,由联邦和州政府相关机构与灾区办公室共同确定最佳减缓措施,尽可能修复或重建受损的设施。行动结束后,联邦协调官负责就突发事件具体问题做出总结报告,并提交国土安全部管理层,供日后参考。
美国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特点可以归结为:(1)组织机构完备,职能明确。(2)极其重视预警系统建设。在各个领域内都设立了与本领域相适应的预警系统。(3)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不仅完善,而且详尽。(4)应急处置物资和技术系统支撑强大。
(二)日本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主要机制与特点
由于日本在灾害应对方面有宝贵的经验,这里我们主要介绍它在自然灾害应急方面的主要机制和特点。日本是一个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为了有效地应对各种自然灾害、人为的突发事件,日本建立了一套以内阁府为中枢,通过中央防灾会议决策在,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应急组织管理体系。
日本从灾害预防、灾害应急以及灾害恢复和重建三个方面入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灾害应急体系,下面我们从这三个方面介绍其主要的应急机制:
在灾害预防上,为了准确的利用预警信息,日本气象厅建立了一个连接国家和地方政府灾害管理机构和媒体组织的在线系统,灾害管理组织也开发建立了一个专门用于灾害的无线通信网络:中央防灾无线网络连接国家组织;消防防灾无线网络连接全国各地的消防组织;都道府县和市町村防灾无线网络连接地方灾害管理和居民。
在灾害应急对策上,中央政府每天24小时在内阁情报中心收集灾害信息,在发生大规模灾害时,由各个独立的中央省厅机关负责人组成的指定的应急响应队立即汇集到首相官邸的危机管理中心,以掌握和分析灾情信息,并报告给首相。根据灾害损失的程度,政府可能建立重大灾害对策总部(防灾担当大臣担任总指挥)或经济灾害对策总部(首相担任总指挥)。另外,由防灾担当大臣领导的政府调查团会被派遣,或者现场灾害对策总部也可以随时组建起来。
在灾害恢复重建中,日本特别重视灾害受害者的生活保障制度。它具体包括灾害恢复项目,灾害救济贷款、灾害补偿和保险、税收减免、税收转移和发行债、“极端严重灾害”的认定、重建计划的救援、对受灾哲提供生计恢复援助。
综上,日本应急管理机制的特点有:
1.形成了以首相为核心的全政府管理组织体制,该体制包括首相着急的中央防灾会议与安全保障会议以及负责协调与实施具体措施的内阁官房。这种统一归口管理的方式,不但有利于整合人、财、物等资源,而且彻底改变了过去各省厅在危机处理中各自为政、相互保留所获情报、纵向分割行政的局面。
2.政府、地方、民众多层次的防灾制度体系。日本政府应急机构的职权划分十分清晰。日本通过法律途径明确多级政府间建立的应急责任,有利于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动性、多级快速应对危机;有利于形成强有力的危机响应机制,防止行政不作为与依赖现象的发生。
3.完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灾害管理基本法体系、灾害预防法体系、灾害应急法律体系和灾害恢复、重建及其财政金融法律体系。
三、国外应急管理机制对于我国的启示
通过介绍了美国和日本应急管理体系,可以发现我国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为了完善我国的应急管理体系,更好的发挥我国应急管理法律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的指导性作用,保障我国应急处理行为的合法性。笔者认为国外的应急管理机制对于我国有如下的启示:
第一,确立我国的应急指挥机关。应急指挥机关作为应急处理的决策机关和操纵机关,应该具有实权性,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机构中设立的应急办只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并无指挥、调动各类应急资源的职权,给应急管理工作的落实带来了很大困难。笔者以为可以由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应急管理的指挥机关,在社会发生突发事件之时,应急指挥机关有权调动社会的各项应急资源,协调社会各个机关、部门的应急行动,发挥整个社会的巨大力量,形成“应急指挥机关—社会部门—公民”三位一体的大社会的多元协作的应急处理主体。在社会突发事件发生时,在统一集权的应急管理指挥机关的调控下,社会各项资源被有效、合理、有序的运用和分配。
第二,必须具有灵敏的应急沟通机制。灵敏的应急沟通机制是社会整体协作应急的保障,如果缺乏沟通机制,社会的资源将很难被有效的调动起来,应急指挥机关的指挥也很难顺畅的传达下去。建立灵敏的应急沟通机制可以使国家的中央政府及时的了解突发事件的进展,掌握最新的动态,为中央统筹整个国家应对、处理突发事件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快速反应的沟通机制还可以保障应急指挥机关的指令能够顺畅、快速的传达,有利于稳定社会的秩序,控制突发事态的继续发展,调动社会各方的力量处理突发事件,它可以形成清晰的指挥链,实现指令的迅速传递,是应急机制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
第三,我国的应急管理机制应该建立可行的问责机制。完善的问责机制应该具有统一的制度建设,问责机制的启动要有明确的规范,不能受非制度性的影响,随意启动。问责机制要理性,不能随意受到社会环境、大众舆论和其他外来压力的影响,严格根据问责机制的设计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科学合理的问责机制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它处罚失职人员的善后处理功能,更重要的是,问责机制可以发挥其教育功能,惩教结合,提高部门主要负责人员的责任意识,有效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问责机制也有助于赢得其他事故各方的尊重,防止事态的升级、恶化,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序。
第四,建立社会动员的长久机制。《突发事件应对法》缺乏对突发事件处理的操作性措施。不可否认国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的主导作用,但是,发挥社会每一个公民的作用显然更能凝聚巨大的力量,公民和社会民间力量的参与也有利于树立公民的责任感,维护社会整体秩序的稳定。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社会动员的长久机制,确立民间组织、慈善组织参与救援的地位和方式,更有效的调动社会的整体力量参与应急处理。
第五,建立具有可行性的应急物资的保障性制度。我国现有的应急法中关于应急物资的筹备、应急场所的建设,应急资金的来源,应急人员的培训等,应急演练的效果,规模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很多制度形同虚设。必须加强应急管理法律的具体可行性,保障应急物资保障制度的可操作性,不能只是笼统的规定应急物资的保障性制,应急法律是我国应急管理指挥机关处理突发事件的法律依据,如果应急管理法律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势必使应急指挥机关的应急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受到社会的怀疑,不利于应急管理的进行,难以保障突发事件的快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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