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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浅谈

发布时间:2024-02-15 14:07

  在构建金融风险规制的过程中,应建立在提升信息对称能力以及提升金融资产投资者风险吸收能力的基础之上。那么,互联网金融风险有哪些规制路径呢?

  摘要:近年来,世界各国在积极进行经济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面对不同的金融风险,而金融风险结构在互联网金融飞快发展的过程中发生了创新。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未来经济发展中应积极对全新的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和规避。然而,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相关风险规制存在失灵的现象,因此加强对失灵现象的研究,并有针对性的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合理的规制路径至关重要。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

  前言: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日益成为人们日常工作及生活中关注的重点。我国在积极进行互联网金融建设的过程中,金融市场当中的主要竞争开始向消费者的需求方向转变。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是建立在匹配金融资产风险以及消费者风险吸收能力基础之上的。

  在这种情况下,本文首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失灵的表现进行了探讨,并从信息的充分披露和提升风险转移及预警能力两个角度出发,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展开了探讨,希望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失灵的表现

  在互联网金融成立之日起,金融风险的存在是客观不可避免的。发现功能在资金融通以及价格当中体现的是金融市场的主要特点,而对其进行优化需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充分的利用,只有这样才能够促使金融风险的分散和利用得以实现。

  在对小微投融资人员进行吸收的过程中,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关键,这一过程中,还将小额化处理应用于金融资产当中[1]。促使市场流动性在金融平台以及融资者之间进行充分的体现,并保证这一流动同投资者投资过程中花费的资金以及能够承担的风险比例保持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信用交易中开始增加对传统金融以及新兴行业等的吸收,而这一过程中,随之增加的是市场杠杆以及融资者负债现象。小微融资者在对互联网平台进行利用的过程中,不仅应用了其包装以及小额化金融资产的销售等功能,同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金融风险。

  信用风险是金融风险的中心,与此同时更多的风险产生,通常情况下,互联网金融运行过程中,主要的风险形式为:信用风险,融资者在进行股权和债权交易的过程中,对股权众筹平台以及P2P平台进行利用;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下,融资者运行过程中面对的道德风险等。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

  (一)信息的充分披露

  P2P平台运行中,应能够在短时间内快速地进行信息的收集以及处理工作,针对金融投资者来讲,应对其进行实名认证,并对其信息进行有效的审核,在实践中不断健全融资计划并保证其合法性,一旦较大的变化产生于融资计划当中,融资方应接受中介机构的监督,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给投资者;中介机构日常运行过程中应积极记录健全的融资记录和投资者个人信息。

  投资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注重理性化投资,将相关的信息公开到监管和自律部门;营业者在互联网金融当中,应将经营相关信息向金融风险以及监管部门进行公开。

  P2P平台在向监管机构进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应包含借款人的信息等,为信息的披露奠定良好的基础,融资人员和P2P平台运行中是对资产证券化交易实施的,因此在进行信息披露的过程中,相关模式的应用应对金融债券等资产所利用的模式进行借鉴;《证券法》等是股权众筹在运行整个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的相关法规,应将其作为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融资计划书应当由股权众筹来实施,其具有私募型特点,该计划书在应用过程中,可以对投资风险进行充分的解释,并包含相关处理办法,有效解决募资过程中超额和资金不足问题,并对社会经济主体运行过程中的关键信息进行披露,包含运行状况、财务管理以及资金利用程度等,更重要的是,将对投资者利益具有直接影响的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2]。

  (二)提升风险转移及预警能力

  在积极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的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风险转移以及预警系统。较大的风险存在于互联网金融交易当中,同时也存在于融资方的信用和道德当中。

  这一过程中,如果较低的专业能力以及资产净值是投资者的特点,那么需要对审慎监管规则进行充分的利用,也就是说,在还没有进行交易的时候,必须对融资者平台进行充分的了解,并明确其中包含的风险,对风险备付金以及风险资本金等进行充分的利用,定价融资者的道德以及信用风险。

  近年来,大数据广泛应用的过程中,信息供给过程中所需的费用明显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在要想充分了解信用风险在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以及P2P平台中的体现,应利用公共信息工具来替代信用风险[3]。

  从监管规则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平台应积极对平台风险保障金规则等进行利用,将大数据系统应用过程中的优势进行充分的发挥,构建全新的预警机制,在对流动性风险进行监控的过程中,应对大数据的信息优点进行充分的利用。

  结论:

  综上所述,在构建金融风险规制的过程中,应建立在提升信息对称能力以及提升金融资产投资者风险吸收能力的基础之上。现阶段,我国所构建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在应用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在长期的发展中,应从信息的对称以及风险转移及预警能力提升的角度出发,逐渐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

  参考文献:

  [1]唐方.互联网金融理财规制的法律路径——以余额宝为例[J].现代妇女(下旬),2014,12:50-51.

  [2]吴文嫔,张启飞.论互联网金融创新刑法规制的路径选择——以非法集资类犯罪为视角[J].中国检察官,2015,11:38-41.

  [3]宋琳.互联网社交金融的法律规制——由“微信红包”引发的思考[J].南方金融,2015,08: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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