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作社面临的成本支付问题思考
发布时间:2015-07-07 10:33
摘 要:由于农民合作社实现了以较低的内部合作成本对较高的外部交易成本的替代,使得农民通过社区内部多领域的合作,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收益,还获得了许多非经济收益,因而农民愿意支付合作成本,将合作社继续办下去。实际上,农民合作社的组织成本相对于外部人对农村资源的利用和价格支付是微乎其微的。只是由于显性收益(经济收益)太小,才导致了对显性成本(已经支付的物质成本)支付的捉襟见肘。而巨大的隐性收益(非经济收益)的获得,在支付隐性成本(机会成本)之余,也抵偿了部分显性成本支付上的不足。继续扩大隐性收益,并努力提高显性收益,才能解决合作社面临的成本支付问题。
关键词:合作社;交易成本;合作成本;收益分配
在新乡村建设②的历次会议上,乡建精英们对于合作成本的支付总有很大的意见分歧。这需要我们理清为什么要支付合作成本,存在哪些合作成本,以及通过与合作收益的比较,分析一下合作成本的收入与支付格局,并探讨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
一、为什么要支付合作成本?
为什么要支付合作成本?由于人类的任何行为都会涉及成本问题,而合作成本无疑是由合作带来的。所以这个问题实际上问的是:为什么要合作?
我们用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作出解释。制度经济学认为,人们每天都在进行交易,这种交易可以有很多种类型,③但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交易,都会存在交易的费用。这种费用,通常可称之为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存在,使人们寻求降低交易成本的方法。于是,合作行为就产生了。
交易成本概念的提出,使人类对自己的经济行为的认识,有了革命性的进步。以至于人们发现,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里面假设的经济世界,几乎是不存在的,原因就在于交易成本的无处不在。人们的一举一动都会涉及到交易,涉及到交易必须发生的信息成本、契约成本、界定产权成本、维护交易秩序成本等等。正是由于交易成本的无处不在,才会产生克服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比如,面对交易成本,是选择组织一个团体进行合作,从而将交易成本内部化呢?还是不选择合作,继续支付交易成本?这时候,就有人采取了合作行动,组建了克服交易成本的组织,企业就这样诞生了。这就是制度经济学的重大发现。在合作行动的选择上,也就变成了两种成本的比较:一种是个体或团体组织与外界进行交易的成本,可称为交易成本;另一种是同类型的个体之间寻求合作,或团体组织内部维持良好合作状态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可称为合作成本(也常被称为契约成本)。如果交易成本大于合作成本,人们就会倾向于合作,因为这样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产生合作收益;如果合作成本大于交易成本,人们的合作也就变得不划算了。
在市场经济大潮下,分田到户的农民形单影只地站在市场组织(私人组织)和政府组织(公共组织)面前,既无谈判经验,也无谈判能力,从而不得不忍受高昂的交易成本,由此而凸现了农民合作的必要性。比如,面对强大的现代化市场,农民在其生产与生活资料购买、产品销售和消费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力量不对等问题,以至于达成交易的信息、谈判、防止假冒伪劣与维护自身权益方面的成本十分高昂,④而“争取”(毋宁说“接受”)到的交易条件对自己十分不利,所以我们看到伤农、坑农、害农的事件不断发生,农民总是此类事件的最大的受害群体。再如,面对政府征税、征地、维护自身权益和要求合理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等,同样存在单个农户无法克服的交易成本。因为政府作为一个有理性的政治实体,有其自身的目标函数,它追求的是政治支持最大化和财政收入最大化。