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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基本范畴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15-07-07 09:38

  摘要: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商务是电子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以电子方式订立合同,一方面给经贸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制定新的法律规则。
  关键词:电子合同;基本范畴;法律分析
  
  电子合同的基本范畴,是研究电子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以及纠纷的解决等其他问题的逻辑起点。研究电子合同的内涵、特征和本质等基本范畴是非常必要的。
  电子合同绝不仅仅是简单的“纸质合同的电子化”。在现代信息技术引进之前,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后来产生的通过电子脉冲传输的电报、电传和传真,接收方也能得到一张输出稿作为书面证据。但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电子合同仅表现为一组高科技的电子信息而已。
  电子商务是通过一系列的电子合同文件促成和实现交易的,因此合同是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能否通过网络的电子数据交换成立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这是互联网上电子商务得以发展的最关键问题。”
  
  电子合同科学内涵的法律分析
  
  我国目前尚未对电子合同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义。1997年11月6日至7日在法国首都巴黎,国际商会举行的世界电子商务会议,被认为作了“关于电子商务最权威的概念阐述: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对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条形码)等。”
  在联合国第51次会议上通过的、影响深远的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的也是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概念,其第2条将“数据电文”界定为“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一种协议,因而必须有可以证明的协议存在。(2)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3)合同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必须在合同中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必须确定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5)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协议,因而订立合同必须符合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各方当事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商务协议。从广义上说,“不论是完全的或不完全的在线合同,也不论是当事人一方或多方使用电子方式进行要约或承诺,只要合同订立过程使用了数据电讯方式,均可包括在电子合同内。”
  电子合同是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在广义上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签名、手机短信、电子聊天记录、电子视频、电子音频、电子公告牌记录、电子资金划拨、数据库等。
  电子合同与其他形式的商务合同一样,都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只是合同的载体发生了变化(以数据电文为载体),从而致使订立方式、签名方式、履行方式等事项也随之发生某些变化。
  电子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所有以数据电文形式所订立的合同。狭义的电子合同专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订立的,以交易为目的的数据电文协议。
  
  电子合同本质和特征的法律分析
  
  虽然不同的学者对电子合同特征的表述不尽不同,但是,“电子合同”在本质上是“合同”,而以“电子”为特征,是得到学界公认的。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商业交易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
  因特网是一种工具,是一种高级形态的信息存储、处理、传递的工具。只要有接入设备(如计算机和电话线),就可以成为网络用户,就有可能发生商业交易。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所有的网络用户都是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通常,人们习惯将因特网构筑的人类开展信息交流和发生商务行为的环境称为“虚拟”社会。用“虚拟”一词来描述区别于传统的现实社会的特征,比如,看不到真实的人、企业及其存在状况,只有数字符号辨识其主体,也只有数字形式传递他们的信息。也就是说,“虚拟”只是说明这种环境、方式、手段的特殊性,其真正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还是现实中的民事主体。
  有的学者将电子合同的特点概括为,“一是其意思表达方式不同。电子合同以人体感官不能直接感知的电子数据传输意思,须经机器解译后方能为人所理解。二是当事人身份确认方式不同。电子交易讯息所显示的发信人与实际上的制作人或发出者,不一定是同一人,当事人须借助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等技术手段与服务,来确定其归属及对方身份。三是合同行为事实要素的确定方式不同。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须以时间戳、指定信息系统等新的判别标准,来确定其是否到达以及到达的时点。尽管电子合同在诸多方面与传统合同法规则有所不同,但并不表明它完全不受合同法的调整。电子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而它仍然属于民商事合同。”
  合同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合同行为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和合法性原则。
  依法成立的电子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电子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电子合同与传统商务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合同主体的虚拟性。电子合同的当事各方突破了时空的限制,通过远程交换信息订立合同,各方的真实身份、资信状况与电子合同信息的关联性,只能通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方式进行辨别。主体身份具有一定的不易确定性。传统的在书面材料上签字盖章的方式,被电子签名形式所取代。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大多是互不见面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和相关的辅助活动都是在虚拟市场上操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电子签名的辨认和电子认证机构的认证。
  第二,意思表示方式与合同形成过程的电子化。在电子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当事各方通过电子方式来进行磋商和作出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均表现为电子信息,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与当事人之间的关联性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和地点也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合同与凭证存在形式的电子化。与传统书面合同以有形材料作为载体不同,电子合同、电子交易与支付等凭证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在,具有无形性。数据电文信息的完整性对信息系统的完整性有较大的依赖。
  第四,方便快捷,节省成本,效率较高。例如,电子商务网站全球开放、24小时在线、登陆方便快捷、可以远程进行谈判和交易、订立合同的费用较低。
  第五,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合同在存储和传播中易遭受攻击、破坏、截取、修改、遗失或非法扩散。作为证据使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电子文件产生证据效力的困难是客观存在的。这启示我们,要加强电子文件生成、传输和保存管理,在必要时可转化成传统证据形式保存或者及时以证据公证、证据诉讼保全的形式强化电子文件的证据效力。
  电子合同的主要类型有电子实物合同、电子信息合同、电子信息技术合同等。根据不同的标准,也可以将电子合同分成其他不同的种类,例如可以分为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等。
  通过网络订立合同从事交易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将网络作为一种信息传递的手段,帮助完成合同的订立,随后的合同履行,如发运货物、收取货款等则仍与网络相分离,采取与传统贸易相同的履行方式。在这种合同交易中,网络所起的作用实质上与电话、电报、电传等传统电子通信方式类似,只是更为直观、便捷而已。另一种是完全依靠网络完成的合同交易,如利用网络进行软件买卖、提供有偿咨询等商业活动。但无论上述哪一种交易活动,由于其借助了网络这种奇特的现代通信方式,使其与传统的以纸张为基础(paper-based)的商务活动有很大的区别,同时也对适用于传统商务方式的现行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
  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全球化、虚拟化、信息化等特点,电子商务的完成涉及企业、政府、网络服务商、数字认证机构、银行以及消费者等各个环节,牵扯到诸多利益,因而必然需要新的社会规范予以调整,这样才能兼顾电子商务的效率与安全。
  
  参考文献:
  1.吴伟光:《电子商务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秦成德主编:《电子商务法》[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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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梅绍祖、范小华、黎希宁编著:《电子商务法律规范》[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吴弘等:《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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