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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变迁与新行政法的兴起

发布时间:2023-12-07 19:11

  行政主体外延的扩大和行政手段的多样化必然引导新行政法的兴起,传统行政法在面对这些变化时出现不灵活、主体不明、管理错位等问题。在面对这些现象时,如何进行有效的规范和引导,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何责任的问责,保证权力的有效运行和权利的有效行使是新行政法的首要问题。


  1公共行政的变迁表现在哪些方面

  1.1权力行政范围扩展到非权力行政

  权力行政范围扩展到非权力行政,从而也产生了法律保留方面的冲突。行政手段增多,建议、通知、报告等手段协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减少行政措施的直接实施,作用行政管理的手段以及为行政处罚所做出的监测手段和后果的处理。当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或者行使其行政监督权,要求行政公开时,应提交对应的申请材料,医疗、保险、税收需提交身份证等证明身份的证明文件,如果有缺漏,则应及时通知其补齐,而不能置之不理。行政处罚,行政违法监管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利用电子手段、给付手段予以通知和警告,而不是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是以通知、警告、纳税等替代性手段,减少公权力的滥用。用非公权力行为引导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行为,参与行政监督和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手段的灵活性,应对日常生活中的行政行为,把握合理性原则,符合法律法规指定目的和比例。要使所保护的权益大于所受的损害,不得过分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1.2行政机关行政的外延扩展到其他公共组织的行政

  行政组织理论内容更加丰富,授权委托转变为其他公益性团体也可以参与行政管理,从而调动各团体的积极性,有利于问题的提出和集中解决,借助团体组织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而不是只依靠这两种行政机关进行管理,主体范围的扩大实质上是管理内容的扩充和水平的提高,不必依赖于特定主体,从而将权力分散,利用自身的优点和不足进行协调。组织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教育,在加强自我管理的同时普及行政管理的知识从而促进全体守法、集体守法。这种守法不单指行政相对人需要守法,更指行政主体自身需要知法守法,从而在执法过程中更加公开化合理性。


  1.3从国家行政扩展到协作行政政府部门、团体组织和公民的互动

  努力形成多方位的行政治理体系,而不仅仅依靠行政机关单方的主动性。例如公路行驶红绿灯的指示或者酒驾、超速等,不单依靠执法者告知处罚结果,而且要听取被处罚者的申诉与建议,从才能做出相关处罚或者建议。让公民能够在接受管理的同时知晓并且提出合理的建议,不仅有利于执法过程的实现,也有利于执法效果深入人心。提高公民普遍守法水平,守住法律的底线,不轻易违法乱纪。积极形成行政管理部门、团体组织、公民三者互联互动的局面,积极拓宽行政参与、行政监督、行政管理的渠道。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行使法定权力,履行法定义务。


  1.4消极转化为积极预防

  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都是中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冻结、扣押相关财务、没收相关财产,责令停产停业等都是出现违法或者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后所做出的处罚措施,仅仅对事后的结果进行处罚而不能提高行政执行效果。而现在的行政则更多的转化为行政预防,加大行政规范的宣传力度,并且对行政主体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审查,在其发生有关违法、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或者伪造证明文件时就告知其危害性和具体的配套惩罚措施。发挥法律法规的威慑性,提高其自身的规范意识和预防意识。


  2对传统行政法产生的影响

  2.1传统行政法的僵化

  行政管理手段呈现出多样化、灵活化,传统行政法不能面对这些变化。在应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面前捉襟见肘。对于一些处于行政管理和非行政管理界限地带无法进行明确界定。在执法过程中无相对应的措施并行,无法准确地适用对应的法律规范使行政行为具备合法性。传统的法律规范不能解决新出现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在法律保留方面,由于行政管理渗入到公民日常生活中,如果都按照固有的模式进行管理则容易陷入僵局。从而可以更好地为公共服务方面加强福利设施的建设,合理进行社会资源的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和公民福祉的保护,从而让他们在现代化发展过重有现实的获得感。


  2.2执法主体不明

  在管理过程中,由于权力划分不明确,执法主体具有不确定性。传统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外延扩大,容易出现越权行为。各级政府和司法管辖容易出现冲突,对于行政违法的司法监督陷入困境。行政权力的过于扩大,不限于执法范围,从而影响立法和司法,需要进行合理的规制。执法主体不明也带来公民在行政过程的被动性,无法根据程序的规则行使相关权利,相关的建议和诉求也无法通过有效的途径表达。


  2.3执法过程中管理错位

  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仅仅是指受法律法规的限制,而不是规章、章程的限制。现实生活中在管理过程中许多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并非依法设立的具备合法资格的主体。其权力运行的规范性、程序性自然也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权力内容没有合法的設定,管理范围交叉重叠,执法容易发生冲突,而且出现了管理职能的空缺。传统行政法表现出具有重大的漏洞,需要进行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合理解释。


  3新行政法的兴起

  新行政法主要强调合法性与最优性,提高行政效能。相对而言,传统行政法强调司法审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执法主体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问题。新行政法要求,保证行政信息真实有效,并且未经合法程序不得更改。选择合理的方式将当事人的损害降到最低,保证程序的正当性和结果的正当性。执法过程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之内,不能超越其范围限定滥用公权力。对于公民咨询的问题及时解答,定期进行政府信息的公开,线下和线上两个渠道双管齐下,完善电子化行政服务,公布政府权力清单。促进公民的有效参与。有权力必定有行政责任,行使权力的时候必定受到群众的监督。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违法拆迁、违法颁发经营许可证等行为,如果对公民或其他团体组织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则可以用合理的行政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不仅提高了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要求,也提高行政相对人自觉维护权的要求。不再仅仅依靠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通过行政复议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而行政诉讼只能进行合法性的审查,所以对于一项具体措施的审查,运用行政复议内部程序进行纠错和问责往往更具指导性。能够提高行政效能,将行政的合法性和最优性相结合,将公权力的限制和当事人权利的保障进行权衡。


  4结语

  权力行政范围扩展到非权力行政、行政机关行政的外延扩展到其他公共组织的行政、从国家行政扩展到协作行政政府部门、团体组织和公民的互动、消极应对到积极预防、四个方面的现状进行分析,从而引出新行政法的兴起,从而希望新行政法能够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进行行政管理体制的转型,提高行政效能和责任追究机制,减少公权力的滥用,调动政府部门、团体组织、公民三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格局。


  参考文献

  [1]龚成栋.现代行政活动方式的开发性探讨与研究[J].中国法学,2012(6):59-61

  [2]方陈欢.陈星.公共行政变迁的背景及其研究现状[J].吉林大学出版社,2013(4):34-56

  [3]龚智超.公共行政管理工作及新行政法的研究[D].浙江工业大学,2012(7):44-56


  来源:卷宗 2017年11期

  作者: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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