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遗产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析
美国著名的政治家、发明家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税收。”所以,有人认为有一件事比死亡和税收更不幸,那就是遗产税——一个死亡与税收结合的产物。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制度源于16世纪末期的荷兰,与古代税制度相比,其主要目的已不是筹集军费、增加财政收入,而主要是为了均衡社会财富、缩小贫富差距。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开征或者准备开征遗产税。
自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社会财富急剧增加,其中一些人通过各种手段集聚大量财富,导致收入差距拉大、贫富分化严重,加上大宗遗产的继承和遗赠使得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有鉴于此,对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非常有实际意义。
一、构建我国遗产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当前社会在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人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却在逐渐拉大,造成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悬殊,基尼系数超过国际警戒线,部分民间机构认为我国基尼系数甚至超过了0.5。收入差距和贫富悬殊成为了和谐社会的定时炸弹,能够有效的拆除这颗炸弹的方法就是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法律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用实际效果证明了课征遗产税有均衡社会财富、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等作用,因此,就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态势来看,构建我国的遗产税法律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1.调节收入分配与均衡社会财富的需要。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经济飞速发展,社会财富日益增加,人均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其中一部分地区的一部分人通过抢占改革发展的优势资源,个人财富急剧增加,这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与其他居民间的收入差距拉大,贫富差距日渐显露。随着我国加入WTO,千万富翁、亿万富翁不断涌现,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矛盾越发凸显。
2.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价值体系的核心内容,是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目标。同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追求共同富裕, 人与人之间的财富相当了,便于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米德所言:“在任何一个时点上,都应该在社会的全体人民之间比较公平地分配社会的收入和财富。”
但是,由于一部分地区的一部分人得到了“先富起来”政策的青睐,这些人抢占了改革开放的先机先富了起来,积累了大量的财富。然而在他们获得财富的同时,有一部分人却因此承担了更多的改革开放成本。比如,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讲,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势必是比其他人消耗了更多的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但是相对于他们对社会的付出就不相称了,《环球时报》曾评论说:“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在世界上是最轻的”。因此,富人们享受到更多的改革收益,就应该通过某种方式来承担比其他人更多的改革开放成本,来补偿他们所消耗的资源和那些未受到政策青睐而收入较低的其他人,以期能基本实现社会公平,而征收遗产税便是这种方式。只有通过这种强制方式才能征收到富人们的财富来“救济”那些低收入人士,因为仅仅靠思想宣传和道德说教就期待富人们的“慷慨解囊”是不实际的。
二、构建我国遗产税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前文的探讨表明,当前我国对于建立遗产税制度是非常必要和急切的。但是,我国目前的社会基础和各方面条件能否支持和推动该法律制度的构建,亦即遗产税法律制度的构建是否是可行的、水到渠成的,笔者在此部分将进一步探讨。
1.经济的发展和超高收入群体的出现提供了充足的税源。总结和归纳目前各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来看,一般地,一个国家在基本满足三个条件的基础上,才有条件开征遗产税。按照世界各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标准,这三个条件是:一个国家的人均GDP的水平;居民储蓄的水平;基尼系数的高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519322亿元,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为135404万人,据此,2012年中国人均GDP为38354元,换算为美元,2012年我国人均GDP约为6000美元,世界排名为80多名,处于世界中上水平,这意味着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较快,社会财富迅速增加。其次,《公报》显示,2012年城镇人均纯收入为24565元,比上年的21810元增加了12.6%,2012年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917元,比上年的6977元增加了13.5%,居民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多元化、收入形式多元化、收入增长速度较快,这显示我国整体经济发展和增长形式是很乐观的。同时,任何一种税收都需要充足的税源来支撑从而发挥其功能,而遗产税的税源来自于公民死后留下的遗产。目前,中国的高收入阶层正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大,人数越来越大,财富越来越多,而且他们拥有的财富也远远超过普通老百姓,这就为遗产税的征收提供了税源上的可能性。2012年,胡润百富(Hurun Report)和上海传媒投资公司群邑智库(GroupM Knowledge)对中国富人的最新调查显示,截至年底,中国内地千万富豪多达102万,亿万富豪达63,500人。这表明我国许多人已经进入超高收入阶层,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充足的税源。最后,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我国2012年基尼系数为0.474,超过国际警戒线,也推动了遗产税法律制度的构建。
2.相关立法的出台和完善提供了适宜的法律环境。遗产税法律制度作为一个崭新的、特殊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我国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其构建需要相关的法律制度来配套,形成一套完整的遗产税法律体系。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进程也随之推进,这就为遗产税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较为基本的法律依据和配套制度,奠定了开征遗产税的法律基础。
3.税务机关技术力量的不断提高提供了征管基础。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各级税务机关逐渐将各种先进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技术运用到税收管理中,随着不断的完善,先进的税收网络逐步形成,征管水平不断提高;当前我国在税收征收制度、管理机制方面不断加强和完善,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技术支撑。同时,随着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多年来的开展,经过长期的工作实践,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得到了充足的锻炼,也积累了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这就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人才支撑。此外,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助也是必不可少的。各级国税、地税、房地产、金融、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也越来越密切,为遗产税开征提供了保障。
4.国外和其他地区的立法提供了宝贵经验。遗产税在国外作为一个古老的税制,在世界上已经有4000多年的历史, 而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法律制度也有400余年的历史。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开征了遗产税,构建了完善的遗产税法律体系,其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实务在各方面都提供了许多国际经验以便借鉴,使我国在遗产税的征收和管理等问题上,可以避免因经验不足而走弯路。同时,遗产税作为一个在世界上普遍课征的税种,其本身体现了一定的国际性,这就要求我国在遗产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应注意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协作,可以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等互惠方式来避免双重征税、打击偷漏税等违法行为。
三、结语
综上,在目前我国的国情体制下,构建遗产税法律制度是具备可行性条件的。为了能更加顺利地构建该制度,笔者认为还应完善其配套措施,例如加强宣传,以让社会公众正确认识遗产税的作用,增强其纳税意识。舆论和政策的宣传工作重点应该突出两点:一是开征遗产税是向富人征税以帮助低收入者,旨在缩小公众之间的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也即说征税的目的并非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二是遗产税并不是对每一个人征收,其征税对象只是少数的富人,大多数家庭或者个人不会承受缴纳遗产税的负担。同时,笔者认为还应开征赠与税以防止税款流失。无论何种税收,不论在哪个国家或地区,偷税漏税行为都是不能完全避免的,即使是美国这种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都很高的发达国家也不例外。我们可学习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遗产税是主税,赠与税是辅税,两税采取同样的税率,以防止纳税人避重就轻的机会主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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