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食品安全法中风险管理制度建设的策略
风险管理管理制度是为了应对当今日益发展的食品科技而产生,在我国社会快速发展的转型期,其作用更加显得重要,通过这一机制,可以对不安全食品给我们造成的各种潜在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从而最下限度的控制其可能造成的危害。
一、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运用现状
目前,我国和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而如何进行食品安全的鉴定,我国法律规定要进行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具体来说则是根据食品安全部门所搜集的信息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估则是对食品可能给人类造成的伤害进行鉴定等等,在我国有专门的部门进行风险评估,而规范的制度则是以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为标志,而由于这一法律的重要性,其很快就在我国各地区建立了风险监测和评估行为,而早在2008年对三鹿奶粉事件中的监测评估结果就为后来这一法律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作用
如何进行食品安全的鉴定,我国法律规定要进行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具体来说则是根据食品安全部门所搜集的信息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估则是对食品可能给人类造成的伤害进行鉴定等等,安全问题容易导致的严重的后果和危害,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风险进行提前的评估,简单的说就是提前预防,这样做的目的是能够让监管部门更好的管理和把握,预防原则在国际上产生的比较早,主要是指就算有证据表明某一食品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危害,也一定得对环境问题采取一定的措施,其目的是提前规划和预防来防止其可能造成的危害,也就是说食品的安全风险管理是提前预防的基础和根据。
二、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评估的不确定性
风险评估是为了减少风险自身的不确定性以防止当前的决定在未来产生不利影响。但这并不代表能够代表其评估的结果一定真是可靠,因为,评估所依赖的条件包括人为的及外在的物质技术本身就不一定可靠和确定,尤其是评估所依赖的技术更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另一方面,监管和评估机构所搜集的信息有可能不是第一手资料,毕竟他们不是生产者,没有直接接触到评估需要的第一手资料和信息,除此之外,公共舆论也会引导群众的认识,这也使得风险评估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非传统食品安全风险日益增多
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主要针对的是传统的食品安全问题,即一般由于环境问题所导致的食物污染,而在科技日益先进的今天,出现了不少非传统的食品安全问题,指的是食品生产商们在利益的驱使下,在食品生产环节不注意安全问题或者随意添加其他不合标准的物质所生产的不合格的产品,最典型的就是前几年出现在安徽的“大头婴儿事件”和婴儿患结石的安全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安全事件,原因前面已经说过,风险评估不确定性是其一,这说明非传统的食品安全危害更加的隐蔽和难以监控,另一点则是非传统的食品安全风险及其容易扩散而且其危害性也更大,我国存在很多不规则的小型食品企业,很多都没有合法的经营执照,在法律的空子下,这些企业也就可以不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生产,加之食品生产商本身的职业道德不高的话,为了利润的最大化,其生产的食品就无法有安全保证,而这些都是在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制之外进行,因而管理起来比较困难,其造成的后果也比较恶劣。
三、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法律制度的措施和对策
(一)多种途径收集食品安全的充分信息
加强食品从业者的职业道德素质,完善商业诚信体制的建设,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自身应该提高食品安全的防范意识,当然这些都是从人各自自身的角度来说,这还远远不够,还应该从行业内外来加强奖惩制度,比如,行业内应该建立一定的举报奖励制度,而食品安全机构也应该利用群众舆论的力量,鼓励群众消费者对食品生产商进行举报监督,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要对这些举报监督的信息敏感,因为舆论只能做到自身的导向作用,具体风险评估和技术监测问题还得依靠相关的机关机构。
(二)强化法律问责机制和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最终还是应该落实到法律层面上来,近些年为什么对食品安全立法的争议越来越大,很大程度上市因为法律给了那些违法者空子可钻,有很多违法生产者明知故犯或者多次挑战法律的底线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因为对食品生产者的惩处力度远远不及其利润,也就是说,违法生产的成本相对赔偿力度来说,比较“合算”,立法部门应该清楚的认识到,对于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生产活动决不可姑息,只有完全剥夺非法者获得的非法利益才能杜绝违法生产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于监管部门的监管评估失职应该加大问责力度,只有做到“任何人都不可以从犯罪中和失职中获益”,才可能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再次发生。
参考文献
[1] 杨小敏,戚建刚.欧盟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基本原则之评析[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03).
[2] 黄崇福.从应急管理到风险管理若干问题的探讨[J].行政管理改革,2012(05).
作者简介:王丽(1978.03- ),女,河南安阳人,河南省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硕士,助教,研究方向:民法、法律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