为了实现其双重目标,政府必然要综合考虑社会各个利益集团对它的损益影响,尤其会考虑某些强势集团的利益需求;作为交换条件,政府制定和实施的政策安排,往往有利于强势集团。农民要想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必须参与对政府的讨价还价,而这又是单个农民几乎无法承受的交易成本。⑤既然单个农户无法承受这样的交易成本,又不甘于忍受任人宰割的命运安排,合作起来就变得十分必要。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东亚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显示,农民通过合作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参与能力。⑥国内现有的各个合作社,也是因为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而显出了特殊优势。这使得面临双重压榨以至于没有利润的个体生产与经销,通过合作降低交易成本,从而由于成本的节约而变得有利可图。
但是,农民合作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又由于合作产生的经济收益有限,而使得支付有限的合作成本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合作成本:显性与隐性
实际上,与其他将农民组织起来合作的方式相比,农民自发组织的合作社,其组织成本是极低的。在合作社能够利用的五大资源(人力资源、社会资源、土地资源、金融资源、自然资源)上,几乎都不需要支付成本。连最具有逐利性的金融资源,目前各个合作社将其动员出来的成本也是极其低廉的。因为目前合作社对社员股金和资金互助股金,几乎都没有支付红利,社员们普遍也没有支付的要求,因为他们已经达成了一种互惠性的合作交易。这是任何一个外部组织,包括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都无法做到的。作为乡土社会,内部人使用农民的资源,几乎都是免费的,而外部人要想使用这些资源,每一步都需要成本(尤其是最不可避免的土地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使用成本)。外部人即使愿意付出成本,也无法克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不利选择问题。农民合作社的巧妙之处在于将农村的资源,几乎无代价地在农村社区内部资本化了。
但即使这样,农民的合作还是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些组织与管理费用,而非资源使用价格的费用。这些相对于资源价格支付已经非常微小的费用,在合作社收益极其有限的情况下,也构成了合作社目前运转中的沉重负担。对于这些成本,本文依照易于被农民朋友理解的方法,将其分为两类:
1.显性成本。这是农民合作中已经花出去的、并最终表现为现金或实物支付的现实成本。比如交通费、电话费、电费、招待费、网络使用费、车辆损耗费等等。这些成本是合作社实际上已经付出并且拿不回来的费用。合作社骨干们所讲的成本支付,也主要是针对这部分成本而言的。显性成本的分布是极其不均衡的。因为大部分社员几乎不用负担上述费用,而合作社骨干们却为此支付甚多。实际上,在隐性成本的支付上,也是如此。
2.隐性成本。这是农民合作中已经花出去的时间和劳
动,没有纳入现实成本核算的那部分费用。在经济学里,称作机会成本。因为农民们不做合作事业,完全可以从事其他工作,这些工作都会带来相应收益,但由于办合作社而放弃了从其他工作中获取收益的机会,所以叫做机会成本。乡村建设的合作社骨干们个个都是乡村精英,都有获取其他工作报酬的能力。也就是说,本来应该计酬的时间和劳动,为了办合作社,都成了免费提供,这成为农民们办合作社要支付的隐性成本。实际上,在合作社的初创期,显性成本已经使合作社感到难以支付了,就很少再进一步提出隐性成本的支付要求。
隐性成本的分布也是非常不均匀的,和显性成本一样,主要由合作社骨干们支付。这就是每次农民合作社骨干培训会议上,关于成本支付的呼声总是很高的原因,也是屡次会议中要求合作社骨干们“无私奉献”、有“焦裕禄精神”、“雷锋精神”的主要原因。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这种思想教育是必要的,但却是不能持久的。因为这样不符合经济理性的思想工作,并不能有长期的效果。如果想使合作事业成为一个可以普及的事业,也不能要求合作社的带头人都是不计个人利益的“超人”。但实际上,下文将分析到,隐性收益的存在,使得隐形成本的支付要求,不是最主要的问题。
