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危害、成因及其预防
目 录
论文摘要…………………………………………………………………(3)
引言………………………………………………………………………(4)
一、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律特征…………………………………………(4)
二、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5)
三、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6)
四、渎职侵权犯罪的成因………………………………………………(7)
五、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对策……………………………………………(8)
六、参考文献资料………………………………………………………(11)
论文摘要:“渎职罪”,也叫职务犯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尽职责,妨害国家机关、单位的正常活动的犯罪。渎职罪具有极为严重的危害,它直接侵害了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财产和安全。该罪有两个方面显著的特点,一是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犯罪的实施,都同其职务有着密切的联系。渎职罪主要的表现形式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具体是新刑法所规定了的三十四个罪名。了解和掌握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规律,对于执法机关更好打击职务侵权犯罪、建立大预防格局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本文就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危害、成因及其预防方面作有益的探索,谈谈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渎职侵权犯罪 特征 预防
渎职型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包括新刑法第九章规定的34种罪名。其中徇私舞弊犯罪是一种危害极其严重的职务犯罪,它是司法腐败最为典型的表现方式,也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职务犯罪的重要根源。玩忽职守犯罪则是一种严重防碍国家正常管理秩序的犯罪。有报道记载:1993年1月至1997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侦查渎职犯罪案件48721件;其中徇私舞弊案件5137件;玩忽职守案件21393件;1998年1月至8月,立案查办渎职犯罪案件2018件。1999年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数量和幅度比1997年都有所上升。2001年立案8819件,与2000年相比上升11.21%1*。当前渎职侵权犯罪重大案件特大案件不断发生,危害十分严重。
一、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律特征2*
1、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具体表现为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公正性和廉洁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违反公正廉洁的要求,必然妨害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以,渎职罪在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的同时,还侵犯了公私财产的安全,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2、渎职罪一是表现为渎职行为,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二是表现为渎职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渎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最具有典型性和一般性的就是刑法第397条第1款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既要求具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又要求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所谓玩忽职守行为,一般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具体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所谓徇私舞弊,一般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条件员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徇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欺上瞒下。
3、渎职罪的主体除刑法第398条3*所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罪既可以是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可以是一般主体以外,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渎职犯罪的主体并不单独构成渎职罪。
4、渎职罪在主观方面,有的由故意构成,有的由过失构成,有的既可以由故意也可以由过失构成。渎职罪典型的过失通常是指对职责不认识、马虎草率、漫不经心,或者自以为是,恣意妄为,以至于对违反职责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典型的故意则通常指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希望或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
二、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
在司法实践中,徇私舞弊与玩忽职守是渎职型职务犯罪中发案最多,所占比例最大,影响最为恶劣的两类犯罪。现将两类犯罪的特点分述如下:
(一)徇私舞弊罪的特点
徇私舞弊犯罪是司法腐败最突出表现形式。近年来,少数司法人员利用手中的司法职权,大肆进行徇私舞弊犯罪,或以罚代刑,或亵渎法律,不但破坏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秩序,阻碍、削弱、制约司法机关开展反腐败斗争和严打斗争职能作用的发挥,而且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成为当前党和人民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其特点是:
1、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呈蔓延之势。据调查显示,1996年至199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徇私舞弊犯罪案件2031件,犯罪已涉及公检法司各机关和各个诉讼环节,其中公安机关较为严重。公安机关的徇私舞弊犯罪主要发生在刑侦、预审和看守部门;人民法院主要发生在审判环节;检察机关主要发生在自侦和起诉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发生在监管部门。其中基层执法部门为多发层面,领导干部亦占有相当比例。1996年至199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公安干警4617人,检察干警64人,法院干警418人,司法行政干警607人,国家安全机关干警12人。其中公安干警占80.7%。
