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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特别需要原则的原因分析

发布时间:2016-05-11 13:58

  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治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并且在真正实现行政法治化的道路上不断前行,但是在这段发展历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许多问题。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对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所谓的法治,包含着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和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权力制约、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在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看来:"谈到中国法治的进程,我觉得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核心的目标是四个:第一个是人治和法治的问题;第二个是国家和社会的问题;第三个是公权和私权的问题;第四个是法治和法制的问题"

 

  一、中国行政法治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的行政法治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三十年的发展历程,是一段逐步明确并自觉地贯彻依法行政原则,走向行政法治的历程。概括起来,行政法治建设成就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基本上建立了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二是基本上实现了公共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显著提升;三是在推动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社会和谐化、发展科学化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这一段"摸着石头过河"的发展道路上,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许多问题。

 

从第一例"民告官"案件至今,行政法治之路艰苦前行,有血有泪,却再也不可能回头。当代行政法治所面临的问题依然十分严重,形势也依然十分严峻。首先是人治与法治的冲突问题,因为我国的政治体制问题,导致 "人治"问题在行政过程中大量存在,这极大地阻碍了行政法治的发展。

 

其次是行政立法的缺位与过滥,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法规、规章之间的冲突、可操作性不强以及政府管理公民的法多而限制政府权力的法少的问题。然后是"立法部门化"倾向严重,立法机关大量授权政府部门进行立法,导致了法规、规章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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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各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出现了利用立法来维护部门自身利益而忽视了公共利益的现象。最后是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冲突问题。自古以来,中国的公权和私权的冲突始终存在,公权对私权似乎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公权的滥用问题和公权对私权的侵犯现象普遍存在。综上所述,行政法治特别需要原则。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能有效地限制公权力的滥用

 

相较于其他部门法而言,行政法是直接处理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规范,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行政法的发展经历议会主导下的"夜警国"时代到行政主导下的"福利国"时代再到现在的"行政国"时代,行政权也处于一个不断膨胀的过程之中。

 

行政权的膨胀表现为:一是行政机构复杂,主体庞杂,并且还在继续膨胀;二是行政目的不仅限于安全与秩序,向提供服务发展;三是法源不限于议会立法,从依法律行政向依法行政发展;四是从行政权运行模式上,既保留了命令服从模式,也发展了柔性行政、人文行政;五是行政管理事项无限宽广,成倍增加。行政权的不断膨胀引发了公权力的滥用问题,由于缺少有效的制约,在我国行政违法现象比较普遍

 

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越权进行征收、征用和处罚;滥用行政裁量权;通过消极的不作为方式,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就尤为突出了。

 

通过基本原则的适用,能有效地对行政权进行控制,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促使他们严格的在法律的限定范围内行使权力,也让每一个公民正确认识到公权和私权之间的界限,使政府和公民之间能够相互信任相互理解。

 

  三、法律的滞后性要求必须有原则的指导

 

法律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规范,它不可能也不应该对有关一切事物都作出详尽的规定,因为客观事物是无限的、多态的而法律规范是有限的、定型的

 

在我国,许多领域至今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只能依赖行政法规和规章,而许多行政法已经不能满足行政法律关系变化发展的要求,许多法律规范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

 

因为法律的这种无法避免的漏洞性,所以极富弹性的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就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了。行政法的适用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不得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适用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判案已经大量存在于实例之中,法院在仅仅通过制定法法律条文得不出判决结论的情况下,通过比例原则、行政正当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有效地维护公民的个人权益。通过确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使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基本原则的适用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四、授权立法大量存在导致法规规章之间产生冲突

 

我国行政法目前存在的一个大问题就是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我国的行政法规、规章大多通过立法机关的授权立法委托政府部门来制定,这使得行政部门在行政立法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在行政立法的过程中,有些部门过分注重部门自身利益,借法扩权,以法争利,甚至发展为违法侵犯公民权利,不当增设公民义务。法条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也十分严重,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以及省会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都有规章制定权,这种分散的立法模式导致法条之间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常出现。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力政府规章之间,甚至于部门规章与行政法规、地力性法规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同,使管理对象无所适从

 

在法规、规章产生冲突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原则的适用,能直接地解决争议,使行政效率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发展和完善行政法治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维护了行政法体系的稳定与发展,保障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协调与统一,弥补了行政法律规范的漏洞与缺陷

 

完善的行政法治应该正确处理好行政权和公民权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基本原则通过指导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来调整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推动着行政法治的不断进步与发展。

 

  注释:

 

  罗豪才:《中国行政法治建设30年》,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江必新:《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页。

 

  吴大英,沈宗灵:《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55页。

 

  江必新:《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3页。

 

  朱虹:《关于克服行政立法部门化倾向的思考》,载《行政管理改革2011年第10期,第38页。

 

  马小华:《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指导作用》,载《人民论坛》2011年第4期,第91页。

 

  作者:王泽君 来源:青年科学·教师版 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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