在显性与隐性分类之外,对外来人员支付的合作成本,必须另加说明。对农民来说,合作社初创时期的启动成本是非常高昂的,也是目前农民们几乎无法支付的。所以,目前全国的农民合作社几乎无一例外地依靠外力去克服这个初始的组织成本。所以,支农大学生和专家学者们扮演了不可忽视的角色。他们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构成合作成本的一部分,而且同样也可以有显性和隐性两类划分,只不过这部分成本已经外化,不由农民支付,暂不在本文中考虑。但即使这样,也不可避免地使农民支付了相应的成本,比如招待费用与搭进去的时间精力等。而这一部分,已经纳入上文农民合作的成本收益核算了。
三、合作收益:显性与隐性
与合作成本相对应,办农民合作社的收益,也表现为显性和隐性两类。
1.显性收益。是通过办合作社所获得的现金和实物收益,也可以说是经济收益;这部分收益可以从生产领域获得,如联合种植、联合养殖、联合加工,由小生产变为大生产,从而达到规模经济,降低成本,提高收益;也可以从流通领域获得,如联合购销;还可以从消费领域获得,如农业生产消费、农民生活消费上的互帮互助或者联合购买等。此外,显性收益还可以从金融领域里获得,比如,通过资金互助的开展,可以获得利息差,并增加信贷投入领域的产业利润等。
但是,受到市场和政府的双重约束,现在留在生产领域的利润已经比较微薄,而农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对单个小农和合作社而言,都是不可抗力风险,通过单个小农和小农的合作组织,暂时也很难克服。所以总体而言,农民合作社现在最主要的收益还是来自流通和消费领域。几乎每个合作社都有这样的经验,种子、化肥、农药、年货、煤炭等等,只要联合购买,马上成本就节约不少。大豆、玉米、小麦、辣椒、生猪、獭兔等等,只要统一销售,就会避免压挤压价,同时销售成本也大大节约,销售利润马上就会增加。由于当前合作社的经济效益普遍并不明显,也就没有多少显性收益可以让人眼红,自然也就没有分配明显不均的情况。当前,显性收益的获得多有普惠的一面。不管是生产合作,还是消费合作或金融合作,几乎所有的社员都能享受到合作所带来的经济收益。
2.隐性收益。实际上,最能说明合作社骨干们一方面在支付成本,另一方面却仍然越干越起劲的,是隐性收益的获得。那么,什么是隐性收益呢?就是通过办合作事业所获得的非物质收益。实际上,乡村建设的培训和交流,极大地扩充了合作社成员的视野、见识,增强了能力。同时,也因为他们接触到了外部资源并组织合作而赢得村民赞誉。合作文化的确立,也使长期以来被边缘化的农民朋友找到了自尊,找到了自信,找到了人生意义。所以,在乡村建设总结的三条基本经验⑨中,“文化建设、收效最高”成为一个基本经验。由于合作骨干们没有特别地去计较隐性成本,所以也就不用过多去计量这个隐性收益了。但是,如果有人去计较隐性成本的话,就要考虑一下隐性收益的获得。实际上,隐性收益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在显性成本的付出上,合作社骨干们都会心甘情愿。因为,隐性收益的获得已经足以支付隐性成本,并支持骨干们心甘情愿地吃点亏,去支付部分显性成本。
但是,隐性收益的分配是不均衡的,多数为合作社骨干们获得了。这种分配格局有其好的一面,因为合作社骨干承担的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都比较多,他们多获取隐性收益,可以抵补其成本的支出。但也存在不足,就是有一部分人已经过度培训、过度动员了。当然,隐性收益也有其普惠的方面,比如,通过合作社的文化建设(文艺活动、图书阅读、学习活动等)和组织活动,使合作社社员们普遍找到了交流的平台,提高了能力,培养了自尊自信的合作精神,找到了组织的依归。组织文化的收益,是合作社社员们共享的。同时合作社的发展,也给了社员们以希望,使他们产生了对未来经济与非经济收益的美好预期,这也使他们愿意继续忍受合作社不赚钱的现实,继续支付相应的成本。在当前合作社发展的初级阶段,隐性收益(非物质收益)远大于显性收益(经济收益)。这使得当前的不少合作社尽管存在很多不如意的地方,存在入不敷出的经济困境,却仍然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四、谁来支付合作成本?