2、犯罪带有明显的趋利性。有些司法人员受拜金主义错误思想的影响,为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收受贿赂,以罚代刑。
3、共同犯罪案件增多。有的司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隶属关系共同作案;有的司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各个诉讼环节弄虚作假,包庇犯罪;有的司法人员和非司法人员私下串通,沆瀣一气。如北京市高级法院刑庭副庭长任建平徇私舞弊一案就带出了11名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广西罗城监狱司法干警腐败窝案更是司法人员共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典型案件。据报道,截止到1999年2月2日,检察机关已初步查明,罗城监狱46名司法干警和河池地区中级人民法院6名法官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罪犯达206人之多,其中罗城监狱原副监狱长胡耀光共同和单独作案27次,受贿68万元,该窝案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严重败坏了政法队伍的声誉和形象。
4、犯罪手段多样化。代罚代刑,以教代刑,亵渎法律。
5、出现由刑事诉讼向民事、行政诉讼领域渗透的趋势。近年来在民事、经济、行政等审判活动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频频发生。有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假设原告或被告,甚至制造证据、假案件,颠倒黑白,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恶劣的影响。
(二)玩忽职守犯罪的特点
玩忽职守犯罪一般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马虎草率,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近年来,玩忽职守犯罪案件不断增多,造成经济损失也越来越大。玩忽职守犯罪一般具有潜伏性、失职性的特点,其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例如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一案,綦江县委副书记林世元在担任副县长、县建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0余万元,且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彩虹桥违规建设、违规设计、违规施工、违法使用,并造成死伤54人,直接经济损失631万元的特大事故。
三、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
渎职侵权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既影响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又害个人又害家庭。
(一)渎职侵权犯罪对政治稳定的危害
渎职侵权犯罪是发生在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中的犯罪。因此,它总是同国家政权密切相关的。水可载舟,亦可覆舟,执政对任何阶级,任何政党来说都是一种考验,失民心者失天下,千古一理。如果听任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滥权弄权腐败现象发展蔓延,国家政权就有可能不攻自破,自我毁灭,这确实不是危言耸听。
(二)渎职侵权犯罪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危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侵权渎职,破坏国家的经济环境,严重危害经济发展,加重经济生活中某些矛盾和问题,影响一个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贯彻落实,对经济发展的三个方面即经济增长、收入分配、经济体制变革都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三)渎职侵权犯罪对社会文化发展的危害
人们的思想观念和尽责态度是对社会现实的客观反映。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也不能不反映到人们的思想中,对人们思想观念和尽责态度产生深刻的影响。腐化的国家公职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行为,动摇了人们对国家公职人员秉公办事的信念,造成人才的埋没和外流,导致社会风气的败坏,导致社会公道沦丧,不利于人们遵守社会公德和遵纪守法意识的形成和巩固。
四、渎职侵权犯罪的成因
渎职侵权犯罪这种腐败现象,尽管从上到下领导三令五申地讲,红头文件接二连三地发,规章制度一项一项地订,犯罪分子也一个一个地抓,但渎职侵权犯罪仍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识上存在误区。从主观上看:改革开放,泥沙俱下,西方各种腐朽没落思想、价值观念不断侵蚀,许多人错误地将“金钱至上”作为衡量人生理想的标尺,将“及时行乐”奉为实现人生价值的座右铭。由于认识上的错误,有的人基本理想信仰动摇了,基本价值观念模糊了,基本原则立场丧失了,基本道德也放松了,由此产生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功利心理,“最后捞一把”的失衡心理,贪图享受的攀比心理,居功自傲的补偿心理等不同犯罪心态。从客观方面讲:对渎职侵权犯罪严重性认识不足,忽视了对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动态管理,导致一些官员对于人民的生命财产漠不关心,对于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随意滥用,对于理应承担的职责他们不予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在明知可能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时,他们非但不亡羊补牢,反面听之任之。
2、教育上存在盲区。一是对主要领导教育不够。往往谈教育讲廉政,总是领导在台上讲,对职工如何如何加强教育、进行防范,对领导则没有约束,没有换位教育,没有建立一整套对主要领导进行教育的机制。二是教育手段单一,流于形式。主要表现为照搬照抄文件的多,监督落实的少;被动应付教育的多,主动帮助的少;开会学习的多,走访谈心的少。据说,巨贪胡长清在“三讲”教育中,满意票、基本满意票为94%,这对于我们目前的思想政治教育真是绝妙的讽刺。腐败分子在作案初期总会呈现出一些征兆,如暴富、豪赌、包养情妇等等,而这些均不大可能发生在办公室和八小时之内。四是法制宣传教育不够。普法教育往往是交张考试卷子了事,宣传教育流于形式,没有从根本上使预防职务犯罪深入人心。
3、法规制度上存在漏洞。有些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虽有制度却不按制度执行,没有建立监督制度落实的机制,使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同时为犯罪提供了条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成分比较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复杂的成分也隐含着渎职犯罪的因素。
5、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对领导尤其是一把手的有效监督,而且外部监督疲软无力。从表现上看,监督机制比较完善,有人大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等,门类繁多,但从实际发挥的作用来看却并不是那么回事,人大监督往往是原则监督,对具体问题缺乏同一性和一惯性;纪委、审计、行政监察,监督同级力不从心;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缺乏强制性;法律监督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事后监督,往往是哪里发案了便往哪里跑,具有滞后性和单一性,缺乏整体合力。
