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评价机制
行政法实施评价机制是行政系统内部以及外部对自身的行政活动进行评价的准则,能够激发行政主体的自我规范和控制意识,实现自我纠错和自我进步。汲取国外的行政评价机制的实施经验和我国的行政制度实践,论证我国行政法评价机制建立之必要性,意义重大。
一、我国行政法的特色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我国的行政机制开始发展并日趋成熟。我国的行政法与政治经济发展相适应,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从重程序轻实体逐步向程序与实体并重发展。目前来看,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存在过于注重保障行政活动的效率,行政管辖规定混乱,缺少对于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后的有效法律责任制度等问题,因此行政程序法尚须进一步完善,其中建立行政法实施的评价机制尤为必要。
二、行政法评价机制基本理论
(一)行政法评价机制的含义
行政评价是指以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而采取的以公共责任和顾客至上为理念的政府策略的改革,是持续改进和提高政府部门绩效的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更是当今许多国家实施政府改造和落实政府责任、改进政府管理、提高效能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工具。
(二)行政评价的特征
1.客观性与主观性
行政评价是在遵循政府管理活动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追求评价的客观性与公正性。但由于行政评价的主体是人,对行政活动的评判必然有主观感受在其中,从而又使行政评价带有主观性特征。
2.系统性与特殊性
行政评价具有自己独特的行为方式和标准,具有完整的体系。由于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任务不同,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文化差异,导致行政评价在具体实施的时候会具有特殊性。
3.规范性与时代性
所有的行政评价机制都应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前提下进行,要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一种规范行为。由于在不同时期政府的运作方式,管理活动,社会对政府活动的预期与评价都不同,因此,不同的时期对行政评价的要求不同,行政评价又具有时代性。
(三)行政评价的功能
1.预警指导功能
行政评价通过不断检测政府在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对政府的经济计划的实施与政策的落实进行指导;
2.认识评价功能
行政活动的评价是透明的,使公民可以对政府的管理活动有清晰的了解与预期。政府本身也可以在透明机制下对自身工作进行认知与校准。
3.监控激励功能
行政评价通过科学、合理、深入的评价,使评价主体对政府活动的监督更加到位,可以有效督促政府及时改正不足,促使政府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和管理。
三、行政法评价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二)我国行政法评价机制存的问题:
1.行政评价的开展缺乏刚性规则的约束及具体实施的方式方法,实践活动中往往带有领导者的感情色彩,不能将政策更加彻底和深入的贯彻实施。
2.由于各行政区域的行政评价机制不统一,没有一个完整的科学评价机制,导致政府的管理活动混乱,评价活动往往取不到良好的效果。
3.我国行政评价多为上级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评价,缺乏对自身的专门性评价和社会舆论、媒体的监督,在缺少外力督促的情况下容易形成不正之风。
(二)建立行政法评价机制有助于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入发展
1.行政法评价机制有助于转变政府的服务理念和职能
行政法评价机制以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刚性规则严格要求自己,明确绩效评价的目的,努力改进政府服务质量、提高公众的满意度,设立公民满意度这样的评价标准,检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效果,促使政府转变职能,做到一切工作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2.行政法评价机制有助于改进政府的管理方式,建立效能政府
行政评价机制对政府的管理水平进行评价,同时对行政管理的绩效进行测定与评估,对管理活动的事前事中与事后三个环节进行科学化的管理,进行反馈和经验总结,以政府管理效能的最大化为终点。
3.行政法评价机制有助于建立责任政府
行政评价以满足公众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这与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符合。通过将行政评价机制与行政问责制度相结合,促使行政人员更加注重公众的需求、切实认真履行公共责任。
4.行政法评价机制有助于建立透明、开放式政府
行政法评价机制规定的政府绩效的评价是政府与社会公众深切沟通的桥梁,通过政府向公众展示工作成效,增强政府活动的公开和透明度;法律通过赋予公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增强政府公共权力的监督机制,从关闭式政府转变为开放式政府。
总之,行政评价机制不再仅仅是政府内部活动和管理,还包括公众参与这一重要的组成部分,要实现最终目标最重要的是制定统一的行政评价机制标准,为复杂的行政评价活动提供一个统一的标杆,才能有效的约束评价主体的活动,使得所有行政评价都在可预期和可接受的轨道上进行,确保被评对象和评价主体拥有双方都能认同的评价价值与评价标准,从而在共识中最终实现科学合理有效的评价。
作者:刘帅 张茜 来源:法制博览 2013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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