实际上,在没有考虑隐性成本的情况下,农民合作社对于显性成本的支付,已经成为问题。所以,显性成本的支付,可能成为合作社发展中正在面临的首要问题。
由于农民的合作不仅是农民自己的事情,还涉及到国家农业政策的落实、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民收入的提高,甚至和谐社会的建设、全面小康目标的实现等许多方面,也就是说,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那么,获得外部收益的政府和社会,理应为农民的合作支付一定成本。日本、韩国、台湾以及许多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表明了这一点,政府和社会为农民合作提供支持、支付成本,早已形成共识并付诸实际。但是,由于这种共识在国内尚未达成,而农民们又不可能被动等待这一共识的达成,所以,立足自身努力,克服成本支付问题,是当前的合作社不得已的选择。这种努力可以表现在:
1.通过显性收益支付显性成本。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必须要使现金流可持续。因此,提高经济收益是发展合作社的一个必要条件。根据合作社已有的发展经验和发展环境,虽然留在农业和农村的利润空间并不大,但通过合作努力,总有获取经济收益的可能。比如,通过搞联合购销,马上就带来成本节约和售价提高,获得收益,社员和群众也都得到了实惠。通过搞资金互助,马上解决了以往缺钱时求贷无门的问题。虽然目前的各地资金互助受制于资金规模和利率水平,带来的资金收益还不足以支付成本,但是,如果看看日本、韩
国和台湾的经验就会发现,土地和金融收益是农民合作组织最大的两个收入来源。由于现阶段土地制度还是保持国家稳定的主要工具,农民的土地权益仍然难以为农民获得,或至少不能自行处置。而金融合作空间仍然有限,如今的资金互助合作,仍处于初创期,由于放贷金额小,放贷利息低,即使是零成本的资金,在财务上也几乎没有可持续性。所以,没能像日韩台等地那样,从这两大收入源获得较多收益。但由于中国现阶段农产品流通领域利润很大,没有联合的单个农民,只能忍受强大的市场压榨;而联合起来,可以大大降低农用物质及其他大宗产品的购入成本,提高农产品的销售收益。所以,目前要立足于农产品流通和消费领域的合作,获取显性收益。同时,在生产、交易、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获取相应收益。必要时,还可从外界吸收资金,但要立足自主,否则,合作事业就有可能陷入“等靠要”的境地,无法实现自主发展。
本来,农民合作的显性收益理应很大,但目前由于受制于宏观背景以及合作社仍处在初创阶段的制约,合作的经济优势还没充分发挥。如果通过努力,使合作社的显性收益能够大于显性成本,那么合作社在财务上就是可以持续的。
2.通过隐性收益补偿隐性成本。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合作社骨干们先支付了隐性成本,但这大多已经通过隐性收益获得了补偿。明知要吃亏,合作社骨干们还都这么努力地组织农民合作,实际上,是隐性收益在支撑他们继续办合作社。而且,目前的隐性收益大大高于隐性成本。此项收益之高,实际上已经弥补了部分显性成本的支付。这就能够解释合作社骨干们为何一边“吃亏”,一边还在努力从事合作事业。
在合作社创办初期,其经济功能(也就是显性收益)往往难以发挥。在这种情况下,非经济功能(也就是隐性收益)的发挥就变得十分重要了。所以,新乡村建设的推动者们还在不断地通过培训,描绘乡村建设的美好图景,以让合作社社员们有一个良好的预期并参与合作文化的创建。描绘图景之余,还在做许多扎实的工作,使得其经济功能能够显现,使得本来应该微不足道的合作成本,不再成为困扰合作社的难题。毕竟,当前合作社大部分隐性收益的获得是依托我们乡村建设的培训与交流获得的。这种外来的收益,不是所有地方的农民、所有地方的合作社都能获得的。所以,在组织农民进行文化建设、普遍提高隐性收益的同时,还必须努力壮大合作经济。毕竟,没有经济收入的获得,合作社在财务上就不具有可持续性,而合作社试验区也就没有了普遍性的推广意义。
五、结语
作为结语,本文引用一下豫剧《村官李天成》中的一段话:“当干部要吃亏,工作就往前推;当干部要吃亏,后边就有人追;吃亏吃亏要吃亏,吃亏人经常吐气扬眉。”
“吃亏人”为何能“经常吐气扬眉”,从隐性收益的获得上,我们已经清楚了。目前各地合作社要努力做的,是如何使显性收益大于显性成本,使农民合作事业能够持续进行下去。虽然当前的农民合作社存在这方面的不足、那方面的不是,但是,如果没有合作社,还能有另外的组织形式让农民去抵御市场与政府的双重挤压吗?还有另外的组织形式能让农民们多少获得点儿谈判资格吗?实际上,坚定办合作社的思想,坚持解决合作社面临的各方面的实际问题,是从事乡村建设事业不得不作出的选择。为此,努力扩大合作收益,不断支付合作成本,并使得收益最终能大于成本,是乡村建设同仁们今后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合作社;交易成本;合作成本;收益分配
在新乡村建设②的历次会议上,乡建精英们对于合作成本的支付总有很大的意见分歧。这需要我们理清为什么要支付合作成本,存在哪些合作成本,以及通过与合作收益的比较,分析一下合作成本的收入与支付格局,并探讨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
一、为什么要支付合作成本?
