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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5-07-25 09:34

摘 要:

关键词:
  我公司根据国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精神进行了企业改制。改制后直接参与市场经济的行为增加了许多,尤其是订立合同的数量和涉及的广度与以前大不相同,它对企业的生存、信誉和效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合同的全过程包括:订立、执行、纠纷的解决三个阶段,本文仅就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审核协议
  签署业务协议就是谈判双方法人代表或充分授权代表在协议上签字,这是业务协议生效的关键环节。协议一经签署,即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签字之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
  1 、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性审核。即审核此次谈判是否为合法行为,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2)有效性审核。主要包括两方面:①谈判方在其代表权力上是否完整或授权是否充分,即谈判者有无签署协议的权利。②协议内容有无相矛盾或前后相互否定之处,若有此现象,签署的协议当视为无效协议。
  (3)一致性审核。谈判中的特定定义、解释、说明等,最好在双方确认后放在协议书的附录之内,以免事后发生争执。尤其是一些有弹性的话,一定要将这些话的特指内容及范围记录下来,附在协议书后面 。特别注意协议中的数据、标点符号,不得有丝差错。
  (4)文字性审核。即审核合同文字是否严谨、准确地表达了谈判内容。协议的每一个内容都要用恰当的语言表达,最忌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当审核中如发现问题时,应立即提出,直到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方可签字。
  2 对签字人进行审核
  协议签署者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的全权代表,授权证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发,如果最终在协议上签字的人不具备法人代表或被授权的全权代表资格,所签署的协议无效。
  3、对方的资格审核。
  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单位就是审查对方是否有从事相关经营的资格、资质、履约能力和信用等级等,还要审查合同主体超越经营范围的问题。有些行业,必须经政府部门的批准才能经营,超越特许经营、专门经营的合同是无效的。如我公司需要雇工,而对方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劳动服务,无劳动派遣资质证,因此,就不能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4、对形式的审核
  企业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如果需要在执行中分批签订合同,应在每次签订合同或形成新文件后及时对照以前的文件,如发现有变化或文字表述有歧义,应及时提出达成一致、补签合同。 对于执行期限较长并不断形成新文件的合同,应每隔一段时间或每完成一个阶段在下阶段开始之前签订备忘录作为一个阶段的总结,及时明确合同内容。
  5、合同条款的审核
  合同的条款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价款或者报酬;(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 以上是合同的基本条款,但并不是说缺少其一合同就不生效。对于每项条款应表述明确,以没有歧义为标准,不要怕繁琐,要具体到不能再具体、不能再用其他文字补充时为最佳。
  二、合同签订
  (一)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担保问题。
  ①保证。在各种经济合同中,保证是经常使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但应当注意选择的保证人必须有担保能力,必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明确保证的范围。
  ②抵押。应注意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须是对抵押物享有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人;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依法可以流转的财产;抵押成立后,抵押权人即对该抵押物享有担保特权,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③定金。定金使用要慎重,并不是所有合同都要使用定金,定金数额应不超过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支付定金一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
  (2)预付款问题。
  预付款是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可以折抵货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预收货款的一方应如数退回预收的货款及利息。
  (3)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问题。
  ①是选择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如果在合同中订立了有效的仲裁条款,那么发生纠纷时只能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
  ②如果在合同中订立了法院管辖条款时,应注意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合同履行地、签订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并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4)合同的签字盖章问题。
  合同签字人应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合同的盖章可以是单位公章,也可以是合同专用章。
  以上几点是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重点,当然还有很多问题没有提到,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多斟酌、细思考。
  三、合同中应注意的文字问题
  (一)慎重选用合同名称。不同的合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有些合同的名称就直接决定了一旦产生纠纷后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比如,很多产品销售合同,生产厂家大都定名为承揽合同,法律规定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并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的法院,这样一旦产生纠纷,生产厂家就掌握了选择法院的主动权。
  (二)合同内容尽量细致、可操作性强。对于双方商定的问题,尽量以书面形式体现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最好以甲方权利、甲方义务、乙方权利、乙方义务的顺序分列清楚。因为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履行即为违约,责任完全不同。
  (三)“合同目的”应为必备条款。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产生纠纷,而双方又对这些产生纠纷的情形未作规定时,法律规定应按照最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法进行解释,以确定合同条款的意思。例如,我公司欲从劳务公司雇工,但未写明此合同目的,后产生纠纷,对方按照经济合同提供的证据进行诉讼,使我公司在纠纷处理中处于不利地位。
  在实际工作中深深地体会到,要做好合同工作,还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包括:企业有关部门或者个人的意见;法律顾问的意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权威机构的意见。这样才能使工作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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