6、司法机关对渎职犯罪惩处不力,未能有效地震慑犯罪。原因在于,一是发案单位瞒案不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二是犯罪手段日趋隐蔽,侦破难度加大。三是职务犯罪缓刑适用率偏高,削弱打击力度。
五、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对策
如何来预防呢?笔者认为:
(一)重新认识“职能预防”,树立大预防观念
简单说,职能预防就是部门预防,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内部专职预防部门的职能作用,把预防工作做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整个诉讼过程,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超前性。但是,在我国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在广大人民群众“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情况下,按上述理解,职能预防就显得软弱无力。如何加强职能预防的力度,特别是渎职侵权这方面,笔者认为:第一,要重新认识职务犯罪预防不是一个两部门的事,他是全社会的事。在职务犯罪预防中,应采取综合预防的办法,即寄托社会大预防网,动员全社会的成员共同形成合力,推动渎职侵权预防工作。第二,要克服预防工作中的误区,将渎职侵权预防工作和重点,放在突出位置,以引起各级领导、广大群众的重视,提高职务预防的科技含量。要运用高科技手段,扩大预防范围。
(二)拓宽“宣传预防”,扩大预防效果
宣传教育是做好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工作的基础。江泽民“七一”讲话中说:要让腐败分子在我们党内没有藏身之地。要做到这一点,只有让广大干部群众都了解“法”,都能做到知法、守法。为此宣传教育工作就要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如何做好侵权犯罪的法律教育工作?笔者认为应采用“一结合”、“一网络”、“两开展”、“三发挥”的办法。
“一结合”,即结合本地区的普法教育,通过参与,有针对性地将渎职侵权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向群众进行宣传。
“一网络”,即预防网络。渎侦部门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按管辖范围,在重点机关单位、行政执法部门,按行业和地区建立预防网络,通过网络将预防渎职犯罪工作渗透、辐射到各行各业,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渎职犯罪预防,提高预防工作的社会效果。
“两开展”,即开展法律知识咨询日活动,面对面向群众讲法,缩短渎侦部门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开展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展览,对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警示教育。
“三发挥”即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的宣传监督作用。通过上述办法,在社会中,有效地昭示党和司法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决心和信心,广泛营造知法、守法、依法行政的氛围,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什么是渎职侵权犯罪,从而发挥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使已经犯罪的收敛其行为,甚至投案自首,使摇摆者不敢触碰法律的高压网。
(三)实施以人为本的职务犯罪预防方法
以人为本,是当前社会中一个使用率极高的词汇,作为职务犯罪预防而言,更有他的实际价值与特殊意义。因为,职务犯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是普通的自然人,实施职务犯罪预防,首先从人的预防工作做起,无疑具有有效性和实用性。一是加强公职人员聘用管理,把好识人关、选人关、用人关、进人关;二是在岗人员的教育、管理;三是对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其次推崇自强、自立、健康的职业心理素质。一要帮助公职人员在新时期进行人生价值取向的准确心理定位;二是帮助公职人员了解自身职责;三要帮助公职人员学会自我心理平衡。
(四)探索“个案预防”,实行打防结合
“个案预防”,实质上是以案释法,将打击渎职侵权犯罪与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具体做法概括为“四个一”:第一,每办结一起职务犯罪案件,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发出一份检察建议。对发案单位存在的种种问题,及时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发给发案单位,从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制约机制,堵塞管理上的漏洞,有效地限制权力的滥用,进而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第二,上好一堂法律教育课。以案件为反面教材,以案讲法,开展警示教育,在干部、群众的思想上筑起一道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线,从而让人们了解渎侦部门,增强群众的举报意识。第三,适时对发案单位进行一次回访。通过回访,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督促发案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第四,写一篇剖析材料。从理论的角度,总结案发案规律和特点,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五)做好“重点预防”,带动预防工作的全面开展
抓重点带一般,推动全盘,是做好各项工作的一个重要方法。
笔者认为:渎侦部门在预防工作中,应把公安、法院、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列为渎职侵权犯罪预防的重点,在预防工作中,首先制订计划,定期为重点单位上法制课。第二,抓好上述部门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在此基础上,带动环保、林业、种子、卫生、建筑、计划生育等单位的职务犯罪预防。这些单位虽然预防对象少,但也不能忽视,因为这些都是执法单位,易发生渎职侵权犯罪,也是我们工作的死角,对这些部门应实行定向、定位预防,做到水不来先垒坝。
(六)强化“监督预防”
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是渎职侵权犯罪预防的直接手段。有些单位制度、规章都写在纸上,贴在墙上,说在嘴上,就是没有落实到行动上。针对上述现象,我们提出应加强监督预防。检察机关对那些指导帮助整章建制的部门,要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并倾听群众反映,尤其是倾听执法单位服务对象的反映。同时要大力推广“政务、村务、司法、厂务”公开,推行阳光工程,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使各级干部的行为真正置身于监督之下,把可能发生的问题有效地控制在第一道防线之内。
参考文献资料:
1、《检察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2002年3月25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主编曹子丹、侯国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64—366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主编曹子丹、侯国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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