为什么要支付合作成本?由于人类的任何行为都会涉及成本问题,而合作成本无疑是由合作带来的。所以这个问题实际上问的是:为什么要合作?
我们用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作出解释。制度经济学认为,人们每天都在进行交易,这种交易可以有很多种类型,③但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交易,都会存在交易的费用。这种费用,通常可称之为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存在,使人们寻求降低交易成本的方法。于是,合作行为就产生了。
交易成本概念的提出,使人类对自己的经济行为的认识,有了革命性的进步。以至于人们发现,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里面假设的经济世界,几乎是不存在的,原因就在于交易成本的无处不在。人们的一举一动都会涉及到交易,涉及到交易必须发生的信息成本、契约成本、界定产权成本、维护交易秩序成本等等。正是由于交易成本的无处不在,才会产生克服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比如,面对交易成本,是选择组织一个团体进行合作,从而将交易成本内部化呢?还是不选择合作,继续支付交易成本?这时候,就有人采取了合作行动,组建了克服交易成本的组织,企业就这样诞生了。这就是制度经济学的重大发现。在合作行动的选择上,也就变成了两种成本的比较:一种是个体或团体组织与外界进行交易的成本,可称为交易成本;另一种是同类型的个体之间寻求合作,或团体组织内部维持良好合作状态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可称为合作成本(也常被称为契约成本)。如果交易成本大于合作成本,人们就会倾向于合作,因为这样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产生合作收益;如果合作成本大于交易成本,人们的合作也就变得不划算了。
在市场经济大潮下,分田到户的农民形单影只地站在市场组织(私人组织)和政府组织(公共组织)面前,既无谈判经验,也无谈判能力,从而不得不忍受高昂的交易成本,由此而凸现了农民合作的必要性。比如,面对强大的现代化市场,农民在其生产与生活资料购买、产品销售和消费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力量不对等问题,以至于达成交易的信息、谈判、防止假冒伪劣与维护自身权益方面的成本十分高昂,④而“争取”(毋宁说“接受”)到的交易条件对自己十分不利,所以我们看到伤农、坑农、害农的事件不断发生,农民总是此类事件的最大的受害群体。再如,面对政府征税、征地、维护自身权益和要求合理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等,同样存在单个农户无法克服的交易成本。因为政府作为一个有理性的政治实体,有其自身的目标函数,它追求的是政治支持最大化和财政收入最大化。为了实现其双重目标,政府必然要综合考虑社会各个利益集团对它的损益影响,尤其会考虑某些强势集团的利益需求;作为交换条件,政府制定和实施的政策安排,往往有利于强势集团。农民要想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必须参与对政府的讨价还价,而这又是单个农民几乎无法承受的交易成本。⑤既然单个农户无法承受这样的交易成本,又不甘于忍受任人宰割的命运安排,合作起来就变得十分必要。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东亚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显示,农民通过合作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参与能力。⑥国内现有的各个合作社,也是因为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而显出了特殊优势。这使得面临双重压榨以至于没有利润的个体生产与经销,通过合作降低交易成本,从而由于成本的节约而变得有利可图。
