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3-12-06 09:49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述 
  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定。全会中就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做出了不少规定,主要体现在保障公民陪审权、扩大参审范围,提高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现陪审员只参与案件事实审理,不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目的。最高院院长周强也曾多次强调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扩大司法民主、保证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雖然陪审员制度十分重要,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为了保障公民的陪审权利,监督司法,国家就有必要完善这一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通过一定程序随机选取符合条件的普通群众与法官一起参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并将人民陪审员依据是非观念得出的对案件的看法引入审判过程,以增强案件审理的说服力的一种司法制度。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有利于公民直接参与司法,而且有利于监督司法,保证案件公正。我国最早的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可见于清末沈家本编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该草案首次引进近代的陪审制度,但在当时是无法实施的。直到新中国成立前期,人民陪审制度在边区和解放区得到实行,对推动司法公正起着重要作用。至此,陪审制度在我国才真正得到发展。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新的发展是从《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开始的。这一决定颁布后,人民陪审员制度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从司法审判实践中可以了解到,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运用。 
  首先,缺乏理论支持。众所周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但在宪法中,根本没有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任何规定。虽然,《决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以单行法律的形式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规范,但如果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能在宪法中得到规定,其作用将很难发挥。此外,在三大诉讼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也不统一。例如,这几部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称谓各不相同,且都没有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时的权利义务做出详尽的规定。何种案件适用陪审制度也没有明确指出。这就容易使得法院拥有了不适用或者少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权利,使得陪审制度流于形式。 
  其次,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问题。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一些法院也得到实践。但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虽然《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是通过随机抽取进行的,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并没得到严格的执行,法官在审判案时倾向于选择那些熟悉的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这就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应有的司法监督作用得不到发挥。此外,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且没有得到专业系统的培训,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判时,更多时候表现为“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最后,对于陪审员的人身安全以及经费补助等方面的问题,法院并没有给出充分的保障。正是由于以上原因,使得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违背了创建者的初衷。由于陪审制度对于司法公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对其认真研究对司法改革意义重大。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鉴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推进司法公正方面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就有必要对其完善。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和德国的陪审制度的先进之处,立足我国实际国情,从两个层面进行完善。 
  首先,在立法层面。要想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监督的积极作用,除了现有的三大诉讼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决定外,有必要在宪法上增加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提升其法律地位。这样就有利于公民的参与。此外,立法部门应当出台一部专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法,来解决司法实践问题。且该法应当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做出统一规定。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适用的标准。同时有关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也应当做出具体的规定。 
  其次,在实践方面。为了调动公民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可以做以下的调整,即只要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能够正常的表达自己的想法,没有犯罪前科,不是专业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就能够成为人民陪审员。而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选取上,应当建立统一的保密的人民陪审员资料库,由专门的人员进行随机选取。此外,还应当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经济保障。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安全,就有必要对其身份信息进行保密,对于因参加案件审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在任期方面,可以借鉴德国参审制的规定,即可以规定在一年内可以参加若干案件的审理,这样可以防止“职业陪审员”的形成。最后,法院可以在案件开庭前,就案件事实内容应提前告知人民陪审员,使其对案件有所了解。这样,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时,就不会因为不熟悉案件情况而做出不合理的判断。法院也应当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定期的法律知识培训,以此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所以只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证公民参与审判的权利,才能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保证司法公正。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所以只有将人民陪审员制度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才能使得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范愉.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民众的司法参与[J].特别报道,2014(11). 
  [2]刘哲伟.人民陪审制的现状与未来[J].中外法学,2014(3). 
  [3]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31. 
  作者简介: 
  张媛媛(1991~ ),女,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上一篇: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

下一篇:公共行政变迁与新行政法的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