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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赔偿的法律对策

发布时间:2015-06-24 10:29

  一、高校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主要类型与责任范围

  高校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主要就是在学校管辖的范围内,包括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设施、场地等范围,或者在其组织学生进行教学活动、校外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一系列行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对大学生造成人身损害的意外事故。

  从责任范围上看,高校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既属于一般人身伤害的范畴,同时也具有自身的责任范围。首先,该类伤害的主体必须是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因此具有特定的主体;其次,该类伤害一定发生在学校的管辖范围内,因此具有特定的地点;第三,该类伤害的行为与结果中,至少有一个发生在受害者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因此其时间也是特定的;第四,学校与学生之间具有特殊关系,它区别于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又不同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且它与民法中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也大不相同。那么,学校与学生关系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可以归结为:兼有“教育与被教育”和“管理与被管理”的双重关系。

  目前,高等院校意外伤害事故已经形成多种形式,我们根据责任的承担者对其进行归纳:第一种是由于校方过错导致的伤害事故,我们称之为学校责任事故;第二种是由于学生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我们称之为学生责任事故;第三种是由于与学校或学生有关的第三方的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我们将其划分为学校与学生以外的其他相关人员责任事故;当然,还会出现由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人员等多方当事人共同导致的伤害事故,也就是混合型责任事故;另外,在实践中会出现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因素而造成伤害的现象,或者会在学校的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伤害事故,这些被定义为纯粹意外事故。

  二、高校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我国高等院校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同时公民的权利意识也逐步增强,因此有关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实际上,高等院校与大学生之间建立的是一种事实法律关系,高校对学生意外事故负有一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高校在大学生意外伤害中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二者的竞合模式。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违约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也承认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旦高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来自校方的侵害,构成人身伤害时,学生有权依法要求校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高等院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在本质上是由于高校在提供教育服务的过程中,在其特定的服务场所内,因某种原因而客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高等院校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高校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赔偿的法律对策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侵权责任

  高等院校在其违约的同时还可能存在侵权行为,如果学生意外伤害的主要原因是高校未尽到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学生安全保障义务,对学生人身权利构成间接侵害,那么高校就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侵权归责原则这一问题,目前国内主要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两种主流思想。前者是指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法律上就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者主要是指原告能证明其损害系由被告所致且被告有过错,这种情况下需要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竞合

  如果同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同时适用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这两种情况,属于二者的竞合。根据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研究,笔者认为,竞合模式更有利于保护学生的权益,更符合民法的自由精神。

  三、高校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赔偿问题

  我国当前的大多数高等院校都是由国家、政府出资创办,只有少数是由企业办校。在处理高校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高等院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高等院校的特殊性质,避免由于巨额的损害赔偿金造成高校陷入困境,甚至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行。法治国家需要均衡保护社会资源与合法权益,这也是法治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因此,在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赔偿问题上,必须将平衡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利益关系放在重要的位置。笔者认为,我国可以通过确立高校限额民事赔偿制度,这有利于保护高校教育经费,保护高校教育的公益性。

  但是,我们不能一味考虑高校的利益,必须在法律条件下最大程度地实现对受害人损失的赔偿。因此,为了减轻高校的经济赔偿压力,保证其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完善和补充现有的赔偿责任机制,采取一定的合法措施对学校的赔偿责任进行风险分担。笔者建议从三个方面缓解学校赔偿压力:第一,鼓励高等院校与学生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将不确定的风险因素纳入到社会保险范畴;第二,由高等院校或主管部门牵头设立大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基金,根据意外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给予受害人适当的救济;第三,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创办者协助学校筹措损害赔偿金。

  四、高校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对策

  为了避免和减少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严格履行保护大学生的职责和义务。笔者认为,当前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国家应建立健全高校学生意外伤害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用的高校意外伤害法规是由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的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尚不能够完全解决当前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因此,我国应对现有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法规进行合理补充与完善,提高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能力与处理效率。

  (二)国家应建立并完善对高效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

  从近几年高校安全事故发生情况来看,目前我国高校安全工作的监督制度尚需完善,安全防范意识有待提高,这也是防范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

  (三)高等院校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依法治校

  高等院校应加快确立依法治校的办学思路,并以此作为治校方略。同时,要对学生设置法制安全课程,进行安全知识与法律常识的讲授,有效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防范能力。高校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例如,一般情况下,高校将其书记和校长作为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将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相关的科室及个人。

  (四)结合社会保险机制,有效降低事故风险

  在这一点上,我们应积极借鉴国外的经验,有效结合我国保险业,对高校意外伤害事故赔偿进行保障。高等院校与学生应当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进行合理的风险分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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