但是,农民合作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又由于合作产生的经济收益有限,而使得支付有限的合作成本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合作成本:显性与隐性
实际上,与其他将农民组织起来合作的方式相比,农民自发组织的合作社,其组织成本是极低的。在合作社能够利用的五大资源(人力资源、社会资源、土地资源、金融资源、自然资源)上,几乎都不需要支付成本。连最具有逐利性的金融资源,目前各个合作社将其动员出来的成本也是极其低廉的。因为目前合作社对社员股金和资金互助股金,几乎都没有支付红利,社员们普遍也没有支付的要求,因为他们已经达成了一种互惠性的合作交易。这是任何一个外部组织,包括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都无法做到的。作为乡土社会,内部人使用农民的资源,几乎都是免费的,而外部人要想使用这些资源,每一步都需要成本(尤其是最不可避免的土地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使用成本)。外部人即使愿意付出成本,也无法克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不利选择问题。农民合作社的巧妙之处在于将农村的资源,几乎无代价地在农村社区内部资本化了。
但即使这样,农民的合作还是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些组织与管理费用,而非资源使用价格的费用。这些相对于资源价格支付已经非常微小的费用,在合作社收益极其有限的情况下,也构成了合作社目前运转中的沉重负担。对于这些成本,本文依照易于被农民朋友理解的方法,将其分为两类:
1.显性成本。这是农民合作中已经花出去的、并最终表现为现金或实物支付的现实成本。比如交通费、电话费、电费、招待费、网络使用费、车辆损耗费等等。这些成本是合作社实际上已经付出并且拿不回来的费用。合作社骨干们所讲的成本支付,也主要是针对这部分成本而言的。显性成本的分布是极其不均衡的。因为大部分社员几乎不用负担上述费用,而合作社骨干们却为此支付甚多。实际上,在隐性成本的支付上,也是如此。
2.隐性成本。这是农民合作中已经花出去的时间和劳
动,没有纳入现实成本核算的那部分费用。在经济学里,称作机会成本。因为农民们不做合作事业,完全可以从事其他工作,这些工作都会带来相应收益,但由于办合作社而放弃了从其他工作中获取收益的机会,所以叫做机会成本。乡村建设的合作社骨干们个个都是乡村精英,都有获取其他工作报酬的能力。也就是说,本来应该计酬的时间和劳动,为了办合作社,都成了免费提供,这成为农民们办合作社要支付的隐性成本。实际上,在合作社的初创期,显性成本已经使合作社感到难以支付了,就很少再进一步提出隐性成本的支付要求。
隐性成本的分布也是非常不均匀的,和显性成本一样,主要由合作社骨干们支付。这就是每次农民合作社骨干培训会议上,关于成本支付的呼声总是很高的原因,也是屡次会议中要求合作社骨干们“无私奉献”、有“焦裕禄精神”、“雷锋精神”的主要原因。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这种思想教育是必要的,但却是不能持久的。因为这样不符合经济理性的思想工作,并不能有长期的效果。如果想使合作事业成为一个可以普及的事业,也不能要求合作社的带头人都是不计个人利益的“超人”。但实际上,下文将分析到,隐性收益的存在,使得隐形成本的支付要求,不是最主要的问题。
