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是政府管理模式的一场深刻革命
依法行政不仅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而且是各国据此原则所建立的一整套行政法律制度;不仅是现代政府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更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的一场深刻革命。如果我们只重视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而忽视其制度建设,依法行政就永远只能是一句时髦的口号;如果我们只认识到依法行政是政府管理方式的变革而非政府管理模式的革命,我们就不可能把握依法行政的核心和本质。
从世界范围来看,依法行政的原则和制度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立国之初。尽管各国的称谓和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如英国称为“法治”或“依法行政”,法国称为“行政法治”,美国将“依法行政”包含在“法治”原则之内,德国称为“依法行政”,日本则称为“依据法律行政”或“法治行政”;但有一点则完全相同,那就是“依法行政”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中世纪“人治政府”的结束,代表着近代“法治政府”的开始。
行政权既是国家权力中最动态、最有力的一种权力,也是对经济、社会和公民民主权利与切身利益影响最直接、最关键的一种权力。没有对行政权的规范和制约,就既不可能实现国家法治和社会法治,也不可能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正因为如此,党中央和国务院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从依政策治国向依法治国转变之际,适时果断地作出依法行政的重大战略决策,就不仅具有历史和逻辑的必然性,而且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们绝不能将依法行政只当作一句时髦的口号,也不能将依法行政仅仅局限于行政领导方式或政府管理方式的一种改变,更不能将依法行政当作加强行政权、保障行政权、扩大行政权的工具;而必须深刻地认识到,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在观念、组织、人员、职能和制度建设等各个方面从人治行政向法治行政的全面转变,是我国政府管理模式的一场真正深刻的革命。
衡量这场革命进行得是否有力,是否全面,是否彻底,主要可以看以下十大标志:
一看行政观念:看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真正实现了从人治行政向法治行政的观念转变;是否真正做到了不唯权,不唯上,只唯法;是否真正能自觉地在法律之下、而不是在法律之外、更不是在法律之上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看行政组织:看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是否真正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是否真正跳出了“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周期率;是否真正理顺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实现了行政组织设置的科学化和法定化。
三看行政人员:看我国是否真正培养了一支德才兼备、清正廉洁、勤政务实、精干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是否真正建立了包括考试录用、考核奖惩、选拔任免、教育培训、薪金保险等各项内容的一整套完善的公务员法律制度,并切实得到执行。
四看行政职能:看行政机关是否真正完成了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是否真正做到了政企分开、社事分开、政社分开,还权于企业、事业和社会;是否真正实现了行政职能配置的科学化和法定化。
五看行政立法:看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是否真正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是否真正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而非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行使行政立法权;是否真正实现了行政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六看行政执法:看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是否真正杜绝了执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是否真正消除了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粗暴执法、随意处罚等腐败现象;是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七看行政监督:看各级行政机关是否真正建立了一整套自上而下、体系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和自我约束机制;是否真正发挥了监察、审计等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核心监督作用;是否真正通过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来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八看行政程序:看各级行政机关是否真正将行政程序法提高到与行政实体法同等重要的地位;行政程序在保障公民权利、防止违法行政、促进行政效率等方面是否真正起到了重大作用;以行政程序法典为核心,涵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各方面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否真正得以健全和完善。
九看行政诉讼:看各级行政机关是否真正自觉地接受司法监督和善待原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真正敢于状告政府;人民法院是否真正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十看行政赔偿:看各级行政机关违法侵犯公民、法人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害时是否真正愿意赔偿;整个社会机制是否真正保障了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政行为一追到底并获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是否真正得到了严格实施。
实现依法行政的上述十大要求,既是一项长期的战略工程,又是一项十分紧迫的现实任务;既要一个目标一个目标地完成,又要按照总体目标设计予以整体推进;既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府在依法行政中的主导作用,又要充分保障党的领导作用、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机关作用、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参与作用;既要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又要注重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古人云:明法审令,缘法而治。这已颇有些现代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涵义了。但国家法治和行政法治之所以只能在现代、而不可能在古代实现,根本原因就在于在古代人民是国家的奴隶,是行政权的客体;而在现代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行政权的主体。人民民主永远是实现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基础和根本动力,这是世界各国法治的共同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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