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视野中的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机制
重大科技决策关系到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涉及到众多行业的科学发展和民主进步意识。在进行重大科技决策的过程中需要严谨的考量实际的可行性,并依从合法性的角度进行审核,确定履行贴合实际的风险评价体系,这是必然经历的重要过程。本文针对这样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希望能够从行政法的视野中理顺出对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的科学机制,以此支持我国重大科技实施和完善质量的工作需求。
我国社会设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和调配关于科学技术项目的众多内容,法规内容规定在《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清晰的记录了关于重大科技决策事前评价机制的相关内容,在实施重大科技决策的前提是必须严谨收集相关专业研究人员的相关建议。除此之外,我国行政法还设置了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管理控制,这种方式有效的推动了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成为不断完善和提升我国科学技术的重要方式。就当下我国重大科技决策评价体系的情况来看,事前评价体系相对完善,但是事后的评价体系相对缺失,对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造成了阻碍,也影响实际的科学技术工作质量,因此需要不断的充实和规则细化,进而实现更加深入的发展研究。
一、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的双重功能
客观科学的观察重大科技决策工作性质,是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权力的一项专业职能,通过正确的形式职责范围内的权利,不能够有效的影响公共事业的发展,也会产生相对应的变量关系。从公共权益到社会事物的产生、发展到结果,都涉及到决策职能的参与,在实际的权利关系中会产生相对应的义务和责任,者正是重大科技决策的功能。根据国家制定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 等相关法规确定了重大科技决策的实施工作内容,并且进行了制度的约束和科学的管理,进而促进了体系的完整。在重大科技决策事先评价体系的基础上进行事后评价机制的体系构建,不断完成双重功能的工作职能,是未来公众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前提条件。首先,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体系具备制定相关法律条文的功能,还能够同时兼备执行的权益。其次,重大科技决策是公共权力的一种决定性的行为,也是一个决策的过程,通过这个评价体系可以确认执行重要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二、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的缺失
(一)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的具体细化标准混乱
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体系的建立还存在阻碍因素,可能导致实际的工作内容出现纰漏,因此展开关于事后评价体系的相关研究工作,主要是为了降低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目前,我国重大科技决策的事后评价体系构建还存在缺失,主要的问题涉及到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的具体细化标准出现了混乱的局面。不同的地区会选择不同的事后评价方式,收集信息的途径也存在差别,主要是源于对信息数据收集的需求不同,另外对待评价认知的感受也不同。根据地区之间存在的经济、文化发展速度进行区分和评价也可以发现,不同地区间对于重大科技决策的事后评价标准存在区别的待遇。比如一些城市会利用抽样、跟踪和综合评估 的方式进行评价,但是也有些地区选择民意检验,或者是根据时代发展的背景进行阶段性的总结,以及具体工作操作和利益收益等内容的监管和审查,再参考政府内部职能行使的监督功能等。对于重大科技决策的事后评价体系没有具体的信息收集标准和制度细致规划,都会导致实际的工作内容出现混乱的局面,而影响未来整体局势的发展。
(二)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的主体选择单一
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的主体选择比较单一,会影响实际的体系内部运作程序。重大科技决策的事后评价体系主要是为了判断具体决策实施过程中是否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具体概念的制定是在事后评价体系验证和审核之后确定的条例。关于重大科技决策实际产生效果的基础就是采取具体的方式进行干预和理顺,提出建设性的实践措施满足操作评价体系的内容。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体系能够为具体的决策方式进行筛选和审核,可以剔除当中存在的不良行为,或者是不适合的决定,阻止可能发生的问题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事后评价体系的支持下才能够实现对自主认知的约束和管理,进而实现提升工作质量的需求。以上事后评价的方式介绍都是决定多元化重大科技决策的根本性元素,也是位置法规平衡和科学的主要前提。然而,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会出现阻碍的因素,单一的制度会影响实际的工作质量,造成不必要的工作失误。
(三)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程序的内部规制失范