在显性与隐性分类之外,对外来人员支付的合作成本,必须另加说明。对农民来说,合作社初创时期的启动成本是非常高昂的,也是目前农民们几乎无法支付的。所以,目前全国的农民合作社几乎无一例外地依靠外力去克服这个初始的组织成本。所以,支农大学生和专家学者们扮演了不可忽视的角色。他们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构成合作成本的一部分,而且同样也可以有显性和隐性两类划分,只不过这部分成本已经外化,不由农民支付,暂不在本文中考虑。但即使这样,也不可避免地使农民支付了相应的成本,比如招待费用与搭进去的时间精力等。而这一部分,已经纳入上文农民合作的成本收益核算了。
三、合作收益:显性与隐性
与合作成本相对应,办农民合作社的收益,也表现为显性和隐性两类。
1.显性收益。是通过办合作社所获得的现金和实物收益,也可以说是经济收益;这部分收益可以从生产领域获得,如联合种植、联合养殖、联合加工,由小生产变为大生产,从而达到规模经济,降低成本,提高收益;也可以从流通领域获得,如联合购销;还可以从消费领域获得,如农业生产消费、农民生活消费上的互帮互助或者联合购买等。此外,显性收益还可以从金融领域里获得,比如,通过资金互助的开展,可以获得利息差,并增加信贷投入领域的产业利润等。
但是,受到市场和政府的双重约束,现在留在生产领域的利润已经比较微薄,而农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对单个小农和合作社而言,都是不可抗力风险,通过单个小农和小农的合作组织,暂时也很难克服。所以总体而言,农民合作社现在最主要的收益还是来自流通和消费领域。几乎每个合作社都有这样的经验,种子、化肥、农药、年货、煤炭等等,只要联合购买,马上成本就节约不少。大豆、玉米、小麦、辣椒、生猪、獭兔等等,只要统一销售,就会避免压挤压价,同时销售成本也大大节约,销售利润马上就会增加。由于当前合作社的经济效益普遍并不明显,也就没有多少显性收益可以让人眼红,自然也就没有分配明显不均的情况。当前,显性收益的获得多有普惠的一面。不管是生产合作,还是消费合作或金融合作,几乎所有的社员都能享受到合作所带来的经济收益。
2.隐性收益。实际上,最能说明合作社骨干们一方面在支付成本,另一方面却仍然越干越起劲的,是隐性收益的获得。那么,什么是隐性收益呢?就是通过办合作事业所获得的非物质收益。实际上,乡村建设的培训和交流,极大地扩充了合作社成员的视野、见识,增强了能力。同时,也因为他们接触到了外部资源并组织合作而赢得村民赞誉。合作文化的确立,也使长期以来被边缘化的农民朋友找到了自尊,找到了自信,找到了人生意义。所以,在乡村建设总结的三条基本经验⑨中,“文化建设、收效最高”成为一个基本经验。由于合作骨干们没有特别地去计较隐性成本,所以也就不用过多去计量这个隐性收益了。但是,如果有人去计较隐性成本的话,就要考虑一下隐性收益的获得。实际上,隐性收益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在显性成本的付出上,合作社骨干们都会心甘情愿。因为,隐性收益的获得已经足以支付隐性成本,并支持骨干们心甘情愿地吃点亏,去支付部分显性成本。
但是,隐性收益的分配是不均衡的,多数为合作社骨干们获得了。这种分配格局有其好的一面,因为合作社骨干承担的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都比较多,他们多获取隐性收益,可以抵补其成本的支出。但也存在不足,就是有一部分人已经过度培训、过度动员了。当然,隐性收益也有其普惠的方面,比如,通过合作社的文化建设(文艺活动、图书阅读、学习活动等)和组织活动,使合作社社员们普遍找到了交流的平台,提高了能力,培养了自尊自信的合作精神,找到了组织的依归。组织文化的收益,是合作社社员们共享的。同时合作社的发展,也给了社员们以希望,使他们产生了对未来经济与非经济收益的美好预期,这也使他们愿意继续忍受合作社不赚钱的现实,继续支付相应的成本。在当前合作社发展的初级阶段,隐性收益(非物质收益)远大于显性收益(经济收益)。这使得当前的不少合作社尽管存在很多不如意的地方,存在入不敷出的经济困境,却仍然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四、谁来支付合作成本?
实际上,在没有考虑隐性成本的情况下,农民合作社对于显性成本的支付,已经成为问题。所以,显性成本的支付,可能成为合作社发展中正在面临的首要问题。
由于农民的合作不仅是农民自己的事情,还涉及到国家农业政策的落实、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民收入的提高,甚至和谐社会的建设、全面小康目标的实现等许多方面,也就是说,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那么,获得外部收益的政府和社会,理应为农民的合作支付一定成本。日本、韩国、台湾以及许多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表明了这一点,政府和社会为农民合作提供支持、支付成本,早已形成共识并付诸实际。但是,由于这种共识在国内尚未达成,而农民们又不可能被动等待这一共识的达成,所以,立足自身努力,克服成本支付问题,是当前的合作社不得已的选择。这种努力可以表现在:
1.通过显性收益支付显性成本。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必须要使现金流可持续。因此,提高经济收益是发展合作社的一个必要条件。根据合作社已有的发展经验和发展环境,虽然留在农业和农村的利润空间并不大,但通过合作努力,总有获取经济收益的可能。比如,通过搞联合购销,马上就带来成本节约和售价提高,获得收益,社员和群众也都得到了实惠。通过搞资金互助,马上解决了以往缺钱时求贷无门的问题。虽然目前的各地资金互助受制于资金规模和利率水平,带来的资金收益还不足以支付成本,但是,如果看看日本、韩
国和台湾的经验就会发现,土地和金融收益是农民合作组织最大的两个收入来源。由于现阶段土地制度还是保持国家稳定的主要工具,农民的土地权益仍然难以为农民获得,或至少不能自行处置。而金融合作空间仍然有限,如今的资金互助合作,仍处于初创期,由于放贷金额小,放贷利息低,即使是零成本的资金,在财务上也几乎没有可持续性。所以,没能像日韩台等地那样,从这两大收入源获得较多收益。但由于中国现阶段农产品流通领域利润很大,没有联合的单个农民,只能忍受强大的市场压榨;而联合起来,可以大大降低农用物质及其他大宗产品的购入成本,提高农产品的销售收益。所以,目前要立足于农产品流通和消费领域的合作,获取显性收益。同时,在生产、交易、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获取相应收益。必要时,还可从外界吸收资金,但要立足自主,否则,合作事业就有可能陷入“等靠要”的境地,无法实现自主发展。
本来,农民合作的显性收益理应很大,但目前由于受制于宏观背景以及合作社仍处在初创阶段的制约,合作的经济优势还没充分发挥。如果通过努力,使合作社的显性收益能够大于显性成本,那么合作社在财务上就是可以持续的。
2.通过隐性收益补偿隐性成本。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合作社骨干们先支付了隐性成本,但这大多已经通过隐性收益获得了补偿。明知要吃亏,合作社骨干们还都这么努力地组织农民合作,实际上,是隐性收益在支撑他们继续办合作社。而且,目前的隐性收益大大高于隐性成本。此项收益之高,实际上已经弥补了部分显性成本的支付。这就能够解释合作社骨干们为何一边“吃亏”,一边还在努力从事合作事业。
在合作社创办初期,其经济功能(也就是显性收益)往往难以发挥。在这种情况下,非经济功能(也就是隐性收益)的发挥就变得十分重要了。所以,新乡村建设的推动者们还在不断地通过培训,描绘乡村建设的美好图景,以让合作社社员们有一个良好的预期并参与合作文化的创建。描绘图景之余,还在做许多扎实的工作,使得其经济功能能够显现,使得本来应该微不足道的合作成本,不再成为困扰合作社的难题。毕竟,当前合作社大部分隐性收益的获得是依托我们乡村建设的培训与交流获得的。这种外来的收益,不是所有地方的农民、所有地方的合作社都能获得的。所以,在组织农民进行文化建设、普遍提高隐性收益的同时,还必须努力壮大合作经济。毕竟,没有经济收入的获得,合作社在财务上就不具有可持续性,而合作社试验区也就没有了普遍性的推广意义。
五、结语
作为结语,本文引用一下豫剧《村官李天成》中的一段话:“当干部要吃亏,工作就往前推;当干部要吃亏,后边就有人追;吃亏吃亏要吃亏,吃亏人经常吐气扬眉。”
“吃亏人”为何能“经常吐气扬眉”,从隐性收益的获得上,我们已经清楚了。目前各地合作社要努力做的,是如何使显性收益大于显性成本,使农民合作事业能够持续进行下去。虽然当前的农民合作社存在这方面的不足、那方面的不是,但是,如果没有合作社,还能有另外的组织形式让农民去抵御市场与政府的双重挤压吗?还有另外的组织形式能让农民们多少获得点儿谈判资格吗?实际上,坚定办合作社的思想,坚持解决合作社面临的各方面的实际问题,是从事乡村建设事业不得不作出的选择。为此,努力扩大合作收益,不断支付合作成本,并使得收益最终能大于成本,是乡村建设同仁们今后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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