另外,重大科技决策的事后评价机制的内部程序也存在问题,由于内部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也会造成实际的工作效率降低,质量不符合标准等问题。关于重大科技决策的评价工作存在信息内容上的闭塞问题,不能正视和发现信息中存在的问题,就会导致实际的工作内容出现缺失,也阻碍了正常的程序流转,会影响评价的透明程度。在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程序中设计到一些非常专业的理论性研究课题,因为没有生动和简单的理解方式,造成评价的具体工作难以进行,而且还存在价值体系和评价观念上的差异。匆忙的总结和讨论得到的只能是简单的评价意见,而实际的意见对于工程的内容并没有指导和批评的作用,也会导致人们错误的认识自身的不足,或者是忽略自己存在的问题,这种方式与评价机制的真正工作意义的背道而驰的。事后评价机制是针对于重大科技决策整体流程实施完善的,在系统的过程中确实相对完整的细节或者是内容,会导致实际的评价机制出现制度上的空缺,最终将影响工作的最终成果,也会导致在未来工作道路上铺设其一道道关卡。
三、内部行政法视角下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机制的完善
(一)在决策系统内部细化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的具体标准
不断的完善机制本身是严格要求事后评价体系的关键,也是未来更好发展工作本质的正确途径,也是提升工作质量的重要工作方向。针对决策体系中的内部职能进行细致的划分才能够确定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的具体制度标准,具备了完善、科学、合理的工作指导标准才能够推动实际的评价工作,提升工作的质量,进而实现完善工作质量的目标和要求。事后评价的方式主要是为了完成对工作制度的完善工作,从基本的决策审核目标出发,观察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条文规定,是否具备操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并且能够公正、公平的完成事后评价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关于重大科技决策的事后评价工作具备专业的公式,根据公式进行决策的打分可以确定决策的实际分数。公式如下:
S=
公式中的n表示合法的指数,fi表示每个项目的分数,m表示的是合理性的指数,而fj表示的是每个项目的分数。其中,表示具有可以操作性质的数值有1表示,而fk就具体的表示每个分数的数值,s表示的就是总结的三个项目的分数总值。
(二)在决策系统内部综合选择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的主体
另外,从内部行政法的视角观察如何完善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机制,还需要从根本上确定评价的主体内容,也就是在决策的系统中找到可以综合进行选择的主体内容,并根据实际的评价的因素进行评价,确立正确、科学的观点。在进行重大科技决策的过程中应该考量到实际的工作需求,通过对主体内部环境和外部因素的双重考量进行评价和判断,确定实际存在的制度制定主要因素、工作实施的主要因素,以及决策关系中存在的众多关系层面因素等等,进行客观、合理、科学的评价。因此,评价机制的内容需要确定综合环境下因素考量的众多内容,然后进行联合方式的评估和界定。
评价机制的内容是建立在上下级关系基础之上的,所谓上下级关系即制定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制定和实施评估内容的体系 ,这种体系的构建主要是为了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实际的工作内容切实有效的进行,也确定评价内容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另外,还需要进行“背对背” 的评价方式,背对背的形式主要是为了实现客观的评价,保证评估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也明确评价结果真实有效。
(三)制定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的程序性规范
为完善行政法视角下的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机制,还需要制定相对完善的事后评价程序,并且保证程序的稳定性和规范性,进而实现对重大决策的有效推动和监督价值,也为促进我国社会的科学技术工作质量奠定良好的基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断的完善重大科技的决策事后评价制度,能够推动我国科学技术工作的发展,还可以促进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进一步强化我国公共科学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完成,这也是实施事后评价工作的重点需求。
四、结论
综上所述,完善管理和调配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体系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对于未来发展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我国现有的制度比较严格的规范了重大科技决策事前的评价体系,对于决策事后的评价工作比较忽视,容易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失误。通过构建一个完善的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机制,能够完善对重大科技决策的考量,也在根本上实现了重大科技决策的实际操作。面对当下我国的整体社会环境,科学、合理的实施评级机制,尊重行政法规监管条件的同时进行决策事后的评价工作,是有效协调发展的重点。在未来我国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的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能够减少工作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更加高效的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
作者简介:李介然,郑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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